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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法律法规条款有哪些,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8 03:24:1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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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和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天津市监督管理办法30号令、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建委文件建筑(2004)1152号、天津市建委170号文、关于我市施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主要就这些,其他的一些国家规定和行业规定天津市也执行。 补充一点,可以去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的评标专家那一栏里面的政策法规里下载
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天津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3,现有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国家的法律上面的回答很完善, 有的省份还有相应的招投标法实施办法,或水利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或规定。其中各省招投标法实施办法一般都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实际上地方上在执行这个的时候,一般会根据需要调整其宽严程度,《招投标法》是最低底限,譬如关于需要公开招标的工程造价限价,招投标法规定是100万以下,有的省份修改为50万,有的地方更进一步修改为30万。这个都需要了解。

现有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4,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哪些

建 筑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9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平湖市政府采购中心教育系统采购站受平湖市东湖小学的委托,就下列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企业前来投标。 一、招标编号:平教采招基(2007)第 9 号 采购组织类型:集中采购 二、招标内容:传达室建筑工程 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土建总承包和项目经理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招标文件的发售: 1、获取标书时间:2007年9月2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获取标书地点:平湖市教育后勤管理中心(北台弄15号、三楼)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整(逾期不收)。 2、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14时整。 3、开标地点:市教育局三楼会议室。 4、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10000.00),领取招标文件时缴纳。 单位全称:平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 帐 号:7333310182600027704—105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平湖支行 六、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平湖市东湖小学 机构名称:平湖市政府采购中心教育系统采购站 机构地点:平湖市教育后勤管理中心(北台弄15号)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 平湖市政府采购中心教育系统采购站

5,中标具有哪些法律的要求

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需要具体分析,最终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确认,但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我赞成违约责任的认定。不论哪种形式的责任,中标的施工企业肯定是要要赔偿的。当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等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参考摘自比比招标采购网知识库

6,劳务发包招投标法律有什么规定

法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他的法律规定还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联合体投标均有规定,这些规定的内容都是一致的。即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联合体类型是合伙型投标联合体,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在组成之前,就要明确内部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并依据联合体各方在投标前组成联合体时共同订立的协议及合同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联合体中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联合体的所有成员都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所以中标通知书打印和评标名头应是联合体的名称。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和等级,具备资质即可。也就是说具有劳务资质即可参与劳务发包招投标或承接劳务作业。目前有个别城市已经试行取消劳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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