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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究竟什么是意定监护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2-03 03:55:3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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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究竟什么是意定监护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

究竟什么是意定监护

2,遗嘱可以设定意定监护吗

可以。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

遗嘱可以设定意定监护吗

3,意定监护可以继承遗产吗

意定监护人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不可以啊

意定监护可以继承遗产吗

4,民法中的无因监护与团体监护

楼主你好!1、团体监护是指,由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精神病人,他们所在的单位 或者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制度。2、这与法定监护不同,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适用团体监护制度,须在无法定、意定和无因监护人或则既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如死亡,重度残疾等)的前提下。3、团体监护在大陆有是有规定的,只是对于团体监护的主体的顺序规范不明确。《民法通则》第17条第二款: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遗嘱监护属于指定监护的一种。2.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监护的设定方式不尽相同,大致包括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和指定监护三种。不论是哪一种监护方式,都必须要求监护人要具有监护能力。我国民法通则依据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把监护划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情况。所以民法上没有团体监护的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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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成人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 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 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6,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所谓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 预先选定监护人,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 人自我决定的制度,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之为意定监护。《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委托监护属于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
意定监护属于委托监护的一种。委托监护包括三种,①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的遗嘱监护,即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制度。②民通意见第22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制度。③意定监护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防止自己将来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而事先通过契约为自己设立监护人的制度,简单说就是成年人为了防止自己老年痴呆或者精神病啊什么的和别人签订契约,规定由相对方在自己真的老年痴呆时当自己的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33条。
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成人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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