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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5条规定,离婚时可以将房产赠与子女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3 16:49:5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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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可以将房产赠与子女吗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时可以将房产赠与子女吗

2,赠与合同属于

一、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与买卖、互易等合同一样,赠与合同也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根据赠与合同的特征,它可以被划分为以下类型的合同。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一方负有将其财产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不负有任何义务。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条所明确的制度即为附义务赠与。虽然在此种赠与中,受赠人要履行一定的负担,从而与受赠人不履行任何义务的一般赠与合同存在着一定差别,但是由于受赠人所履行的义务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也仍然属于单务合同。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第186条,我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但在当事人有特约以及不动产赠与中,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二、赠与合同成立后有哪些生效的条件 1、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赠与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赠与合同到底是一个什么的合同,就会涉及到赠与合同的特征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最典型的是无偿合同。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律师。

赠与合同属于

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如何保护权益

> > > > 正文 作者:于淑新 时间:2012-03-31 查看(2) 评论(0) 文:于淑新 李老太太和老伴在生前购买一套房产,但因购房款不够,二女儿提出为父母垫资,为维护二女儿权益,李老太太和老伴同二女儿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给二女儿,但老夫妻俩在世期间,由老夫妻俩先居住,其他子女在赠与协议上签字,表示同意并见证。房产下来后,因各种原因,2012最好的创业项目。并为办理过户手续,李老太太夫妇俩先后死亡,三个子女中的大女儿主张按医嘱继承,小儿子不表态,二女儿认为父母已经将房产赠与给她,别人无权继承。那么这种情况下,房产该如何处理? 本律师意见: 债权。你知道一般要20个工作日才能办完手续。 二女儿与父母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去世后,该合同是否还应继续履行?答案是肯定的,只是履行主体发生了变更。房屋赠与协议,应履行义务的一方是父母,在法律上应定义为一种“债”,合同之债,在父母去世之后,应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该合同之债,但前提是继承人在不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行房屋赠与协议中父母应履行的赠与义务。故此,二女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其他兄弟姐妹为被告,要求其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只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受赠人依法对该财产享有合法的权利。《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根据该条规定:赠予合同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只要对方并表示接受合同即生效。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死亡,如果已经交付,则受赠人已经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若没有交付,则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生效,受赠人对该赠与财产享有请求权,可以赠与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如何保护权益

4,三种赠与不能撤销

三种赠与不能撤销   三种赠与不能撤销,赠与顾名思义就是送的意思,在的赠与行为中,有的情形可以撤销,但是也有的情形是不能撤销的,这是法律所规定的的,下面为大家分享三种赠与不能撤销。   三种赠与不能撤销1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房屋赠与形式    类别   1夫妻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子女   2夫妻离婚时一方将婚前财产赠与配偶   3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区别于遗赠扶养协议)   4公民将房产赠与福利机构    案情简述:   20xx年xx月,张某与妻子翟某因感情破例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翟某抚养,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翟某。张某因为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xx年x月,翟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   1、认定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本案中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由于房屋尚未过户,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   (2)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   (3)赠与未经过公证,不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张某可撤销合同。   三种赠与不能撤销2    一、有什么赠与不能撤销   1、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2、赠与物已经交付的不可以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如向灾区捐款),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生效的条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三、房屋赠与合同怎么公证   (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出具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三种赠与不能撤销3   1、赠与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4、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性合同。基于赠与合同的上述特点,理论上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了防止赠与合同中的道德风险,法律上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进行了一定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5,离婚时可否将房产赠与孩子

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其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夫妻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你和丈夫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具体的应该咨询杭州离婚纠纷律师。QQ号请看回答者
赠与有效。
有,经过公正的,都有。
在法律上,是可以将房子变更为孩子的署名的。一般来说,谁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谁住房子。现在你前夫起诉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可以住署名为孩子的房子的。你可以不服判决,起诉他变更抚养权。你夺回抚养权就可以继续住房子了。否则只能服从法律判决。
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调整。该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生效。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的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不符合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三个限制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可以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过撤销赠与来维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6,我爸把房屋公证给我后如果反悔还能再拿回去吗

1、“如果公证给我生效后他反悔还能再拿回去吗?”房子所有权不因公证而转移,但约定的事项应该继续履行!2、“如果只公证没过户是不是可以反悔?”所有权本来就未发生转移,房子可以要回去!3、“过户过后就不能反悔了啊”依照法律规定,过户后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可以反悔!呵呵,天下老人的做法都是为了儿女好,尽管有时儿女不理解其做法,但要理解其苦心,多和老爸沟通,一切都会理解的!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公众一对一留言法律咨询律师的问题:收藏咨询,随时查看内容: 我爷爷已去世多年(2001年),他留下一套房屋,爷爷有三个孩子,我父亲,我二伯和老姑。爷爷去世没有遗嘱说房子给谁,房子一直是二伯拿着钥匙往外出租。我父亲于2006年去世,在我父亲去世后,我和我妈成了合法继承人。二伯在我父亲去世后提出爷爷的房子要拆迁,先过户到他身上方便以后办手续,我和妈妈老姑就相信了他,去公证处签了放弃。事后我问了二伯一句那房子还有我的份吗,他说你放心肯定有。现在我遇到点困难需要用钱,他说房子当初他认为就是他个人的,跟我们没关系,话里话外就是不想给我钱了。我想咨询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我可以反悔吗?
你说的公证给你,我想你的意思应该是法律上说的赠与,我国法律规定:房产以房管局的登记为最高效力,在没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可以行使所有权,如果你爸想把房产赠与给你,你愿意接受赠与,这时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但房产必须过户到你的名下,才能使赠与最终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对不动产而言,是不动产已交付,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张老汉具备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三个条件,故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7,合同违约问题

  答复如下:  一、啤酒代理商送你一个冰柜,条件是你要完成1000箱啤酒的销售工作。这个约定在法律上,性质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如果你完成了销售任务,冰柜自然就归属于你。  二、你说在合同签订半年后,找不到经销商,不能给你提供啤酒销售,一星期后你接手销售另一个牌子的啤酒。现在的问题是:从那时开始至2012年7月9日,你有没有继续和该啤酒的厂家联系?该啤酒生产商或经销商有没有向你提供该牌子的啤酒以供继续销售?  三、如你和该啤酒生产商、经销商之间相互没有联系,该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处于停止履行的状态,对于附义务的停止履行,生产商、销售商的过错要大一些。生产商、销售商现在还不能简单以你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而撤销赠与(即搬走冰柜)。  四、现在,你还不能享有冰柜的法定所有权,但你可以向该啤酒生产商、销售商要求按约定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义务,要求他们向你提供啤酒继续销售,直到完成约定任务。  五、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是的,从法律上来看是你违约了。建议你把冰柜还给他们。
不需要,找算是他们的原因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不需要给他们冰箱,他们违约。
究竟是谁违约,要看各方的证据。违约问题,由法院认定。
第一,a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根据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违约金的,但应当赔偿以无过错方遭受到的损失。因为第二个产品尚未生产,实际上并没有给b公司造成损失,所以,a公司基本无需对b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根据情事变更的原则,如果生产第二个产品会给a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话,显失公平,b公司不能强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因为只是生产一个产品可能会导致利润减少,可以要求a公司给予适当的补偿。 综上所述,a公司应当给予b公司适当的补偿取消第二个产品的生产,而b公司则应当交出第一个产品。

8,合同法分则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合同法单选

希望能让你满意。  1.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  A. 婚姻关系  B. 收养关系  C. 监护关系  D. 财产关系  【答案】: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  A. 赠与合同  B. 买卖合同  C. 租赁合同  D. 承揽合同  【答案】:A  【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3. 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  A. 债务人承担  B. 代位权人承担  C. 全体债权人承担  D. 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  【答案】:A  【依据】:《合同法》第19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所以,最后还是由债务人承担。  4. 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  A. 主体的变更  B. 客体的变更  C. 内容的变更  D. 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  【答案】:A  【依据】:合同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也就是说由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债权人,由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不过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现象。  5. 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  A. 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  B. 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C. 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D. 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  【答案】:B  【依据】: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答案】:D  【依据】:《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7.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 )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  A. 1个月  B. 3个月  C. 6个月  D. 12个月  【答案】:C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1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租金的。……”  [注:这题出得有问题,因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失效]  相关的《合同法》规定,第227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 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 )。  A. 可以解除合同  B. 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C. 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  D. 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答案】:A  【依据】:第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9.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  A. 可以是书面的  B. 可以是口头的  C. 必须是书面的  D. 必须是经过公证的  【答案】:C  【依据】:《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在法条中意为必须]  10. 货运合同的货物( )。  A. 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B. 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  C. 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D. 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  【答案】:C  【依据】:《合同法》第308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所以A错  第311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B错,C对  第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所以D错  如果满意的话,请采纳。
第41题 (2.0) 分 关于我国《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a、当事人遵守合同和法官解决纠纷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b、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c、合同成立以前、终止以后,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d、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选c,终止后,成立前仍会有义务 第42题 (2.0) 分 甲向乙发出购买100辆自行车的要约,要约规定每辆车的单价不得高于200元,乙回信,表示可以提供200辆自行车,但单价不得低于210元。此例中 a、甲的要约继续有效,双方仍可进行磋商 b、乙的回信构成新的要约 c、乙的回信构成承诺 d、甲乙双方合同成立 选b,改变了要约实质性内容--价格,构成新要约 第43题 (2.0) 分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8月5日前交货。8月1日,甲公司通过律师搜集的证据表明,乙公司在以往的交易中多次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遂决定中止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甲有权中止履行 b、甲应先通知乙才能中止履行 c、甲应及时将中止履行的情况通知乙 d、乙提供担保时,甲应当恢复履行 选b,属于行使抗辩权 第44题 (2.0) 分 一份买卖合同的卖方依约定应于10月将自己珍藏的一幅油画交给买方,但其9月份却将该画卖给了第三人。为此,买方决定通知其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通知 a、发出时生效 b、送达卖方时生效 c、10月份生效 d、自合同签订时生效 选 b,问的是通知本身,那么简单的依到达主义即可。 第45题 (2.0) 分 下列选项中不受合同法调整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b、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c、自然人之间的收养合同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选项ab为何重复了??似无答案 第46题 (2.0) 分 下列行为有效的是下列行为有效的是 a. 10岁的儿童花了10 000元购买高档手表 b、甲将从乙处借得的一幅名画出售给丙 c、5岁的儿童接受价值10万元的赠与 d、甲将一幅齐白石画的仿制品谎称真画卖与乙 选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纯获益行为是有效的 第47题 (2.0) 分 李某为13岁的女儿李立到某公司购买钢琴一台,由于逾期没有支付价款,经公司催告后仍没有支付。为此,公司决定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a、送达李立时生效 b、送达李某时生效 c、送达李某并李立时生效 d、送达李某或李立时均生效 选b,合同相对人为李某 第48题 (2.0) 分 如果一方的订约建议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为 a、承诺 b、要约 c、要约邀请 d、无效合同 选c,无法构成要约的建议 第49题 (2.0) 分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戍、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戍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是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选b,该协议对内有效,但丁戊己庚公司仍可选择向丙或乙公司要求偿债,因为此协议不对债权人有约束力 第50题 (2.0) 分 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是 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c、要约人撤销要约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选a,此题因为单选,所以只能选a,因此只好理解为c项中,要约人的撤销可能是在特定的不可撤销环境下发生的,因此无法使要约失效;d项是不是打错字了,拒绝要约的通知应当是受要约人发出的啊?如果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那么理论上d项也当选。 此题问题很大啊。 答题完毕~~希望您满意~~
文章TAG:合同法第185条规定合同合同法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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