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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有效吗,私下签订的合作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1 06:28:2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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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下签订的合作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的

不知道你签订的合作合同上要求主体资格是什么,如果要求各方是具有营业执行的,这个合作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你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有效。

私下签订的合作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的

2,如何知道合作协议是否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的合作协议具备以下三个方面就具备法律效力: 1.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知道合作协议是否具有的法律效力

3,合作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按照现行的法律来说 合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违反合作协议书中的条例(三个月没有进货,视为违约) 这个也是应该的 但是你可以举证证明你没有进货的原因塞 如果是而使得你违约 那么你可以免责的\有好些情况 你可以具体查一下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 具体的不可抗力的原因

合作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

4,合伙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

合伙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民法通则专门规定的合伙协议问题。《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有。只要双方对协议内容清楚知道且不违反国要相关法律法规,未明显有失公平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双签字认可后即具备法律效力。 个人观点,供参考。 谢谢!

5,个人的合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如果是借款协议的话,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即在年利率24%以下的,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是受保护的。
受法律保护 建议公正一下
要看你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什么内容的合作协议,是否需要审批,是不是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以不能简单说你这个合作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鼓励公民意思自治,鼓励民间合作,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金钱的来源也要合法;最好找个律师帮你们看下,免得以后发现漏洞百出啊。
你好,如果有协议的话,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是法律效力的高低不同,谢谢,望采纳!

6,合作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

经双方合意一致,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都有法律效力至于你说的法律效应是啥东西?
按照现行的法律来说 合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违反合作协议书中的条例(三个月没有进货,视为违约) 这个也是应该的 但是你可以举证证明你没有进货的原因塞 如果是而使得你违约 那么你可以免责的\有好些情况 你可以具体查一下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 具体的不可抗力的原因
朋友您好:您们要求需要的一份合作协议,我已经给您写好:如下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本人)乙方,(某客户)甲方为使卫生用品批发有个稳固的销售市场,现经协商与乙方合作批发业务,合作具体内容如下:一、合作经营项目:合作批发卫生用品二、合作经营方式:甲方每月提供乙方卫生用品贰万元,下月初再提供贰万元货物的同时,乙方返回上月货款贰万元,以此类推,一个月顶一个月循环,如果在经营过程中有时货款没能及时返还时,本年末必须结清三、提货:乙方每月可以分次提货,运费乙方自己承担;四、销售:每月平均销售贰万元,各月销售的商品与平均额上下20%,但是每年必须达到销售贰拾肆万元,五、商品质量:甲方必须保证商品质量,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甲方必须保证调换;六、商品进货计划与积压:商品的进货计划分为年计划和月计划,年计划由甲方、乙方共同商讨,乙方按年计划额组织各月进货,临时计划另议;乙方一经按计划进货,积压货物自己负责; 七、价格: 1、进货价格:(自己定) 2、销售价格:(自己定)八、违约责任:1、甲方:甲方每月必须保证乙方计划的货源,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耽误供货时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损失额(自己算); 2、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提货、返款,如果不能及时返款,按少返款额的xx%承担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 时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份,联营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别送 等单位各1份。   附件: 甲 方:       乙 方:  单 位:(公章)      单 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法人代表:签约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7,股东之间私下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协议内容合法 意思表示真实仍受法律保护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合作协议书》有效,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也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虽然,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此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有义务购买此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此理解下该转让必定能够实现,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或转让给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照此理解,在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前提下,不同意的股东或者购买该出资,或者视为同意转让。若未过半数,则股权对外转让不能,如原股东也不愿购买,则股权转让行不通,而减资程序通常也难以启动,那么此时股东真的步入单行线。这会严重影响股东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不过在此观点下仍存在另一个小问题,公司法规定:对外转让须经1/2的股东同意,可是在第一种理解下,通常有两种结果:(1)、出资转让即便不经过1/2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结果为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其股权;(2)、若是通过则可以向股东外的人进行转让,转让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或者是原股东不同意转让而自己购买,或者是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仍有优先购买权,所以这里对通过表决权股东人数的比例要求,并没有实在的意义也就无存在的价值。所以笔者建议将此条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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