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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条款怎么写,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怎么写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0 18:47:3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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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怎么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是有范围要求的,只能在以下几个法院进行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您只需要再合同中说明,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怎么写

2,什么是约定管辖什么是法定管辖

约定管辖:签名合同时已经约定如果发生争议时在何地向法院起诉法定管辖:合同发生争议,但合同条款没有约定由何处法院起诉的,按法律对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约定管辖什么是法定管辖

3,买卖合同管辖权怎么写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或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的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地点,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否则,仍以原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这里的其他方式包括双方实际已交付和接收的地点,即以实际交货地点作为履行地而确定管辖。3、当事人在合同中虽然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4、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否实际履行或交货,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即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买卖合同管辖权怎么写

4,法院管辖地条款的具体内容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个不可以的。比较典型的时天猫淘宝的单方面选择管辖的条款,前段时间已经被北京某基层法院认定为无效的管辖条款。管辖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才有效。

5,如何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推荐阅读:合同法全文

6,怎样约定管辖才有效

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高捷公司拖欠货款,煤炭公司在合同签订地的A市B区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高捷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协议管辖约定违反级别管辖,约定无效,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其主张。法官讲法: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A市中级法院管辖”,对该约定的理解原被告存在分歧。原告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符合A市中级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因此关于中院管辖的约定无效,而约定A市法院管辖有效。被告则认为,该约定的内容不能分开理解,违反级别管辖的约定则整体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签订地的A市中级法院管辖”的约定应当分为两部分理解,一部分是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即地域管辖,另一部分是约定中级法院管辖,即级别管辖。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对日后发生争议的标的金额无法准确预测,且从合同订立到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各省市三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也有可能产生变化,要求当事人在上述不确定因素的前提下就准确约定级别管辖法院并不现实。如果据此认定整个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否定当事人先前对地域管辖的约定,不合情理。因此,本案中的管辖约定不宜认定为全部无效,对地域管辖部分应认定有效,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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