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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返还财产,确认合同无效判决是否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2 07:31:1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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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合同无效判决是否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

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不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返还财产,法院会判决返还的。如果原告只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没有主张返还财产,法院不能超诉讼请求判决。《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确认合同无效判决是否一定判返还所有财产

2,公司未成立股东能否要求退还股金

虽然您和两位朋友已经签订了公司章程,但公司只取得了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拟成立的公司至今没有成立。《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未设立成功的情况下,出资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您可以主张解除《出资协议》,向李要求返还股金。

公司未成立股东能否要求退还股金

3,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如何返还

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应当按照出资协议书或者公司设立协议进行返还。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和第十八条第一款:“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故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申请。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按相互间协议共同创设活动,设立人之间关系应认定为民事合伙协议。 出资协议书或公司设立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2、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 3、公司设立过程中及公司不能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承担。 4、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约定。 5、公司不能设立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

公司未设立已经出资款项如何返还

4,这是我们合同法选修课试题请回答以下六问非常感谢

1,合同已成立并已生效。2,动产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即公司承担。3,不能,不属于消保法调整范围。4,因质量有重大瑕疵,可要求退货。5,定金责任和违约金只能择一行施。6,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及质量的违约责任。
1、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其满足合同生效的要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汽车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不能否认合同债券成立。2、汽车受损,由公司承担。不可抗力,有所有者承担损失。3、不可以。买汽车不是生活性消费,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4、不能。合同中并未规定退车的条件,除非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否则不可以撤销合同。5、不能。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是择一适用。6、可以。多个违约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
1要约邀请 2除最后一个信函其他的都是 3可以,因为甲厂在要约中写明了日期,可以。商场未回复是为接受 4不成立,因为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对方才生效 5不正当的商业竞争 并因该支付商场在订立过程呢个中的花费

5,简述引起合同无效的原因及其引起的财产后果

我国合同法沿袭了德国法的规定,将合同分为无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一般认为,无效法律行为,不需要透过其他行为,即不生效力,学说称为当然无效。无效合同系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而不是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效果。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无效存有过失的,须承担缔约过失上的责任,合同已履行的,当事人之间则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第58条、59条对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作了相应的规定。 无效合同对内法律效果主要有三个方面:(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主张或确认无效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2)恢复原状。它是以民事赔偿责任的最高指导原则—“损害补偿理念”为基础的损害赔偿的基本,也就是恢复应有的状况。(3)赔偿损失。无效合同经主张或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有帮助,请采纳!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反还给对方。

6,合同无效纠纷共同受益人有返还义务吗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互相返还取得的财产,有过错一方承担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双方均由过错,就分担损失。由于受益人不是合同相对人,要求受益人承担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保证义务的履行主体,应该是投保人保险合同主体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法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各国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业务经营都做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保证社会公众利益。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2)保险公司的设立,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4)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并且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能低于2亿元的最低限额。(5)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为此,中国平安单设寿险公司(独立法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又单设财险公司(也是独立法人)经营财产保险业务。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人的义务正是投保人的权利,但投保人要获得权利是以履行义务和满足一定的条件为前提的。投保人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1)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也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如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不能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已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无论投保人是为自己的利益,为他人的利益,或是为自己兼顾他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都要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7,合同无效和是否成立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含义不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要求的、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本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两者强调的内容不一样,不成立合同强调的是程序内容不合法,无效合同强调的是实体内容不合法。 二、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三、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 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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