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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修理合同的规定,租赁合同法 维修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6 17:42:1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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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法 维修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租赁合同法 维修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维修义务有哪些

法律分析:1.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除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除公有住房外,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收取租赁保证金2.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3.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4.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维修义务有哪些

3,租赁关系期间房屋内电器的零件损坏了对于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应该房东负责维修,原因是屋内的电器随房屋一起被租赁的,房客已经付了房租,按照物权法就应该房东维修。
协商一个质保期,期内坏了房东修,过了质保期租户修。如果任何时候都是房东承担维修费,那就不是出租房,是酒店式公寓,相应的房费用会贵很多。房子交付给租户使用,具体情况房东都不知道,房东不可能随时去看着。三天两头找房东报销维修费,那哪个房东承受的起呀
你好!没有哪个正确的说法,合同里有关于家电损坏归谁修理的规定按合同来,合同没有约定或是干脆没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一般人为损坏的归房客,自然耗损的归房东。所以事先没说清最麻烦,有可能双方各出一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没有哪个正确的说法,合同里有关于家电损坏归谁修理的规定按合同来,合同没有约定或是干脆没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一般人为损坏的归房客,自然耗损的归房东。所以事先没说清最麻烦,有可能双方各出一半。

租赁关系期间房屋内电器的零件损坏了对于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维修义务是什么

法律分析: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就是要使租赁物发挥其效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要求租赁物本身应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具备它本身的性能,发挥它本身的效能,当该租赁物出现妨碍使用的情况时,就要对其进行维修。法律将维修的义务加诸于出租人是从租赁合同的特点出发的,一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租人,出租人要对自己的财产负责,要延长租赁物的使用期,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二是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收取租金,承租人付出租金是为了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不能使用了,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再让他支付租金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法律都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于出租人一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5,维修合同法定代表人要手写签名吗

是的,必须由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能享有合法权益。不然整个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其职权订立的合同,除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其职权的以外,仍然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才有效。但是,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职权的,该代表人的行为无效。
维修合同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也可以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是的,必须要法人或法人代表签字的才有法律效益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盖单位公章的合同也有效,但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代表行为无效。
可以签也可以有委托代表人来签!再者单位签章同样具备效力!不是必须签名!

6,租房过程中家具有损坏需要维修的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通则,以租房合同约定为准。
我刚才翻我奶奶衣柜找枕头我是打算把她那三块枕头洗干净。因为我之前说了,2014年-2016年6月我住在茶坞我爸家我爷爷奶奶房间里的三块枕头我都用过了。枕芯是脏的。因为前几天我在房间里听见我奶奶在客厅说到那几块枕头。所以我想到了这件事。我想到那几块枕头我都用过了,枕芯都是脏的,所以我刚才打算把那几块枕头找出来洗干净。可是我刚才找了一下,发现有两个粉色枕头不见了。只剩下一个粉色枕头和一个其他枕头,而且那个粉色枕头是干净的。所以我就放回去了。我前几次去她房间翻衣柜我是在找褥子,因为她或者我爸的衣柜里放着很多家里的褥子,我以前床上的褥子全是家里边的,只有从前年租房直到现在这几年是自己买的褥子被子。所以我前几次是在找褥子呢。因为我床上的褥子太大,床单根本铺不上去。我床是180×200的,以前我都买180×200的床裙。可是上次买的褥子太大了,我现在买床裙都是200×220的。我现在24周岁,没工作,住在家里,我应该有资格从家里家长的衣柜里找找褥子用吧?我爷爷我爸床上的被子褥子都是我奶奶准备的。而且我爸衣柜里还有我以前在职业学校的被子褥子床单之类的。他房间沙发上的格子床单就是之前我学校宿舍里的。而且我平时买了尺寸不合适的床单被罩被子也都给我奶奶了。我在网上买床单有两次都是尺寸发错了。比如说灰色大白兔那套还有我爸房间床上的那个床单。我买的是250×270的,但是发来的却是230×250的。我床这么大,那个床单根本盖不住。所以我现在就不敢跟网上买床单,我都是买床裙。
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这种事情的潜规则就是!维修费用由租房者(租客)自己承担! 毕竟在交给你的时候是完好的!你就有义务让它恢复原状!也可以和房主协商双方都退一步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比如因租客人为原因(如使用不当、保管不善)当然由租客负责维修;比如在出租之时本来就已经有瑕疵也可以双方均摊;大家好好谈一谈,都不是什么大事。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做了哪些调整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8,关于维修合同纠纷条规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网友反映,自己家在装修时,物业要求业主交纳装修管理费(押金)。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请问物业征收的这笔费用是否合理合法?我国对此有无相关规定?业主进行装修,几乎全部的物业管理机构都要收取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总体看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可以退还的,二是不退还的。要退还的部分,主要是装修押金,而不退的费用部分,则往往被称为装修管理费。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至于是否合法问题,国家对于装修管理费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实际做分析其合理性。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一些的装修工人在装修时,不考虑他人生活的方便、安全,也不顾及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的保护,野蛮施工,随意抛掷垃圾等,物业机构针对这些问题收取装修押金是可以的,但是其他管理费,是否有必要,就要因实际情况定了。装修结束,验收就成了重头戏,可是我们到底该依照什么标准来验收呢?主要依据国家及各省市建设部规定的《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验收。如果在入住一段时间后,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发现装修污染问题,应该怎么办?装修污染的问题,除了前期的预防,懂得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也会事半功倍,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依据: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家庭装修也是一种消费。消费者的权益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如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些条款,以及装修政策,装修法规都是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依据。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十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这十项标准分别是:《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中有害物质限量》。这十项标准加上装修政策装修法规为解决装修污染问题提供了有据可依的条款三、《家庭装修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消费者一定要在装修过程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运用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在合同中依据装修政策装修法规增加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条款。这样,一旦发现装修工程存在有害气体污染问题,根据装修政策和装修法规签订的合同就成了依据。据调查现在因装修投诉日益增加,大家都注意到家装环保问题,材料的污染、甲醛的污染超标,这方面的趋势上升幅度越来越高,房屋装修污染现在是百姓关心的热点,现在有哪些机构可以检测装修污染?检测装修污染的机构,必须通过国家实验认可或省市一级以上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有认证附表,内有允许该单位所限定的检测范围和项目名称,超范围检测项目无效,计量认证一般有效期为5年,检测报告上应盖有国家授权的cma章,有些检测单位所出的检测报告上也盖有cma章,但其认证项目是做水检测或其它类检测,而并未取得做室内空气检测资格。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除检测机构的资质外,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工作人员也需是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室内空气检测取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为了保证日后的使用,购房者能否和装修公司签订一份售后协议,防止日后因装修引发房屋装修纠纷呢?是的,装修完工后,易出现很多装修的后遗症问题,如:水、电、供热管道改造等隐蔽工程质量差,最容易出现跑冒、漏水等反复性问题,刚开始装修公司还负责维修,时间一长就以用户使用不当等理由搪塞,拒绝维修或收费维修;另外是装饰公司在售后服务上出尔反尔,签订装修合同时允诺的售后服务不兑现,出现质量问题不予维修,或以各种理由推脱。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装修纠纷怎么办,还有就是有的公司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故意在装修价格上让利,引导消费者忽视售后服务环节,在签订合同时含糊其辞,出现问题后消费者才意识到没签订售后服务条款的严重性。

9,民法总则合同解除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民法总则合同解除权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原则。但是长期以前,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但我国法律在合同法之前并没有对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或者行使期限做出规定。那么,在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这样的前提下,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可以约定,言下之意--没有约定行使期限又没有法定行使期限,那么解除权就可以由解除权人在任何时候随时解除;解除权既没有除斥期间又没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这样一来,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对方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就变成了无限期。所以,很多法官认为,既然对方没有催告,那么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并据此作出判决。但是,这样判决带来的后果就是当事人和司法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导致解除权的滥用,从而给合同和交易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解除既有的合同关系,去恢复签订合同前的原状,破坏了现存的法律秩序和正常的民事流转,又走到了公平正义的反面。而且有悖于合同法总则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解除权发生了才可以行使;2、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相对方为生效要件;3、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应有效期限内行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作出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从法理角度第一次明确了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从法理上而言,解除权和撤销权都属于形成权,形成权发生或者产生之后的行使只能适用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不能由合同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这跟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只能由法律强制规定是一个道理--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事关系的正常流转。如果请求权永久存在,就会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仅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尚不足以达到此项目的,因为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权利,而仅适用于请求权。而合同解除权或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若对此类权利的行使不设置时间上的限制,民事法律关系仍将处于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因此,各国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了除斥期间,也就是对形成权在形成之后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形成权即告消灭。至此,我们方才明白,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形成的条件是可以约定的,但是其形成之后行使的期限是不能约定而只能由法律强制规定的。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是混同了形成权的形成(产生或发生)和形成权的行使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货款给付的期限,但是不能约定给付期限届满后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个道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厘清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对正确立法和司法么重要!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分期付款: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付50%,余款在每年在12月31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10%分五年付清,如不在约定期限内付款,甲有权解除合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乙因故是在合同签订后的第三日才支付给甲50%购房款,随后,在余款给付的三年里,乙也没有按照约定在每年12月31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10%,而是延误了十天到一个月不等时间才给付给甲。当合同履行到第三个年头时,由于房价上涨,甲萌生了毁约的念头。恰好第四个年头,乙又没有在10个工作日内付10%,于是甲立马将乙的10%购房款原路退回并向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限令乙十天内腾退房屋走人。乙拒绝腾退,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腾退房屋。其实,这是甲乙之间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以自己的事实合同行为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乙不构成违约,且甲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甲要求解除合同唯一的原因就是想毁约获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这种情况很多,最高法院才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突破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以维护房地产交易的稳定和秩序。本案中,甲应当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就知道解除权已经发生了,因为乙在合同签订当天按照合同约定给付50%的购房款,乙在这个时候就已经违约了,按照合同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了。  在我国民法总则制订时,专家们吸取了经验,对解除权除斥期间的概念进行了梳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这一规定跟合同法五十五条比较,就概念清晰了:1、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的条件,一旦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解除权就产生和形成了;2、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3、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就消灭,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和救济。 尽管民法总则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但民法总则还是没有就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就只能类推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最高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的解释--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您好,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包括: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5、防险相邻: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7、通风采光权:指的是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一方通风和采光。8、地界相邻权:指相邻两方的土地相邻,一方不得影响另一方的正常使用;9、共墙相邻:指的是同一个墙壁被两个相邻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响另一方,一方不能随意拆除,共墙的维修应或翻建,要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共担。为了协调领里关系,民法总则对相邻权做了规定,对于邻里之间,各方在使用共有不动产,或者使用他人不动产时,需要以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为前提,民法总则相邻权的设置,为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律规范对相邻权做详细的规定提供力依据。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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