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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在原告地还是被告地,官司应该在原告所在地打还是被告所在地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3 06:24:2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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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官司应该在原告所在地打还是被告所在地

不违背法律,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机器不好用,对方就是违约,可依据此解除合同,或者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让对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机器。但是你朋友需要证明机器确实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官司应该在原告所在地打还是被告所在地

2,我想打官司官司地点是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

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才能确定,通常是被告所在地,但有些情况在原告所在地也可以管辖,有些情况则在原告、被告所在地都不能管辖。
被告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如无约定,一般在被告所在地。
二地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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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起起诉是在原告户口所在地还是被告户口地还是事发地

这个要看你起诉的案由是什么,一般而言,被告户籍所在地在大多数民事纠纷中都是可以管辖的。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到你们房东户籍所在地起诉。
你所在地或者租房发生地人民法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无论什么案例,凡起诉案件均在案例发生地起诉。这是常规做法,特殊情况除外。

提起起诉是在原告户口所在地还是被告户口地还是事发地

4,原告起诉被告应该在事件发生地还是原告所在地

如果你说的是侵权纠纷,既可以在事故发生地,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但不能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专属管辖和特定情况,一般起诉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境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被监禁,离婚案件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等情况,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5,起诉是被告所在地吗

一、如果你说的是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二、但例外情况很多。应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来判断。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 那得看是什么案件,才好回答。2. 一般的管辖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审理。3. 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审理。4.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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