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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劳动合同案例,电子劳动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30 19:01:4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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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劳动合同

去办理辞职手续啊,不给办就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啊
直接劳动仲裁就可以了 你提交一个正式辞职信 就可以了不愉快也得去公司办手续,后期还得办保险等一系列内容其实没你想的那么复杂

电子劳动合同

2,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签订的时候有哪些注意的要点呢

电子劳动合同合规!可靠的电子劳动合同,与手写纸质签名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签订要点:如果只是企业申请了CA证书,而职员未申请,那么签订电子合同的签名,一定要采用手写原笔迹技术,不然没有记录签名的笔迹等生物特征数据,签名如同一张图片,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如果员工违约,用这样的电子劳动合同是约束不了他的。

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签订的时候有哪些注意的要点呢

3,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没有相关判例的支持

有的,您可以百度了解下。据我了解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有过几次法院判例:1.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 2.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 3.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下面,展开一下第一个判例的具体情况:2015年10月的这次案例,是法院判例首次认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那次的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法大大上签署了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8000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户付款8000元人民币,后被申请人未还借款。申请人于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可双方在法大大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据此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还款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据悉,这是国内首例针对使用数字签名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所产生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

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有没有相关判例的支持

4,有电子合同生效的案例吗

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随后,A公司向我平台申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并向法院递交了该报告。最终,经过审理,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对这个案件做出判决,认定在我平台上签署的旅游电子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产品取消单、投诉确认单、付款回单、委托接待合同及公证书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其真实性。据此,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摘自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我平台电子合同多次获得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认可,成为行业内拥有丰富判例的电子合同平台。
没有

5,法大大电子合同案例有吗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大众对电子合同的认知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合同,实现合同和文件签署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然而,签完电子合同后产生纠纷了怎么办?电子合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官采信?有没有真实的电子合同案例?其实,早在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就对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可,这在国内属于首例电子合同案例。此后,包括杭州、苏州、广州、上海、重庆、天津等地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先后认可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简单例举如下:·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法大大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2016年07月,法大大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2018年,法大大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 下面,法大大就例举其中几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大众对电子合同的认知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合同,实现合同和文件签署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然而,签完电子合同后产生纠纷了怎么办?电子合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官采信?有没有真实的电子合同案例?
简单例举:·2015年10月,上海仲裁庭在仲裁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6年07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据我平台电子合同判决一起互联网金融交易案;·2016年07月,我平台签署的劳动合同获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可;·2016年10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线仲裁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3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批量小贷案件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2017年08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一起买卖案件仲裁中认可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2018年,我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在多起案件中得到了天津地方法院和重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可。下面,就例举其中一个电子合同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电子合同为什么能够获得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的认可。2016年4月20日,A公司和B旅行社达成合作,A公司负责为B旅行社的旅游产品招徕游客,交由B旅行社接待。当天,双方通过我平台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后来,由于B旅行社的违约,某次已经确认的行程被迫取消,A公司收到大量游客投诉。A公司退还了游客的款项,并为此支付了4万多的赔款。不久之后,A公司一纸诉状将B旅行社诉至法院。A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合同通过电子签章形成,电子签章的真伪由我平台大审查确认。

6,电子合同相关案例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定。我国目前还有一些领域尚未实现实名认证和登记,例如QQ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以自己并非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等进行抗辩,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确定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具体身份,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认定。 二是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实践中,当事人还常常以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修改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时,因涉及技术方面的专业问题,不得不询问、听取鉴定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导致电子数据认定过程中对司法鉴定的依赖度较高。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被删除、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此对于鉴定机构来说,确定某项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三是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由于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不明晰,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定、不统一的情况。具体认定原件时有以下三种做法:(1)参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以最初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2)按照一般证据的审核方式,以电子数据形成时所依赖、复制的内容为原件;(3)依据客观第三方的认证结果,将经过第三方客观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鉴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存在上述难点,顺义法院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身份审查力度,必要时向相关机构、部门调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对于未实名认证的领域,根据双方的沟通或交易习惯、经济往来及往来记录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综合确定实际操作人的身份。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一方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情况下,由另一方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进行举证,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明显属于恶意拖延诉讼或无理抗辩的,应不予准许。 三是开展电子知识培训,对电子数据的基本常识以及常见电子数据种类、存储方式等内容进行培训,使法官对电子数据基本情况有所熟悉。四是综合认定电子数据原件,根据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型,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证据的形式等综合确定其证明力,对于经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原件价值,其他没有原件的电子数据应谨慎确定其效力。 通过上述我们不难发现:身份认证难、司法鉴定难、电子数据原件确定难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的三大难点。这也是电子数据要作为证据必须解决的问题。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推出的电子数据保全整体解决方案(数据保全+CFCA认证+电子签章+权威鉴定机构+在线申请出证+企业二次营销+法律援助)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1、身份认证难--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使用CFCA认证技术让身份便于认证; 2、司法鉴定难--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直接对接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进行实时保全信息同步,并可在线申请出证,邮寄到家,让鉴定不再难; 3、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定--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是唯一拥有电子数据固化国家发明专利的独立第三方保全机构,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不可篡改。

7,关于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1、应该部分无效,京山娱乐城与东方乐队约定“毁约一方按约定年工资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等内容无效。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应当裁决京山娱乐城违约,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东方乐队经济补偿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因为虽然京山娱乐城与东方乐队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但是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成立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3、可以变更,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有效 应裁决娱乐违约金城赔付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案例1: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实际履行。在本案中,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的生存问题,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后,可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案例3:童某在某学校进修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童某所学专业是电子商务,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童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童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请对该案例作分析。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童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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