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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2 19:44:3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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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当前招投标工作“陪标,承包单位转包,高资质投标、低资质承包、无资质施工,招标走形式”等词语,已经不是很新鲜的名次。究其原因,招投标过程管理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问题挺多,最主要的就是招标文件很多都是针对某个公司制作的,或者加大招标难度,丙级需要的监理公司让甲级综合甲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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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2,如何应对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标段的划分应以设计文件为依据,便于施工为原则,宜粗不宜细,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增加业主施工管理工作量,同时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2、加强水利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的管理适当增加具有工程造价管理实践经验的评委数量,做到科学、公平评判成本临界标准。要树立“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思想,充分考虑报价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要认真坚持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原则,摒除片面追求低价中标的思想,做到既要保证业主的工程质量和工期,又要考虑中标单位的利益。3、科学编制招标文件编制规范化的招标文件,对工程项目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法等情况进行阐述,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制订合理的竞标策略,做出适当的承诺。在招标文件中,除承包商外,业主、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明确。对于单纯的施工招标,要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编制,不得加入一些投标人难以接受的不公平条款。4、选择优秀的施工企业这是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前提。重视资质不等于不顾标价,而是要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施工能力、业绩、资质和资信、设备、人员等情况。所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确定中标单位是一项严肃又认真的工作,是建设单位抓好工程造价的关键一步。这要求既不要过分注重低价中标,又不要片面地选择大单位;既要考虑投标方的资质资信,又要充分考虑标价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既要保证所选择的优秀施工队伍有利可图,又决不能让非专业施工队伍钻了“低价抢标”的空子。5、投标方应合理报价编制报价应遵循务实的原则,切不可为了追求中标而一味的压低报价,如果报价低于标底很低时,不仅使投标单位有潜在的亏损危险,而且容易导致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实力和技术水平产生怀疑。当低于招标书所规定的下限时,反而会失去投标资格。在编写报价时,要认真研究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全面掌握工程的实际情况,从中分析出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熟悉和详细理解全部施工图纸及所有的设计资料,根据已了解的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工程量。工程最终报价可视建设单位和参标竞争对手情况,做好充分的调查,在了解和掌握竞争对手的企业规模、技术等级、所有制性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装备状况、资金等综合情况下,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对于资金来源比较紧缺的公益性建筑,以对水利事业的奉献精神进行适当的让利。投标单位应建立报价数据库系统,不断收集分析各工程报价资料、实际执行单价资料和其他承包商的报价资料,不断丰富投标报价的经验。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招标、造价、合同等管理部门应紧密配合,加强招标文件、参考价格、标价的管理和审核在工作中,要把前期招投标工作同后期的合同管理联系起来。凡在投标过程中出现总价优惠或让利的,应准确地对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用、材料价格等作好记录,以备竣工结算审核,从根本上杜绝施工企业前期“低价抢标”、后期在价格上做文章的可能。
标段的划分应以设计文件为依据,便于施工为原则,宜粗不宜细,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增加业主施工管理工作量,同时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2、加强水利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的管理适当增加具有工程造价管理实践经验的评委数量

如何应对水利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合同形式有书面和口头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3.开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必须同中标单位进行签订合同,同时不得对合同价格进行磋商。同时不得压缩合同工期,提高质量标准。施工单位在未进行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未签订,开始施工,也属违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于罚款。简单回答,不知道满意否?  2、预付款:840*0.25  3、起扣点:T=P-M/N(P合同金额,M预付款金额、N主要材料及构配件费比重)其他自己算
投 标 函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的 ***(工程名称) 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1137426 元的总价(大写: 壹佰壹拾叁万柒千肆佰贰拾陆元整)的投标价格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工作。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30 天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我方中标,将派出***(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预付和支付条件。 5、除非另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金额为人民币 壹拾万元 的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答:1.选择总价合同模式肯定是不对的。因为总价合同使用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小、风险低的项目。该工程图纸都未设计完成,设计变更、洽商修改空间大,风险较大,施工时间不明确,所以不使用总价合同模式。2.1)一般文件解释顺序是:1 6 5 4 11 8 9 10 7 3 2;4)不是参考,是作为“依据”;5)允许30%合同额进行分包,但不允许层层分包;6)检验不合格,费用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7)工程师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核实工程量;5 1)公开招标 竞争单位多,比较有利发包人;2)我觉的要求外市单位必须和本市单位组成联合体这个规定不合理。
1.不好意思,图片传不上去2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做法是错误的。理由:在本事件中,锅楼设备安装实际是分包商,建设单位对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何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不能有任何合同关系。3总监理工程师做法是正确的。理由: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期对某部分的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承包人应该配合检验,并在检验后重新修复4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不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理由:不论事件起因于业主、监理工程师、或是承包商,当分包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不能向监理工程师提出。 对于该索赔应该这样处理:有丙施工单位向乙施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乙施工单位认为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合理,要及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以乙施工单位的名义就该事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索赔报告,将获得批准顺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中,将索赔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乙施工单位转交给丙施工单位。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4,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问题

招标人这种做法是明显违法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应予中标人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压低投标报价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否则招标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可以拒签合同,招标人此种情形下无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建议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招标人不改正,可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个人意见供参考。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只列重点,全文请上招标投标协会网上查看):《招标投标法》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在投标人投标时,应审查其投标合法性及真实性,并在开标时做好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核实工作(代表分别签到,查验身份证,查看授权委托书及公章,查验投标文件与公司一致性及密封情况等),根据你的表述:“在投标过程中a没有参与,全部是b参与的投标”,招标人没有按要求的流程进行,所以招标人存在过失责任。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所以现场投标的如果不是法人代表,应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委托的权力和范围,如果授权委托明确不得再次委托的(或是授权书中没有提及的)根据你的表述:“该公司并没有委托b为代理人,也在委托书上注明了a不能再委托其他人”,则b投标无效(a公司废标)。所以第一责任人为投标人a公司,因为a公司(有授权视为a公司行为)明确知道这种投标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还继续投标,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要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但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审核其投标文件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如果b是代表a公司签订合同的,因为此时招标已经结束,那么没有责任。如果b是代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评标委员会也有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条文:http://www.gov.cn/zwgk/2011-12/29/content_2033184.htmhttp://www.sdpc.gov.cn/zcfb/zcfbl/2007ling/t20071221_180057.htm如有问题可追问,请采纳,谢谢

5,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其二招标方式不恰当,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除法定可不进行除外,再此没有给出详细的项目情况,如投资金额,若大于200万的施工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二、招标文件问题,其一、排斥外地企业,招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醒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招标工作中的不妥之处:1、在没有具备招标条件的设计情况下招标。必须先进行完设计后才进行施工招标。2、在业绩方面排斥异地企业。3、招标信息应公布在法定的媒体上。4、一座大楼的施工金额应该在200万以上,应该进行的是公开招标,同时在文字中看出,招标方式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的,依法应该申报行政主管单位(一般是发改委)尤其决定招标方式(包含,招标代理、设计招标和施工监理招标方式);5、报名时间不够,公开招标师5个工作日,比选根据不同地区要求也不可能只有一天时间,(四川是3天)6、投标时间过短,原则上20日,最短不过15日,而且14日举行了答疑会,切有投标人提出质疑,那么当招标人出具补遗书后应该讲开标日期后延保证自补遗书发出日期有15日时间。7、各个地方规定不同,但普遍都要求不能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而是要求投标人自行踏勘,原因是防止在开标前造成围标。
1.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委托方式的限定条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有招标委托和直接委托两种方式。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委托,否则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 2.工程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①根据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设计要求”文件或“方案设计竞赛”文件; ②协助建设项目业主组织方案设计竞赛或招标,参与方案设计的评选或评标; ③协助建设项目业主与选定的工程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④监督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和概(预)算; ⑤根据已审查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监督设计单位按委托设计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图设计; ⑥协助组织并参与审查施工图和概(预)算,使其满足“设计要求”文件的规定;如有规定,还应将施工图交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并取得批准; ⑦签发设计费用支付凭证; ⑧编写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建设项目业主。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凡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签订合同。 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国家监督。合同订立后,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将合同副本送交建设银行。依照法律程序领取建设拨款和贷款,进行转帐结算。改变建设工程计划、方案和工艺流程,必须变更合同或者另行补充合同的,除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外,还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要直接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具有连带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第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核定、批准的专业施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6,求一篇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总结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 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第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五、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在关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采用的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方法。《民法通则》是用肯定的语气明确规定“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采用的是否定的语气,在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先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最高人民法院则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标准再次严格界定为五种情况。对于这样规定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是这样解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颁规章中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强制性规范就有六十多条,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合同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我们认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这两大类分为以下五种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当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投标是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而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签订正式合同以后所进行合同的一切管理工作。这两项工作发生的阶段和所管理的任务都是不同的。谢谢

7,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是什么

原因有很多:合同订立不合法,合同内容有歧义,订立合同双方理解错误,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合同内容有变更,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权利义务不明确,签订合同代理人的权限问题,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合同违约,合同担保不完善……
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可以已下几条: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建建字[1993]78号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市场秩序正常,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 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工程项目已经列人年度建设计划;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5.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八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7.设计变更;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9.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10.争议解决方式;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第九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工程建设的权力及职责,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进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责任一致。 第十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以确保工程质量。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第十三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人员,管理、监督分包方履行合同。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转换政府职能的要求,对施工合同进行以下管理: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贯彻国家制订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的行为;5.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6.确定损失赔偿范围;7.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十五条 发包方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内部管理:1.建立管理制度;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加强内部管理: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发包方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2.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3.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4.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6.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7.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迸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正式签订施工合同。主管部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审查、备案手续,不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意见修改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采取其他有关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止施工,或中止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三条当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将合同用于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服从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分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签定后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能,奖金与达标后加价是两个概念,省优后每平方加十元,合同中有、你该要、对方也必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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