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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食盐专营办法属于什么法的渊源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4 09:28:5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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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专营办法属于什么法的渊源

食盐专营办法确定了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你好!管仲:盐铁专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食盐专营办法属于什么法的渊源

2,个人可以申请食盐专营么

个人可以申请食盐零售,而不可专营。 食盐有国家专营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个人可以申请食盐专营么

3,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有何变化

盐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性行业,食盐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部署,对原《食盐专营办法》作了修订。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有何变化

4,食盐为什么专营

所谓私盐,是指违反官府有关禁令而私自生产、运输、销售的食盐。私盐的产生和泛滥通常同官府的食盐政策,特别是食盐专卖政策关系密切。一般说来,在食盐由民间自由生产、运销的时期,既不存在为官府垄断经营的官盐,自然也就无所谓私盐了,所以,私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食盐专卖制度(政策)的直接产物。所谓食盐专卖制度,就是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食盐的生产和运销,垄断盐利的制度。 主要是因为私盐影响税收 中国古代为法所禁之私盐最早出现于何时、何地、何类人所为,史无明载,一般认为西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实行食盐官卖,严禁私煮之后,“盐始有官、私之分”(注:《经济大辞典·中国经济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3年版。)。鄙意以为,私盐既与官府对盐利的垄断有关,则它的出现当在政府实施食盐专卖政策之后,而中国古代实行食盐专卖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就开始了,齐桓公时的管仲被认为是中国食盐专卖政策的创始人。
食盐放开是迟早的事情,但至少最近5年是不会放开的,理由如下: 1、中国从封建时代,就开始了国家对食盐的专营,严格控制食盐的生产和销售,千年的传统观念阻碍了食盐的放开; 2、盐是人生存的必需品,更是重要的战备物资,万一有战事发生,现从民间收集显然是不现实的; 3、中盐是垄断企业,在中国,想要从这样的垄断企业里虎口夺食基本没什么希望,移动通信费用的霸王条款,石油企业的随意涨价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食盐可是中盐一家公司在经营,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 顺便提醒一下一楼的,盐的利润高是因为他含有垄断利润,放开之后,劝你还是不要做盐的生意了。 不到之处请批评。

5,食盐为什么要由国家专营管制

1. 消除碘缺乏症  食盐专营已持续近20年,上世纪90年代,中国为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尽快普及碘盐,由国务院在1994年发文同意“对食盐实行专营”。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食盐专营制度为中国消除碘缺乏危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国际经验看,普及碘盐也与食盐专营并没有必然联系。据国际控制碘缺乏病理事会(ICCIDD)的统计,世界上碘盐覆盖率超过90%的国家有30多个,而只有中国等少数国家实行食盐专营体制。  2. 保障居民用盐安全  在很多场合,中盐公司都强调实行食盐专营是为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着想,防止工业盐的渗透。但是工业盐多出的杂质基本上都是水分,并不比食用盐有更多的重金属,也不含亚硝酸钠,禁止工业盐食用的目的是为了盐业暴利,不是因为工业盐有害。  因为工业盐有时也指亚硝酸钠,所谓吃工业盐中毒就是误食了亚硝酸钠,而盐业部门常年宣传的“工业盐中毒”,也都是亚硝酸钠误食事件。工业盐和亚硝酸钠相提并论,似乎是有意的混淆。一位盐业专家称,“工业盐长期被当作有毒物质炒作,妖魔化,很大程度是盐业系统维护专营体制的宣传。”  3.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中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盐业专营,当时的财政官员之所以坚决主张专营,主要出于税收考虑,因为这是民众不可或缺的东西,控制住盐,就控制住了税收的命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盐业对税收的贡献已经今非昔比,食盐专营在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作用已日渐减少: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已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为打击富商大贾,增加财政收入而实行的对盐和铁的垄断经营政策。起始于春秋时期齐国管仲提出的“官山海”政策,即对盐和铁一起实行专卖。秦商鞅变法,控制山泽之利,也实行盐铁专卖。当时的山海之产主要是盐、铁,官府垄断经营,寓税于价,使人民避免不了征税,又感觉不到征税。汉初开放民营,使经营盐铁的商人富比王侯,汉武帝迫于财政压力和对商人“不住公家之急”的反感,在桑弘羊的主持下“笼盐铁”,将盐铁的经营收归官府,实行专卖。在产盐和产铁的地方,分设盐官和铁官进行管理。盐专卖采取在官府的监督下由盐民生产,官府定价收购,并由官府运输和销售。铁专卖采取官府统管铁矿采掘、钢铁冶炼、铁器铸造和销售等一切环节。东汉时取消盐铁专卖,实行征税制。三国、两晋注重专买,南北朝时征税制复起。隋至唐前期,取消盐的专税,和其他商品一样收市税。唐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盐专卖又开始实行。此后历朝历代,都加强了盐专卖,对铁则实行征税制,不再与盐同例看待。盐铁专卖使封建国家获得了可观的收益,特别是盐,一直是历代封建政府牢牢掌握的最重要的专卖商品,其收入是历代政府的重要财源。食盐专卖,第一是事关国家的税收,必须专卖;第二是事关人民的健康,必须专卖。食盐这种东西绝对应该统一管理,秩序一点也乱不得。否则私盐泛滥的话,对人们的健康损害是相当大的。人们都知道,食盐是要加碘的,如果长期食用无碘的盐会引起智力低下和甲状腺肿大等症,会影响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所以马虎不得。

6,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以下三类: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食盐准运证食盐专营许可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定制。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经营的企业和承担食盐运输的单位、个人。 第五条 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第六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发放。第七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第八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二)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三)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四)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五)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六)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七)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第九条 各省盐业主管机构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当年的7月10日至31日,集中受理生产企业申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原则进行初审汇总。国家发展改革委于当年8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各省盐业主管机构的申请文件,并自接到申领文件起,组织专家对申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条款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进行评审验收。根据评审结果,在十个工作日内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内发生变更,须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凭“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计划执行、经营管理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八条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或处以3万元以下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转(代)批发业务,应领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和转(代)批发业务。第十五条 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符合《食盐批发企业管理质量等级划分及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达标企业。第十六条 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核发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具体核发办法由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十七条 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根据保障食盐市场有效供应和有利于健全食盐专营体系的实际需要,合理划分经营区域,确定食盐批发企业。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各省食盐批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运输食盐需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核发的食盐准运证。第二十条 食盐准运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统一发放至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签证单位”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证单位”是各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第二十一条 食盐准运证签证机关应按照国家食盐计划签发。开证机关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并将食盐准运证存根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存期为一年。第二十二条 食盐准运证须随货同行。一车一证,一票(单)一证,一次有效。如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应及时到开证机关更换准运证。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准运证运输,由有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一) 重复使用食盐准运证;(二) 超出准运证规定数量部分;(三)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食盐准运证;(四) 销售地不是准运证所规定的到货地等票证不符的;(五) 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办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核发)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食盐专营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备案)附件三、食盐准运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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