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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9 00:31:1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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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这里有两个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2、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

3,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小路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的

1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因欺诈而订立的  4、因胁迫而订立的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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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合同有哪些法律后果当事人怎么承担无效

您好!《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合同无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对无效的合同,均是如此。《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认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面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贪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如果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中认为无效,应该给原告释明,要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就按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审理;原告坚持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释明,二审一般会以程序错误为由,发回重审;当然如果释明错误,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但二审法院仍可能认定有效,这样一审判决错误,二审会改判。法律依据为《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

5,无效合同所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正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出租人不能直接解除转租合同,只能诉请法院确认!  1、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不能解除该转租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这是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出租人不能解除承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但是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转租合同无效。  2、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 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 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首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3、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  那么为什么规定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 因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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