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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物业管理法对于业主委员会收费权利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3 01:52:1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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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法对于业主委员会收费权利的规定

第一、没有物业管理法,只有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机构,无任何收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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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对于业主委员会收费权利的规定

2,业主委员会成员几人才合法

按现行法律规定,并没有限制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大会可以自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人数。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几人才合法

3,未参与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可以不服从大会的决定吗

这个好像不行,不过你觉得有些不公平的话,可以去法院进行起诉,大多数情况是根据多数人投票的结果来执行的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若业主大会决议并无违法法律行为或侵犯业主权益的,业主需服从业主大会决定。

未参与业主大会决议的业主可以不服从大会的决定吗

4,参加业主委员会要求年龄多大呢

根据《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274)号的通知,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凡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当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没有年龄限制

5,业主委员会法人由哪个行政机构认定

首先要说的是在法律上,法人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经过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所以业主委员会不是法人。虽然目前在物业管理实务中人们普遍把业主委员会作为其他组织来对待,但是从法律责任上分析,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不可能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承担最终责任,因此,业主委员会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目前并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尚属空白,所以无法认定。

6,物权法业主委员会1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物权法》第七十五条【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的注释】:“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建设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可以代表业主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沪房地资物[2008]389号】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物权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业主委员会
业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殊法人。

7,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以做业主委员吗如果不行有什么法律依据 搜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自然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委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扩展资料: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物业费 百度百科
无故拖欠物业费才不能当业主代表或者业委会委员,但如果有明确的原因,非“无故”,当然可以当业主代表和业委会委员。理由如下:作为业主,天然有权利管理小区,参与业委会和业主代表选举,以前的跟物业费挂钩是违法的,因为物业条例规定只有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才失去该项权利, 需要其去法院起诉该业主并拿到法院判定无故的判决结果才能生效。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肯定是不能进入业主委员会的,自然也不能成为业委会委员。1、《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拒付物业费属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业主委员会负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职能。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就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又如何去履行【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的职能呢?2、《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合同。据此,可以认为业委会委员有协助物业企业履约的职能。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业委会委员理应协助物业公司行使收取物业费的权利,督促业主履行缴费义务。如果业委会委员自己不缴纳物业费,怎么履行其业委会委员的职责?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对业委会委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不缴纳物业费,属于违反《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可以依法认定不缴纳物业费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业主义务。按照《指导规则》第3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这类业主不符合业委会委员条件,不具备成为业委会委员的资格。
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可以做业主委员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资金等;(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社会公信力。(五)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六)本人或其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入股或任职。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了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是不能当选业委会委员的。不过不知道你是不是武汉的,看一看你们当地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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