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 > 合同订立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其开立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其开立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24 19:56:4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其开立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基本结算户、一般结算户、专用结算户和临时结算户。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其开立银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5号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经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十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的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

收入汇缴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付现金”。这句话错在“也可以办理其他转账结算业务”。
你好!是不是不能办理其它转帐结算业务,只收不付,不能支取现金。如有疑问,请追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的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

4,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什么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于2003年4月10日签署2003年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正式公布了该办法并于2003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原则。   4.存款保密原则。   即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6,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第四章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本条所称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此条规定有所突破。[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布该条不再适用。[3]《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简化了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手续。[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布该条不再适用。[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布该条第(二)项所列的处罚规定不再适用。
文章TAG: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可以在其开立银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