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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合同方面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16:02:4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方面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法律上,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与合同不一致的,且补充协议在后,应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不能对内容变更的除外.第二,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是排在前面的优先于后面的适用。这是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左右顺序,即合同协议书优先于中标通知书》》》》
本人没有实务经验,从理论上来讲:1、合同经双方达成合意成立并生效,即你俩都盖章之后才生效。但是,如果对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视为合同已经生效了。2、从法律上讲,个人不大懂从感性上说,我觉得对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导致你们延迟履行,双方都有责任,500块钱,协商解决一下就好了,客户总不会去起诉你们,在法律上能有啥影响呢?可能是没有的

合同方面的几个法律问题

2,起草合同时的法律问题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起草合同时的法律问题有:1、严格审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3、合同内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第一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起草合同时的法律问题都有哪些

3,签订合同时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很多人签合同连主体都没搞清楚,这样的合同对实际义务人是没有约束的。或者是对合同主体的背景未做调查,比如跟公司签合同,连公司是否进行工商登记、具不具有履约资质都没搞清楚,盲目签合同,最终导致自身损失。合同不约定违约责任。不约定违约责任,违约的风险就小,如果是要求对方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对其约束力就低。支付方式。从保障付方的利益来说,支付方式最好是分阶段支付。尽量不要先付全款后收货、验货。其他容易被忽视的问题还包括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合同生效起止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不同类型的合同,要考虑的法律问题是不同的。
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这个房子是农村人自己和集体所有 简单说:a花10万购买b的小产权房,将来拆迁政府赔偿20万,b有权利获得20万,另外再赔偿10万给a,顶多再协调补偿a一部分金额。 原因是b才拥有房子所有权,a可以认为是仅仅暂时免费使用了b的房子(除非b是老实人,讲道德) 现在部分地区确实在小产权房上有相应政策运量出台,但目前还没有,受益地区一般只会选择小产权房占用面积多的城市(重庆、深圳为试点的可能最大)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懂可以继续追问

签订合同时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4,订立合同法律事项主要有哪些

订立合同常见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涂改的地方是否有法律效力;2、合同签订后是否可以变更合同;3、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没有公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4、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5,法律问题有关合同的急

如果对方不能认同你成本上升的事实,双方达不成一致,建议通过仲裁解决,同时修改合同。
因为毕竟是您们合同上白纸黑字约定的,对方如果主张按合同执行的话也是理所应当,当然局外人怎么说,你就不必理会了。近些年物价一直在涨,联系你们重新商定价格,并签订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这样的话更有说服力。
这并不能简单判断,因为合同原则上双方各持一份,如果改的只是一份,那并没有太大意义,但如果是在签署合同的时候乘不注意改掉合同条款,而又签署了,除非能证明偷改的事实,否则你只能根据所签署的合同去确定权利义务。当然,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如果合同条款确实不公平,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56条的相关规定去主张合同条款的变更或撤销: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关于合同法律问题

1、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 2、这里也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约定了如果提前离职即扣发工资的条款(“否则就按合同办”)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冲突,是否仍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是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所以公司不可以与你签订与该条款相违背的合同,所以合同的该条款无效。你可以在递交辞职信的一个月后离职。公司如果要按合同扣发你的工资的话,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的责任属于单位违法,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 2、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 3、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4、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通过仲裁解决,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应付金额(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7,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1)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5月25日的行为属于提出了新的要约,而同期甲公司也承诺了。(2)担保方式属于定金保,并且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甲公司可以选择双罚或违约金,但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3) 乙方(4)有效 要约与承诺已经实现(5)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然后乙方在向丙追偿。
(1)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甲与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要求商品必须由乙生产。(2)合同采用的担保法方式是定金,该担保合法有效。因为定金没有超过合同总额的20%。(3)合同的违约方是乙方,虽然他称货物的质量问题是运输方的责任,但合同是相对的,商品购买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乙,合同标的不合格,违约责任当然在提供方即乙方。如果确实是运输方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乙可以就他与运输方的合同进行索赔。(4)在本案例中,供销科长在购买数量上虽然是越权代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也就是说甲公司事后进行的追认使得该越权代理行为有效了。(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双倍定金或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二选一。乙可以就他与丙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向丙主张权利。
1、先说其与银行的关系,其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到期后,债务人如不还本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就其抵押的房产采取折价、拍卖变卖,要求优先偿还实现抵押权。2、买房一方与卖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个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因为卖房一方存在欺诈,虽然买方支付了价款也可以说是善意的,但房产的转让必须经有关部门登记,登记后买方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卖房方使用的是假房产证,很难在房产机构办理登记,但是如果真的由于房产部门的过失办理的登记,那么买方就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了。事实恐怕不是这样,否则买方就不起诉了。但买方也只有在银行行使完抵押权之后,就余额实现其债权。3、卖房一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卖房一方以房屋买卖方式,以假的房产证骗取了买房人1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能积极退赃,可在这个幅度内从轻处罚。

8,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1就是过期作废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这里订购了一个必要的东西,由于我的原因没有按期交货,你的事情失败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的赔偿。3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4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以无力执行了。6此条并不禁止其它的
问题1: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自享有解除权的权利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包含如下含义: 解除权的期限确定有三种方式(合同法第95条):①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即是法律规定的期限。②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现特定事由时,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行使解除权;③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规定,权利人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如催告对方在一个月内履行),如果对方一个月后仍没有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比如经过催告,对方仍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不能超出“合理期限”的范围,如果催告后,经过一年半载或者更久仍没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丧失),对于“合理期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人也应该能够把握。 三、权利行使后果。权利人行使了解除权,则合同被依法解除,不发生合同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来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在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确定的合同解除期限内,如果没有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人丧失该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约定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催告后的一段,权利人在一年内不行使,则丧失解除权(但仍可依据法律行使求偿权等)。其他问题没时间回答。。。。
1、就是说: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就视为放弃。比如,甲乙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买后一月内退货。一个月内买方没有提出退货,那么他以后也不能退货了,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那么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期限,无规定,那么卖方可以催问买方,在合理期限里买方不提出退货,那么则视为放弃退货权利了。2、如果一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了,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法律不同。3、这样理解:出卖人是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实际上已经在交付标的物,那么应该就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这个产权分界处应该是指具体归哪个地方的电力部门管理。5、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这个法条的原理通俗说来,就是我的东西送不送我说了算,而且别人是白拿。如果我自己都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凭什么还要我赠与别人,这点上法律是保护赠与人的。6、多式联运经营托运,应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开单据,可转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至于凭什么这样规定,立法应该有他的现实意义吧,这方面也不是很懂。运用专业知识,回答的简单点,见谅。
是的

9,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哪些法律问题

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1)担保问题。①保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保证是经常使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使用保证方式时,应当注意:第一,选择的保证人必须有担保能力。第二,订立保证合同,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如果仅提供保证人的情况,或者保证人仅口头同意保证,这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第三,明确保证的范围。保证人具体保证什么,要由三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写明。实践中,有些合同的保证范围含糊其辞,如“借款人到期不还,由我单位负责”,这种情况,容易引起纠纷。②抵押。订立抵押条款,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须是对抵押物享有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人;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依法可以流转的财产;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权人即对该抵押物享有担保特权,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③定金。一般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第二,定金数额应不超过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第三,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接受定金一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2)预付款问题。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合同履行后,预付款可以折抵货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预收货款的一方应如数退回预收的货款及利息,应特别注意诈骗分子通过收取预付款进行诈骗,所以,支付预付款要谨慎从事。(3)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问题。①是选择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发生纠纷时只能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②如果在合同中订立了法院管辖条款时,应注意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及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并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4)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关手续问题。①合同的签字盖章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在签字盖章前,应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的审查把关。发现不合理之处,及时与对方协商修改,待修改后再签字盖章。第二,合同签字人应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代表人签字。第三,合同的盖章可以是单位公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但不能加盖单位的内部职能科室的印章。②合同的公证和鉴证。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要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后合同才生效,那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或到鉴证部门办理合同鉴证。(5)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问题。①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合同形式方面应注意,有的合同只有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效。②合同的内容。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对于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要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二、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四、质量要求方面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五、产品的包装标准货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货物的完好至关重要,包装不到位就可能发生货损,引起纠纷。对于包装方式可以按约定的包装,无约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六、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1、履行期限可按照年度、季度、月、旬、日计算,得准确、具体、合理,不能用模棱两可的词语。2、履行地点指的是交货地点,要写清楚、具体、准确。3、履行方式指的是双方应约定交货、提货、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要写得具体明确。七、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的关键内容,它涉及双方的利益实现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承担随之转移。因此对交付的相关内容一定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八、检验标准、时间、方法。合同中应当约定检验的时间、地点、标准和方法、买方发现质量问题提出异议的时间及卖方答复的时间、发生质量争议的鉴定机构。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及时检验,并在发现问题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九、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应该具体、明确。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针对虚开支票欺诈的,我们可以通过两种途径防范,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供不需求。另一种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十、违约责任方面违约责任的约定,应该具体可行。如果双方违反了应尽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加以详细描述。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要明确具体。此外,对于约定的争议处理机构和起诉法院不得超出地域管辖权。十二、其他注意事项1、合同主体名称和签订人名字首尾须保持一致。出卖方应该注意买受方合同尾部的单位名称须与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一致、所加盖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须与书写的单位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名字是否与真实名字一致,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或简称。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应对其代理权进行审查。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才能避免无权代理的情形。3、防范合同恶意履行。合同恶意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对对方资信有质疑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保留相关证据,出现纠纷时,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尽管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各种形式,但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双方责任,容易被人利用进行欺诈。因此,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交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如果有疑问的还可以咨询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或工商局。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权利、风险与孳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交付时起发生所有权转移。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对于各种不同交付方式,合同法确定的风险负担原则是:(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如果不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孳息归属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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