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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金额可以追加多少,政府采购合同追加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4 03:03:1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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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追加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如何处理

那就公开招标呗,别自己想办法规避招标,万一被审计查到,责任在你。
这个要看招标的具体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追加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如何处理

2,请问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施工方如果实际施工费用超过了招

一、看你是什么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不允许的。二、看是什么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肯定不行。三、唯一能追加的,只有按清单订的合同或在合同中有说明的才有可能。

请问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施工方如果实际施工费用超过了招

3,经公开招标的物资买卖合同数量可以变更吗

原合同不能变,但是可以追加合同,数额不超原合同的10%
你好!可以,政府采购的话变更不能超过10%如有疑问,请追问。

经公开招标的物资买卖合同数量可以变更吗

4,招投标有额外附加资金额度有限制么

不超过中标金额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5,固定造价合同变更追加有限额规定吗

如果固定了造价合同,是不能随意变更的。  如果非固定造价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但须套用取费标准和参考市场价格行情,单方是无权单独变更的。  具体你可能查阅《合同法》。
没有强制限额规定,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
你好!1,若约定是固定造价合同,要看对于增项是否有约定,若在施工中确实是增项,也有相关授权人签字确定,可以要求支付增项的价款。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在建筑工程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都涉及到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单日

在建筑工程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中都涉及到约定工期延误违约金。单日赔偿金额一般都按合同规定来执行,至于最高赔偿限额,一般合同中都不会写。如果法院执行的时候,最高赔偿限额都不会超过30%。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你的陈述 结合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答复如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的都合法有效。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单日违约金数额可以使标的的1%也可以是标的的一百万倍。有的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一个上线 一般都是30% 但是我签订的发包方合同基本都不约定该上线,这样有利于督促承包方履行。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降低 上限就是标的的30%因此无论违约金约定了多少钱,一旦进入诉讼除非有证据证明损失否则都不会超过标的的30%超过的部分无需反诉就可以请求降低。具体法条你自己百度吧。

7,关于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

原发布者:张祥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一)基准日的确定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
不是你理解的那样按照条款的规定,3%是一个限制幅度当合同价款变化幅度超过这个3%之后,是对整体价格进行调整,而不是针对超出部分进行部分调整.也就是如果超过3%,价格调整不用扣除3%.
就算根据字面解释,那也是不能扣的 1调整依据:因设计变更及增加原因所造成费用增加或减少3%范围内,总价不予调整。 超过或减少3%以上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单价调整总价。 请注意,这种条款的约定,是确定风险承担范围,根据字面解释,就是3%范围以内的风险,由你们自行承担,超过3%的范围以后,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调整总价,而不是调整超出范围以外的价格.在合同语言中,这就是要按照实际发生工程进行如实结算. 而且,根据2008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结算,必须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量据实结算,那么,他就不能扣除你相应的3%范围内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也不能进行调整.对方必须按照你们实际的工程量来调整总价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2)施工能力;(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1、关于监理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2、关于工期(1)、开工日期前明确。(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1)、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7、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8、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1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9、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10、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11、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2、关于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作用:不要写“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或“合同双方签字及盖章后生效”,避免合同无效的可能性。13、合同订立地点填写“本方”。作用: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公司所在地法院拥有诉讼管辖权。14、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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