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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合同法律师有哪些公司,宜昌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收费都很贵我有个债务纠纷问了几个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0 16:06:3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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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是不是收费都很贵我有个债务纠纷问了几个律

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是政府司法局定的官价不算贵
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可靠的律师收费相对来说,是要贵一些,但都在政府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建议不要选择收费太低的律师,因为你委托时省一点小钱,最终在办理过程中或办理结果里会损失更多的钱。律师也是靠收费活的,你把报酬给太低了,律师办理起来不用心或不尽力最终受损的还是你自己。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是不会错的。最好选择一个有一定资历,口碑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律师,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的合同。选择一个好律师后,你就基本不用操心,好律师会积极主动的帮你处理好法律事务,并及时与你联系反馈案件进展。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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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宜昌最好的律师事务所或者那个是宜昌律师知名律师

宜昌王金治律师不错,办事认真负责,我的合同案件处理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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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房时房屋的外部结构与图纸不符可否拒收

可以索赔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ii.宜昌房地产律师寇志中深层导读: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其它质量瑕疵”,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本条规定中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包括哪些范围?在本《解释》第十二条中重点阐述了房屋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其中包括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那么其它质量瑕疵应包括的范围就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以外的其它房屋所有部分。《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房屋质量瑕疵的范围是:1、屋面防水工程,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交房时房屋的外部结构与图纸不符可否拒收

4,宜昌有很多知名的律师其中最好最厉害的是哪几个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让我们感觉到非常疑惑的问题,尤其是很多朋友在涉及到打官司的时候,就想要请一些优秀的律师来帮助自己,但是究竟要怎么去找,也是非常疑惑的。所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很多朋友都想知道宜昌打官司最好的律师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来带领大家看一下究竟包括哪些律师。首先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在宜昌最受大家较好的律师事务所是湖北思特律师事务所,这一家里面的律师都是非常厉害的,而且有很多出了名的律师,如果我们想要去寻找一名优秀的律师,那么我们直接去这家律师事务所里面询问相关的负责人,相关的负责人会为我们直接介绍,一般而言,我们在里面都能够找到自己想要的律师,而且给我们打官司的时候,也能够让我们得到更好的放松。除了这家律师事务所之外,还包括有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成立的时间为2013年5月14日,成立的时间还是非常久的,并且成立之后所接手的案子也是非常的多,所以在当地排名能够排到第二位。当然,我们所熟悉的律师事务所,还不仅仅包括这两家,还有湖北普奇律师事务所,这家律师事务所的能力也是非常不错的,因此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自己的想法,直接去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寻找到相关的律师来帮助我们就可以,没有什么很麻烦的地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在宜昌市有很多知名律师的,我们可以直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需要到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寻找到相应的律师来帮助我们自己。

5,发现一些质量瑕疵可否拒收房屋并要求承担逾期交房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2.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II.宜昌房地产律师寇志中深层导读:本条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商品房的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其它质量瑕疵”,即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本条规定中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包括哪些范围?在本《解释》第十二条中重点阐述了房屋主体工程质量问题,其中包括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那么其它质量瑕疵应包括的范围就是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以外的其它房屋所有部分。《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该规定,一般房屋质量瑕疵的范围是:1、屋面防水工程,包括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应该不能吧。

6,司法解读购房定金协议

司法解读购房定金协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宜昌律师寇志中13986790408〉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

7,急切询问有关农村土地郊区蔬菜地承包合同官司的相关问题

一、承包土地非依法征用、占用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签定有承包合同的,对于发包方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承包权的行为均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对于依法征用土地的,承包人除了可以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取得违约金,还可以获得征用补偿金。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并听取农民意见,对于征用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承包经营权被非法侵害的,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详见上述第一点)。对于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投诉。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你好!村委会无权征地,其所做出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土地。村委会无权征地,怎么补偿都是不正确的。打字不易,采纳哦!

8,湖北省宜昌市10级伤残赔偿标准看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

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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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要求赔偿赔偿计算1 医疗费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后续医疗费2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3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4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5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6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7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18月,6级16月,七级14月,八级12月,九级10月,十级8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4月,六级28月,七级20月,八级16月,九级12月,十级8月(5到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拒退休年龄5年以上(5年)俩项补助金全额支付,拒退休年龄不足5年,4年以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按80%支付,以此内推每减少一年,就业补偿金减少20%,拒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计算)纵横法律网 徐涛律师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7个月的工资),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等等
三金赔偿11个月左右的缴费工资。企业与社保局共同担当。
伤者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伤残赔偿金:农村11664,城镇32116

9,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勇债权转让纠纷执行情况

原告张勇,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黄建平,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元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新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学武,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勇诉被告宜都绿叶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公司”)、被告武汉江城乐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戢运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熊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戢运梅、人民陪审员余红卫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张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平、被告江城公司的代理人熊学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绿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元志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诉讼期间,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江城公司应收账款18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勇诉称:截至2009年11月8日,经核对确认被告下欠债权人林龙95万元,田冲30万元,刘以雄30万元,尹志30万元;同年,被告分别支付了林龙、刘以雄、田冲5万元。2010年3月9日,前述四人将剩余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绿叶公司。后原告多次催收债务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70万元及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3)鄂宜昌中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2014)鄂行终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将原告的债务作为债权向宜都市人民政府主张了赔偿,同时证明江城公司承认了原告的债权;  2、《浙商工业城债务核实备忘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的真实性及产生的缘由,被告也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3、原宜都浩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通公司”)全体股东关于遗留债务问题的决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与刘以雄、林龙、田冲、尹志等人的债务是真实存在的,总额为885万元;  4、《关于化解绿叶公司浙商工业城有关债务纠纷的分配方案》复印件一份,该证据上有两被告的代表吴方龙签字,并经宜都市人民政府确认,且能够与证据3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原告主张的债权是真实存在的;  5、绿叶公司于2010年2月9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背书的收据二份,证明①绿叶公司认可上述债权的转让;②绿叶公司授权原告向宜都国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索要170万元;  6、债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证据四组:  (1)宜都市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于2007年4月9日出具的收据、原告与刘以雄于2010年3月9日出具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刘以雄出于2015年4月14日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刘以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以雄系巨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出售20吨震动压路机给浩通公司,买方应支付货款34万元,实际支付了9万元,尚欠货款25万元,后巨力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刘以雄,刘以雄于2010年将25万债权转让给张勇,并告知了债务人绿叶公司;  (2)原告与林龙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林龙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林龙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将对浩通公司的债权90万元转让给了原告的事实;  (3)原告与田冲签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田冲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曾向科力生公司借款25万元,由田冲提供担保,后浩通公司未偿还该笔债务,由田冲代为偿还,田冲将其对浩通公司享有的该笔将债权转让给了张勇;同时证明该笔债务的性质为借款,并非律师费;  (4)原告与尹志于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尹志于2015年4月18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尹志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浩通公司(绿叶公司的前身)于2008年向尹志借款30万元,尹志于2010年将债权转让给张勇;  7、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原告按照绿叶公司的授权,一直在向国通公司主张债权,原告的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述七份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原告作为债权人身份的合法性。  8、2008年8月3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①江城公司是浙商工业城的实际开发商;②江城公司承诺对绿叶公司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9、宜都市人民法院(2009)都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江城公司因出资不到位,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对绿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绿叶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债权均不是真实存在的,我公司与原告无任何业务往来;2.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债权人之一尹志原是浩通公司的股东,其已将持有的浩通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但至今仍欠公司出资款300余万元;3.刘以雄、林龙、田冲三人并非我公司的股东,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认识这三人,我公司也没有与这三人发生过任何经济上的纠纷。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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