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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在哪个法律中,我的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有什么规定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22:10:4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我的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有什么规定呢

坚决不写,就等他开除你。开除后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工作上的问题够不上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不能提前和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否则要支付赔偿金。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不要写辞职报告,如果写了,将意味着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丧失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我的单位要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有什么规定呢

2,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3,新劳动法有关终止合同的规定

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补充:不合法,向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老板的说法正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不过你担心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虽然已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你工作一段时间后觉得有什么原因需要解除此合同,你可先找老板协商解除你们的合同,如果协商不成时你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不是象你说的那样一签就把你捆死在这个厂了。

新劳动法有关终止合同的规定

4,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 劳动合同的终止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这里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同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约定终止;三是法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如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等。
回答了那么多,没有加分了,郁闷......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主要是针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的;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也告终止,这种情况既适用于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这种终止属于约定终止。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结束,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

5,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中止

终止和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终止意味着结束、停止。而中止代表中途停止。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必须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因此,“给医疗期内员工办理合同中止,停交社保,待医疗期结束后再重新交纳”的做法,实际是在劳动者医疗期内中途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中止是中间停止,待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终止是结束的意思,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有人为的和自然事实两个原因。解除就是人为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6,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不存在任何附带条件。确定是因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续订合同,但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另一方续订合同。否则,所续订的合同是无效的,续订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之(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诉法规,公司若不再保持原有合同约定条件情况下,不与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根据你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你就不签那个协议,要求执行原合同了,原合同无法落实,那就协商解除吧,公司会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合同未到期提前终止合同,公司还需支付违约金。 如果你签了,就会失去上面的权利的。所以不要签。
2009.7-2010.6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7,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会付什么法律责任啊快很急

正确区分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http://www.hr.com.cn 2005-04-20 中国人力资源网  --------------------------------------------------------------------------------  【案情】  1993年2月,张某与北京某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在合同履行期间,2002年3月26日,张某向北京某研究所递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意与北京某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助费10500元,由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以便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同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02年5月,张某因经济补偿金问题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裁决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北京某研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北京某研究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北京某研究所辨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事属实。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的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判决】  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 何谓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该条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 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三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 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劳动者。200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领取补助费10500元,并由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以便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  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依照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共5个条文的规定,法律同等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中第25条~第27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条和第32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从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看,又可分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形式。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提前30日并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称为“提前通知解除”。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需预先告知对方当事人而采用随时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方式不涉及经济补偿或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采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规定了必备条件,而对劳动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条件规定。  单方解除合同系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现行的《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的规定,此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一)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时间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二)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其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三)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应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某与北京某研究所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北京某研究所并非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三、 张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双方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在北京某研究所胁迫的情况下达成应由其举证加以证明。所谓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可见,行为人受胁迫作出的承认行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因此,当事人在受胁迫情况下承认的事实与真实事实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当事人行为的后果正是其主观所追求的,那么也就谈不上受胁迫了。也就是说,当事人不可能被胁迫承认其主观希望承认的事情,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其民事行为是在受胁迫情况下作出的,就可依法主张该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确写有“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就乙方(张某)提出提前与甲方(北京某研究所)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张某据此已经实际领取10500元。张某上诉称,该协议系在受北京某研究所胁迫下而签订的主张,因无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仲裁机关与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影响巨大,世界各国都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地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预防和防止其滥用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以达到正确适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目的。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利益已经得到保护。张某主张该协议解除无效,用人单位应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其经济补偿不能成立。http://book.hr.com.cn/detail2.php?id=62746
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约束。 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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