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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选择题,国际商法的选择题帮帮忙 帮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7 06:48:1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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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的选择题帮帮忙 帮忙

A
A·股东
D、监事:监事不参与管理,非公司员工,为保证小股东弱势群体利益,义务监督公司运作。所以公司章程对监事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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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帮忙做两题国际商法的题目谢谢

1.钱某只像张某一人讨债是合法的,张某是公司创始人之一,钱某作为债权人,只要公司能还清债务,找有偿债能力的人还没错。张某还清债务之后有权要求李某,王某分担债务,这是公司的共同债务,三人理应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股东们的请求合法,监事会本身设立存在问题,而且没有取到应有效果。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由董事本人担任,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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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问一个国际商法中有关合同的题目

乍一看,我的回答是:纠纷因某农场而起,应为从电文内容来看,某公司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而某农场却勿把它当作是要约,随即做了承诺,导致后面发生纠纷。合同不成立,某公司可以拒收货物。但是看到最后发现某公司已经付了货款,觉得刚才的回答有勿,应该否定一下。
1、ab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2、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因为,c公司在购销合同上写明“在a公司到期不能支付60万美元货款的情况下,由c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即只有当a公司不能承担付款责任时,才由c公司出来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连带责任。3、c公司无权利拒绝付款。——因为c公司承诺为a公司担保,那么当需要c公司兑现承诺时,c公司不能拒绝付款。4、如果我是b公司的领导,会选择第二种方式,即“c公司为a公司的货款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第二种方式属于直接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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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选择题

B A B 分析:商场的告示试用30天延缓了合同的生效是时间。商场的告示即为要约,而客户拉回冰箱的行为即为承诺,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形成,但是鉴于商场的30天试用期的约定,此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所以该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 合同未生效,该标的物也就是冰箱的所有权还没发生转移,所以商场仍然是冰箱的所有权人,雷击属于天灾意外,由于“天灾归无权所有人”,所以冰箱被雷击风险应由商场承担。
BBA
A.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A.已成立、但未生效 A.张某承担
D试用合同约定无条件退还,不必积极作为;B试用开始时,买方尚无明确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对买卖并未达成一致,所以买卖合同未成立;B,试用期间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属百货店
1\B2\A3\B
36.A。37C.38工。

5,国际商法判断题

1 B(《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 A(参照国际商法判例)3 A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 B5A (参照国际商法)
1、现在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对)2、一般认为中世纪时代的习惯法是近代商法的起源。(对)3、德国新商法是指《德意志帝国商法典》。( 对)4、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错) 5、我国垄断和限制性贸易行为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 错) 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 错) 7、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为支票(错) 8、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错)9、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法院。(错) 10、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是商业名称。( 对)

6,帮忙解决一个关于国际商法的卷子

1、答:A有/无偿合同 :判断标准是对价,当做是有偿还是无偿了。2、我国对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采纳()答:A到达主义。(说明:英美法系一般采投邮主义、大陆法系一般有到达主义,我国采用到达主义)3、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就是()A逾期违反合同 C根本违反合同 D履行落空 答:D、履行落空(说明:1、A应是预期违反合同,而不是“逾期”违反,没有这个词,是你打错了吧?预期违约是指在正式履行之前就以自己的行为或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2、根本违反合同:违约后果是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题干中没有提到这一层意思。3、B的违反合同:以上都是违反合同的情形,只是对于违约行为的细分。)
你好!关于第三我倒是选了B,因为我不知道履行落空是个什么意思...B虽然说的范围大了点,但毕竟是一个正确的答案。无论是采用预期违约届期违约、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等分类,最终的指向都是违约。。因此即使D是对的,我觉得B也没错啊。。所以我很讨厌做卷子另这份卷子哪里体现出国际的要素了??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7,国际商法考试题

《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对承运人的免责作了十七项具体规定,分为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海牙规则》的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种过失免责条款是其他运输方式责任制度中所没有的。很明显,《海牙规则》偏袒了船方的利益。  另一类是承运人无过失免责,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不可抗力或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免责有八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检疫限制;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暴力和骚乱。  ②货方的行为或过失免责有四项: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包装不固;标志不清或不当。  ③特殊免责条款有三项:一是火灾,即使是承运人和雇用人的过失,承运人也不负责,只有承运人本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才不能免责;二是在海上救助人命或财产,这一点是对船舶的特殊要求;三是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④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十六项:“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既不是像前述十六项那样具体,又不是对它们的衬托,而是对它们之外的其他原因规定一般条件。  这里所谓“没有过失和私谋”不仅指承运人本人,而且也包括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用人没有过失和私谋。援引这一条款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举证义务,即要求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自己的实际过失或私谋,也非他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所导致。  看了免责的范围你就知道 ,以上所有的损失承运人都不承担责任  《鹿特丹规则》  第17条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该条第1款规定:“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付赔偿责任。”这就使得承运人的管船义务始终贯穿航次始终,由此带来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承运人将不再适用免责条款的保护。
晕,哪有这么惨的。
首先来说海牙规则的情况,海牙规则的调整范围是钩到钩或者弦到弦,也就是说货物在装船前的灭失损坏不归海牙规则调整。所以说5吨的钾矿石的赔偿责任不归海牙管,除非在合同中声明承运人的责任,否则承运人不赔;开航前由于火灾导致43盆景损坏属于承运人及其受雇人违反适航义务(时效是开航前及开航当时),因此承运人需要赔;由于拖船驾驶过失导致的37盆景损坏承运人免责,这属于免责范围(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同理剩下那些盆景被污染是在装船前海牙不调整,免责。至于广柑的赔偿问题由于签发提单是广柑没有坏,因此承运人若想证明其无责任必须要举出反证。 再来看维斯比规则,维斯比同样是只针对钩到钩和弦到弦,但是呢,如果说转给新加坡的商人所拿到的提单是清洁提单的话,那么这个提单有最终的效力,所以说没油污染的那些盆景可能承运人要赔;其他的跟海牙的一致 最后来看汉堡规则,这个就不大一样了。汉堡规则范围是港到港。并且是推定承运人过错制。那么5吨钾矿石承运人不能免责,43盆景当然也不能免则,火灾导致的37盆景损坏不能免则,但是需要货方举证(这一点有利于承运人),被油污染的盆景也不能免责,30吨广柑也不能免责。 呼~~我写了这么多~能不能给点体力费吖~(PS:关于维斯比那个油污染过的盆景的索赔问题我不是很确定,你可以再问一下权威人士)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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