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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第三方鉴定机构怎么处理,房屋装修纠纷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2 20:16:2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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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装修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未经过对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内容是你违约,但是后来对于变更又达成了一致。对于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要看你们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的约定是如何的,如果违反了约定的质量,你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对于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可能在诉讼中还要通过委托鉴定机构来鉴定。我是徐州的律师,需要法律服务,可以和我联系。纵横法律网 余庆民律师

房屋装修纠纷如何处理

2,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各退一步。 2、业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一种民间社会机构,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说服双方达成调解协商。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装修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具有不开庭审理,一裁终决的效果,解决方式较快。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向法院起诉需要递交起诉状,递交双方证据。

装修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3,鉴定机构鉴定出装修公司施工工程不合格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否

1、依据当时双方的合同、协议,看看上述文件中对质量是否有相关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条款执行索赔。2、不合格情况;有施工质量不合格和因使用不合格的装饰材料之分;3、如果是鉴定机构鉴定出装修公司施工工程不合格;应该书面进行索赔;如果对方是公司,索赔可能比较好处理,对方是个人,可能索赔比较麻烦;4、由于施工不合格而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般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和装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但双方在验收时,对于某些项目是否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各执一词,不能确定是否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比如,墙面涂饰工程,我认为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装修公司却认为该项目符合验收标准,因而也不能形成验收书面意见。请问我可以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吗?如果需要应什么时候申请对我有利?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装修公司与装修人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生分歧时,最好共同委托第三方参与工程验收,就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出具权威性的书面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可以在共同委托协议中约定,双方对于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意见予以认可。这样做的好处之一在于减少诉讼中的举证负累。若单方委托的第三方出具验收意见受到对方质疑的,很可能需要第二次委托鉴定,为此在时间上和经济上都不利于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应具有工程质量鉴定能力,比如可以是某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好处之二在于,法院一般会依据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意见认定案情,因此不需要二次检测鉴定,从而装修人可以在纠纷解决前入住,减少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扩大的损失。实践中,若工程质量发生纠纷,装修人在法院审理检测鉴定之前入住的,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时,即使鉴定的结果证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因分不清该质量问题是由于装修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的还是装修人入住后使用造成的,因而法院要区分情况判决装修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鉴定机构鉴定出装修公司施工工程不合格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是否

4,家庭装修纠纷如何解决

1.装修纠纷的主要起因  装修纠纷一般都是在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问,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这主要表现为: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单位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用心,工艺不规范,施工质量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装修的房屋,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装修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影响周围人的正常生活。因此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问,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一大堆东西放在走廊、过道里或堆放在不应该堆放的地方,肯定会造成纠纷。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自己搞装修,邻居房屋跟着受损,势必会有摩擦。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搞装修不能随意拆墙、打洞、加大载荷,这不仅是装修家庭自己的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楼房的安全。国家在这方面有严格的规定,装修时要备加注意。  2.有关处理纠纷的规定  针对装修纠纷,国家制定了有关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北京市制定了《质量跟踪监督办法》及《家庭装饰投诉解决办法》,规定了投诉机构、投诉范围及有关解决办法,居民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家居装饰市场质检部门投诉,质检部门无法调解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法院进行申诉或诉讼,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家庭装饰装修的有关纠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1997年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以及有关的行业规定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一卜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的法律,解决装饰纠纷也无非以下几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主管部门行政调解,仲裁解决,诉讼解决。  对消费者而言,装修前您不妨到街坊邻居家中去游说,以便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发生邻里纠纷的几率便会大大降低。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够解决了。自己协商不成,一般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解决。双方争执标的价值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  1、裁判标准  需第三方协助鉴定由于国家在家庭装修方面没有制订相应的标准,所以消费者一旦将装饰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就需要请第三方来进行评估、鉴定。法院一般都会找有资质的单位或部门来承担这项工作。另外,法院所请的第三方,往往要经原告、被告两方面认可。  目前,法院往往会找到本市的一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请他们来出具评估报告,但有一个前提,就是这些家庭装饰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和消费者或装饰公司发生雇佣关系...【全文阅读】

5,房屋装修纠纷怎样处理

装修纠纷一般都是在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间,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因为装修违反了有关装修合同、规定而发生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另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法律,解决装饰纠纷也无非以下几条: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此外,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您好,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997]9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 、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建议先协商处理,有合同就按照合同,没有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处理。如果实在协商不下去,就起诉到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
你的问题太笼统了,房屋装修纠纷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房屋是租的还是自己的等等,建议你可以向律师咨询。
1、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3、或者申请仲裁

6,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怎么处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一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怎么处理?好不容易买好房,想好好装修下自己住得舒适一些,然而有时偏偏出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赔偿也难以得到好的答复,双方责任纠缠不清,出现纠纷,那么如果遇到这种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我们又该如何去合理处理它呢?今天可以和我一起来看一看!|  好不容易买好房,想好好装修下自己住得舒适一些,然而有时偏偏出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提出赔偿也难以得到好的答复,双方责任纠缠不清,出现纠纷,那么如果遇到这种装修工程质量问题纠纷我们又该如何去合理处理它呢?今天可以和我一起来看一看!  ▲一、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对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那么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技术部门来进行鉴定。不管是那一方都好,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错,那么最佳的办法就是找质检部门来做一个技术鉴定。从而做为仲裁。但技术部门往往只能起鉴定的作用,并不能有效解决争端。  ▲二、通过法院裁决解决  双方最终都不欢而散的情况下,那只有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无奈的解决方法,因为双方都得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而且绝大部分的结果都是决裂的。所以,这一招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当然,我们得承认这是最有决定效力的行为,因为任何人都得
一、正确识别问题的性质。事情的发生,是属于对方的主观因素、客观因素还是第三者因素。在这里,主观因素是指这种问题的出现,由对方主观导致。客观因素是指由于天气、灾难、战争等客观因素引起的。第三者因素是指问题的发生由甲乙方以外的第三者所导致。1)主观因素主观因素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动的偷工减料行为。 2)主动使用伪劣产品。2)客观因素客观因素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防备不足导致的意外。2)不可抗力的天灾。3)房屋本身缺陷造成的意外。3)新技术的尝试应用。3)第三者因素第三者发生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第三方供货商导致的伪劣产品。2)第三者造成的工程损害。二、问题解决的办法。1)顺利的解决情况。在责任清楚的情况下,双方又能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达到共识时,那么双方应尽量忘怀此事,继续合作的进程。切莫被过去发生的不愉快事宜影响双方在日后的合作。不管是对于甲方还是乙方而言,这都是大忌。2)妥协的解决情况。在双方对责任争议不下的情况下,可协商各自让步,尽量把把问题简化在大家能共同接受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工程中是经常发生的,犹其是对责任认定不清楚的情况下。例如经常发生的事情就是,铺出来的砖不平,业主方抱怨施工方施工不合格,而施工方则埋怨业主方买的砖质量太差。3)仲裁的解决情况。双方对问题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那么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技术部门来进行鉴定。不管是那一方都好,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错,那么最佳的办法就是找质检部门来做一个技术鉴定。从而做为仲裁。但技术部门往往只能起鉴定的作用,并不能有效解决争端。4)法律的解决情况。双方最终都不欢而散的情况下,那只有通过法院来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无奈的解决方法,因为双方都得浪费时间浪费金钱。而且绝大部分的结果都是决裂的。所以,这一招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当然,我们得承认这是最有决定效力的行为,因为任何人都得遵守法院的裁决。三、装修纠纷的预防装修纠纷,首先涉及到一个丑话说在前面的问题。所以在双方合作开始前,就应对相关的问题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避免日前的争议。1)对材料质量的规定。现在的装修材料,有很多是由业主买的,也有很多是装修公司包的。那么,双方都应对材料导致的结果作出责任规定。这一点是非常头痛的,因为材料的质量往往对施工的质量起决定性因素。例如油漆,假的往往会导致施工的失败。很多业主都对主材很关心,但对辅料不太关心,这是错误的。辅料在一些工程项别中对着很关键的因素。我想这种半包的方式迟早会被全包所取替,要么业主负责所有的主材和辅料,或者装修公司全包。因为这样最容易避免问题的出现。2)施工工艺的规定。双方要避免日后的争议,就得对施工工艺作出大概的规定。当然,现在的装饰材料日新夜异,工艺也是一样,所以很难对工艺作出限制,但可以对一定的步骤作出规定,例如刷油漆得刷多少遍等。在这里面需要提醒的是,类似的指标不是越高越好的,例如油漆太多遍不一定好。3)施工结果的规定。现在有很多城市都对装修立法,包括验收标准。这其中有一些是强制性标准,有一些是推荐性标准,对于推荐性标准,如果没有列入合同,则是不起效力的。强制性标准可列也可以不列入合同。当然,我不得不提醒大家的是,有一些城市所列入的施工验收标准有问题,甚至是错误的或者过时的。4)施工保修的规定。这一点是最要害点,不管前面的说得多详细,如果没有对保修作出规定,都是一样空话。现在国家的强制性保修是二年,其中防水等项目是五年。在保修期内,质量问题由施工负责。当然,如果遇上不是全包的形式,对于质量的争议就会有问题,例如防水工程,这涉及到一个材料优劣而导致的老化问题。5)施工工期的规定。双方应对工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了违反工期的惩罚。这一条是解决工程拖延的最佳方式。四、极端情况的避免在装修纠纷中,往往都会顺带着很多极端的形式。包括威胁、暴力。双方在协商相关的装修问题时,应保持心平气和的态度,以理相据,以事论事,不宜过分对刺激对方。一旦出现类似的问题,应求助于**机关。装修是一样烦人的工作,有着错综复杂的因素。所以,大家都需要抱着一种平常心来看待装修中出现的问题,尽量协商解决。
你好,属于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消法双倍返还规定,由于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质量鉴定结论,所以必须鉴定,你的起诉要求才有可能被支持;如果鉴定为不合格或部分合格,你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装修款等,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7,装修工程质量导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你好,属于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消法双倍返还规定,由于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质量鉴定结论,所以必须鉴定,你的起诉要求才有可能被支持;如果鉴定为不合格或部分合格,你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装修款等,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 (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国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2]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转化。 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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