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 > 合同订立 > 法学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法学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6 17:20:0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古董没有处分权,所以钱某为无处分权人;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事后取得古董所有权或者取得所有权人追认,为有效。否则无效。 孙某可以取得古董所有权。基于善意取得原则,因为孙某在买古董的时候并不知道钱某为无处分权人而且支付了相对应的价款,因此孙某是善意的,可以基于善意取得所有权。 孙某当古董形成质权法律关系。该约定无效。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可以请求钱某。因为钱某和施工队之间具有合同法律关系违约之诉。
案例一、显然是甲方违约,因为甲方的合同要素完整,并加盖的盖章,这样就形成主动邀约,而乙方在甲方约定的时间内签署了合同,并按照甲方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而甲方说其合同不是要约,显然不成立,即该合同在议付签署后成立。因此,甲方应该按照违约处分。案例二、农场可以不付赔偿责任——因为,农场虽然发出邀约,但该邀约并不完善,即供货的数量没有确定。虽然晚到的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赶来,但是,因为数量有限,因此,晚来的农民能够卖到长毛兔。这个责任农场可以不负。案例三、甲方应负赔偿责任——因为,甲方与乙方已经达成协议,且乙方在给定的时间内筹备款项,而甲方在没有事先通知乙方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与丙方完成交易,致使乙方蒙受损失,这明显是甲方违约。因此,甲方应对乙方负赔偿责任。

合同法案例急求答案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1已实际交付,故牛1被雷电击死的风险应由买方乙承担。2、根据合同法规定,孳息亦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2已实际交付,其生小牛(孳息)应由乙享有所有权。3、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遵守合同+交付原则。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生效,牛3已实际交付,其踢伤丙产生的损失(医疗费、误工损失)应由乙承担。4、一方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在未得到所有权人追认前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本案乙在未取得所有权前处分牛4,其与丁签订的合同未得到甲的追认,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5、由于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其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丁与乙签订合同并已交付,买牛价格也属于合理范围,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丁可以并已取得牛4的所有权。6、租赁协议有效,租金归乙所有。7、根据合同法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20%。本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属于部分无效条款,20%范围内(2000元)有效,可适用定金规则;其余超出部分无效不得使用定金规则,因已交付的可作为预付款处理。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4,合同法案例谁会这个题 急需答案

(1)甲公司的行为当然构成违约,因为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利率未超过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甲公司到期不还款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据《合同法》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此案例中,A、甲公司行为属于无偿放弃到期债权,B、甲公司行为对乙公司合法债权造成损害C、此例中是无偿放弃,故只要构成A和B客观情况,无须举证某单位知情,法律实务中可将A、B项书面告知某公司(个人认为更利于诉讼)D乙公司未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至此,所有实质要件具备,乙公司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3)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权。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此案例中实质要件均符合 A、债权人(乙公司)对债务人(甲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B、债务人(甲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乙公司)负有的义务;C、债务人(甲公司)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某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D、债务人(甲公司)对第三人(某公司)享有的该项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5,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急要答案啊

(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相似,其根本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报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履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虽存在于买卖合同履行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重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照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 原题链接http://hi.baidu.com/hemanzw/blog/item/5e7be038cc9d74f93b87ce35.html
答题要点:(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合同没有发生变更.(3分)按照《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2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2分)上述合同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按照原合同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后期限是2002年10月11日.(2分)因此,某化工厂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1分)(2)依我国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3分)因此,某公司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2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法学专业 合同法 试题”原题答案

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1.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答案: (1)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正点

7,合同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1)钱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件中,钱某未将手提电脑交付孙某,且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性的赠与合同,因此钱某可以撤销赠与。2)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未交付;2.不具有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在钱某已经将赠与物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3)钱某不可以撤销赠与,因为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钱某完成交付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物权发生转移,钱某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意大利康泰公司向我国中石油出口公司发出原有销售邀约:原油10万吨,USD1300/吨CIF防城港,交货时间2011年11月26日前,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报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日。意大利公司发盘后,考虑到利比亚战争局势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为了保证2011年11月26日前10万吨原油交付不会因可能恶化的战争影响,该公司与2011年10月1日上午发盘给我中方进口公司,希望发货时间提前到2011年11月1日前。请问:(1)意大利公司的提前交货要求是否合理有效?为什么? (2)遇到这些问题我方应该如何合理处理和答复意大利出口商?
1,甲“将一头牛留给其岳父乙使用”,没有将牛的所有权明确转移给乙。因此,乙拥有的是牛的使用权。乙将牛卖掉,处于处分行为,由于其没有所有权则不拥有牛的处分权,因此乙属于无权处分,不能卖牛。2,乙丙买卖合同生效。因为乙丙有买卖的合意,双方意思表示成立,且牛属于合法买卖,因此,双方买卖合同生效。3,甲如果要求返还牛,丙可以不归还。因为丙出于合理的价格买的此牛,且乙丙双方买卖合同有效,因此,即使乙是无权处分该牛,但丙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仍能够获得牛的所有权。其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丙可以不归还。 由于乙无权处分该牛,因此,乙没有合理原因取得了卖牛的利益(卖牛的钱),损害了甲的对牛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乙卖牛的钱数不当得利。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返还利益以赔偿损失。这也就是案例,现实生活中应该很少吧,甲都那么富有了......呵呵~ 您还可以到网上搜索专业的贷款网站,里边会有很多贷款产品供您选择。例如在百度中搜索“金融e站”,然后访问这个网站,里边就会有全国各地很多贷款产品和信息提供给您,选好了您需要的贷款,直接在线申请或者打电话联系就ok了。

8,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个人观点。
甲方负责,因为标的物转移之前,损失的风险有出卖人承担;小牛由甲所有,因为产生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甲承担,因为牛为甲所有;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权利,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届满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则适于双方,即对双方都有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9,法学大一下学期一些合同法的案例题帮忙做一下

你这个问题实在是多,又没有给人家一点财富,够小气的。一个一个的给你解答吧:第一题: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且按照惯例,送货上门的运费一般是由出卖方承担,所以运费是由乙方承担。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乙方必须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方索赔。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第二题: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题: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题:第四题其实与第一题是一样的。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可能有辅导书或者答案说此约定是不合法的)。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给你答的好辛苦啊。
第一题:1、甲乙之间的运费由乙方承担。合同法规定,约定不明的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乙方无权拒绝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具有约束性,约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3、甲方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未约定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选择,本案中,甲方要么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不予主张定金罚则,要求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返还定金。第二题:1、甲的债权转让不需要乙的同意,协议自甲方与丁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或者他们之间的协议约定生效日期或者附条件。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没有以上的限制条件,只要通知乙方即可。2、甲将对丙的债务转让给戊,必须征得丙的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3、甲与庚达成债务分配的协议对丙是否有约束力,要看他们与丙达成了协议,如果达成协议的,可以,如果没有的话,对丙是没有约束力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题:1、彩电的损失由乙家电厂承担,因为交付地点为甲商场所在地,彩电还没有交付,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所以损失由乙方家电厂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若山洪是由于甲商场原因导致延期交付而遭遇到的,此损失风险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若在彩电交付前,乙家电厂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那么,甲商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乙家电厂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四题:1、关于定金的约定合法,虽然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这个20%只是适用定金罚则,实践中经常出现此类问题,超过部分按照预付款处理,所以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可以的。2、支付违约金3万元及双倍返还5万元定金,甲方此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其一,不能二者都主张。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有效.但还要看是哪种形式的生产性企业,是不是有权力作出借款行为. 2,无效.丙丁为政府机关的话,担保合同无效,政府机关不能为担保人. 3,丙丁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4,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也只承担200万的担保责任.
文章TAG:法学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法学合同合同法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