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 > 合同订立 > 委任性规则,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中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分类依据的标准是

委任性规则,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中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分类依据的标准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12-23 00:40:3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中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分类依据的标准是

有四种标准1、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2、 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4、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扩展资料: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中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分类依据的标准是

2,物权法第10条为什么是委任性法律规则 我觉得它后面说由法律

物权法第10条的规定是委任性规则,而非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委任性和准用性规则。  1、委任规则,即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事实上,制定《物权法》时,我们国家还没有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甚至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也没有明确,因此,该条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加以明确。  2、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不同的地方:前者偏于其他部门组织,由于具体办法还未制定出来,所以是法律要求或者委托授权其部门来处理。而后者是具体的办法和条文已经明确,可以直接引用或者准予适用。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10条为什么是委任性法律规则 我觉得它后面说由法律

3,法律规则的分类是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分类是

4,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要素包括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有的法律条文全部包括法律规则的全部要素,有的只含有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有的时候分散在不容的法律条文当中。就我国颁行的法律,挑出几个例子进行说明。1、包含全部要素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条件假设),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行为模式)。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法律后果)。2、包含一个要素的法律条文。 《合同法》以下条款(不限于以下条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包含两个要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件假设)。 这里同时包含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希望对您有用。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5,法律知识咨询

法律规则,即我国法律学界通常所说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如下:(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再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再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作用第一,法律原则的存在是为了规范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即具体规则的价值取向。以宪法为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指导着宪法其他内容的规定,同时也是对依照宪法而立法的制约。一部法律的内容是从原则到具体的,翻开我国任何一部法律,立法者都给公众这样一种理念:法律的制定首先确定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体现本法律的价值,所以一般会在第二或第三条来规定这部法律的原则,意在说明后面展开的内容是在这些(个)原则指导下制定的,同时也是对其条文进行相关解释的依据,所以称为规则的规则是恰如其分的。 第二,其实法律原则除了其从规则的依据作用角度进行分析以外,还可以这么认为,任何法律的规定都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所有现象,无法对现实的细枝末节作出全部规定,那么在适用法律和面临的现实之间需要具有权威的、并且符合理性的依据,法律原则在此时就凸显出其覆盖面较广和宏观指导的作用。如前所述,尽管法律规则仰仗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但是毕竟规则面临这样的困境,即规则是在过去制定的,它是在过去时间段的产物,即使立法者具有高瞻远瞩的素质,也无法在过去就可以设想未来的所有事项,那么法律从其出台就面临淘汰的命运,如果真是那样,那么任何规则都失去意义。而规则之所以能够产生在过去,却对现在和未来的事项进行规范,除了规则本身的性质之外,还因为有原则这样的特殊规则存在。法律原则就是在法律中规定的,弥补具体规则的缺陷而存在的,因此,当一部法律颁布实施时,或者一个法律规定生效时,法律原则已经在发挥作用了:立法者或者已经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对现实有着比较全面的认识,作出相应的规范;或者无法了解全部的未来事项,那么法律原则就将指导具体的适用。
一般法律规则都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直接适应于指导司法、执法和守法实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民法规则与刑法规则,普通规则与特别规则,等等

6,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管有一些联系;2. 法律条文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法律条款;3. 法律条文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或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三方面的内容。换句话讲条文只是表现形式,而内容则根据需要可多可少;
现代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典)大都是以条文为基本构成单位的。从其表述的内容来看,法律条文可以分为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规范性条文是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的条文。这些非规范性条文不可能是独立存在的,他们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由此看出,应当把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区别开来。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一般来说,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是对应的,但是我们在法律条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你好,一看你提的问题就是法律爱好者,不过我不能从你的角度回答,那更不清晰;我的回答如下: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尽管有一些联系; 二,法律条文准确地表述应当是法律条款; 三、法律条文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这三个方面;也就是说,一个法律条文可以表述或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三方面的内容。换句话讲条文只是表现形式,而内容则根据需要可多可少; 虽然我的解答比较理论,但你问的就是一个理论问题,没有办法,希望你能够明白;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我不跟你说理论了,因为有人说过了,我也赞同他的论断。我给你举例子来清晰化吧。《刑法》有一个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一个刑法原则,而通过各个法律规则也就是具体法律条文来表述这一原则,比如强奸罪、杀人罪。都是对这一原则的体现。他们都遵循着这一原则你只有触犯了法律有规定的犯罪情形,比如强奸、杀人。刑法才会对你进行处罚。如果你干了一件事,在刑法上没被规定为犯罪,那么刑法是约束不了你的,比如你欠人10块钱。刑法不可能给你判刑。这个原则有很多规则(具体条文)来支持。这些条文也都受这个原则的约束。但是这些条文有些并不仅仅体现一个原则,有的体现多个原则。比如强奸罪里对奸淫幼女有更具体、更严厉的规范,则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原则与规则是俩个相互独立、相互依存的概念。
文章TAG:委任任性规则法律委任性规则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