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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经济合作社对那些人可以享受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1-03 03:38:5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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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经济合作社对那些人可以享受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吸收20%的非农成员,你的情况视情可以参合。
已故能称作显合

农村经济合作社对那些人可以享受

2,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像农村经济合作社这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如果是个人发起,则属个体性质。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什么性质

3,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能够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终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延伸阅读】股东权益公司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专业合作社(主要经营范围:种植蔬菜、花卉等,养殖家禽、家畜^……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4,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什么缺陷

由于我国的农业经济合作组织还处于发展阶段,结构、功能等还不完善,面临以下几个缺陷:服务单一、零散不统一。我国至今仍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现在存在的也多以单一的服务为主,这种职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的要求。如农户的技术服务、市场信息传递等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机性,农户生产靠“马路信息”,靠“邻里效应”,没有相关的组织和机构。分散经营的弱点仍很明显,从而使农户经营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往往会出现“啥好种啥”的现象,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利益。数量少、实力弱。作为我国农村基层农业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实力亟待增强。从全国来看,相当一部分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力量薄弱,组织职能弱化,以致有名无实或疏于协调、管理。以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浙江为例,农民自己组建的专业组合只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19.84%。行政干预多。尤其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残留着行政性质,仍未完全摆脱政社不分的束缚。在许多乡村,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村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甚至是党支部,村委会和农业组织一套班子、三块牌子。这样难免会政社相混,干扰经济组织的自主运行,致使农村中的一些实权人物打着为农民服务、发展本地经济的旗号,堂而皇之地从事一些坑农害农、加重农民负担的事件。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没有必要的法规和规章,一些农村经济组织经常出现矛盾纠纷,经济组织运行不规范,成员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
没看懂什么意思?

5,农村合作社怎么办理

你可以到农合网上详细了解一下!(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手印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手印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手印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土地证);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工商局出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工商局办理完毕后,向农业经济服务中心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
1. 发起筹备 2. 制定合作社章程 3. 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4. 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 5. 组建工作机制 6. 登记、注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6,农民合作社有哪些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税收优惠政策有: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费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机,免征增值税。四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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