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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03 12:10:0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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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能继续履行主要非金钱债务现列情形宜判决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意义): 1.律或者事实能履行已诉讼效债务或者特定标物已经毁损、灭失等 2.债务标适于强制履行主要基于身信赖关系产合同提供服务合同合伙、雇佣类合同 3.履行费用高履行导致与所获利益平衡或需耗费量间 4.债权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2,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裁定其继续履行;如果符合中止与解除条件的可能依照法律规定中止或解除;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4,什么是合同违约之后的继续履行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方应在支付违约金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次序继续履行合同债务。 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的,违约方可以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  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5,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设定的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损失等②。继续履行最能实现合同守约方的订约目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一、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根据履行标的不同,可分为对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和对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违约方非依法律规定,违约方无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否则将置守约方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③。(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它是与继续履行对方的补救方式。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继续履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须有违约行为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只能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不能依据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否则是破产法的违反。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表演,强制某人教师为他人讲课等,都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成立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一方违约已是对相互信任关系的违反,如继续履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即使强制履行也难实现合同目的。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违约方将已经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根据物权理论,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④。5、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对违约的补救也应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而债权人通过取得损害赔偿金后可在市场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综上,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原则是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以其他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附注:⑴《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③《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④法律出版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67页。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有三点。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一)须有违约行为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可以搜寻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咨询。

6,试述继续履行的特点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1条针对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中的继续履行问题也分别作出了规定。继续履行的特点是:  第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这就是说,在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在学理上,常常将修理、重做、更换作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因为采取这些补救措施也是使违约方继续履行。然而《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表明继续履行并不包括这些补救措施。  第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继续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不过对继续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参见《合同法》第111条)。  第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继续履行相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继续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而主要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和第11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的情况,也主要是指上述两种违约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以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具有现实的需要,应当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这就是说,继续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例如,对于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继续履行。如果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继续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其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4.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具体来说:(1)继续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强制继续履行的目的,是促使违约方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遭受毁损灭失),在此情况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是不可能的。当然,此处所说的事实上的不可能,是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或永久不能,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则表明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继续履行。一般来说,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来说,标的本身都具有不得强制继续履行的性质,例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演出,强制某个教师为他人上课等等,都势必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因此,只能采取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违约的补救来说,也应当如此。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宜采取继续履行。问题在于,如果通过金钱补偿的办法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债权人仍要求继续履行,*是否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我们认为,如果采取赔偿损失等方式可以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尤其是债权人能够在获得一笔金钱后从市场上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而采用继续履行的方式又费用过高,则没有必要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总之,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方式。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实际履行。作为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11条针对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中的继续履行问题也分别作出了规定。继续履行的特点是:  第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这就是说,在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在学理上,常常将修理、重做、更换作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因为采取这些补救措施也是使违约方继续履行。然而《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方式区别开来,表明继续履行并不包括这些补救措施。  第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继续履行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的具体体现。不过对继续履行的适用,我国合同法区分了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两种情况,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和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虽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参见《合同法》第111条)。  第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所以它是与继续履行相对立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构成要件,这些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继续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只是履行不符合期限的规定),因而不适用于继续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继续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而主要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09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和第11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的情况,也主要是指上述两种违约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在违约以后寻求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约目的,实际履约具有现实的需要,应当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但是,若采取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则可以采取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其他补救措施。如果非违约方决定采取继续履行的补救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然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这就是说,继续履行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责任。例如,对于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继续履行。如果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继续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强制其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是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4.继续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则不能采取继续履行措施。具体来说:(1)继续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强制继续履行的目的,是促使违约方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如果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合同丧失了履行的可能性(例如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遭受毁损灭失),在此情况下,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也是不可能的。当然,此处所说的事实上的不可能,是指履行的标的客观不能或永久不能,如果债务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或作出一定的努力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只是部分不能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则表明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继续履行。一般来说,对于许多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来说,标的本身都具有不得强制继续履行的性质,例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演出,强制某个教师为他人上课等等,都势必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因此,只能采取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3)继续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任何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对于违约的补救来说,也应当如此。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则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宜采取继续履行。问题在于,如果通过金钱补偿的办法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债权人仍要求继续履行,*是否能够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我们认为,如果采取赔偿损失等方式可以充分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尤其是债权人能够在获得一笔金钱后从市场上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而采用继续履行的方式又费用过高,则没有必要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总之,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适用继续履行的方式。
双务合同中存在先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不同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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