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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西洋公约第5条规定,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有什么关系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3 02:14:2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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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有什么关系

敌对关系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华沙条约组织有什么关系

2,关于海运承运人责任在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分别是怎么规范的

我国《海商法》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并适当吸收了汉堡规则中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以下责任: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责任 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的责任 3船舶不进行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4船舶合理速遣的责任 5损害赔偿的责任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1使船舶适航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地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妥善和谨慎地管理货物。 《海牙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货物 另外,〈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货物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在任何情况下,当每件或没单位超过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概不负责,但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将其性质和价值加以申报并在提单上注明的,不在此限

关于海运承运人责任在几个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分别是怎么规范的

3,五条人是什么意思梗

五条人是一个乐队的名字,参加音乐综艺《乐队的夏天》第二季时,因为队员轻松的态度,幽默的语言等特性,深受观众喜爱。但因为各种原因老被淘汰,所以很多观众都要去投票把五条人捞回来,于是有了关于五条人的各种梗,比如又要捞五条人,都是老五条人了等等。五条人乐队,来自广东汕尾市海丰,是成立于2008年的中国内地民谣乐队。由主唱兼吉他茂涛,主唱兼主音吉他、手风琴仁科组成。发表过五张录音室专辑:《县城记》(2009),《一些风景》(2012),《广东姑娘》(2015),《梦幻丽莎发廊》(2016),《故事会》(2018)。2014年,五条人签约摩登天空旗下子厂牌BADHEAD。2020年7月,参加爱奇艺原创音乐综艺《乐队的夏天第二季》,最终成为该季节目的Hot5乐队。在《乐队的夏天2》中,五条人在1对1改编赛里,改编了伍佰的经典单曲《Last Dance》,结果被淘汰了。很多网友都喜欢这个乐队,看到这里调侃说:“又得去捞五条人了”。不得不说,在2020年夏天,五条人给大家带来了很多欢乐。这支乐队裹挟着南方湿漉漉的气息,风暴来袭,把一个原本rock&roll的舞台变成了县城歌舞厅,把每个人迷得七荤八素。他们在台上即兴换歌,猜拳“耍赖”,得逞后开心得像个小学生,不妥时又会手忙脚乱地找补。之前五条人被淘汰的时候,就被网友捞回来了。前有“宁愿土到掉渣,也不俗不可耐”,后有即兴创作“酸”拖鞋,终于又能继续看五条人在台上散发他们独特的“土味”了!但是大家没想到,五条人一次一次被淘汰,为了能继续在舞台上看到他们,只能继续捞了。同时因为五条人自身的轻松的态度,幽默的语言等特性,以及观众对他们的喜欢,于是有了关于五条人的各种梗,比如又要捞五条人,都是老五条人了等等。五条人真的是很特殊的乐队,这支浑身上下散发着土痞气质的乐队,在首轮突围赛的时候就凭借“郭富县城”、“农村拓哉”打响名号,种种迷惑又好笑的操作令观众们啼笑皆非,所以人气迅速上涨。不过最让人觉得好笑的,还是跟着五条人的导演。“你打电话给我,反正我晚上也睡不着”、“我相信你一定能找到更好的工作”等等,刷爆微博、朋友圈,让背后的导演进入大众视野,网友给导演P上了各种“我太难了”的表情包。这位导演真的太难了,据说他在首季《乐队的夏天》时带的乐队是拥有自由灵魂的盘尼西林,今年又遇上放飞洒脱的五条人。面对五条人台上突发换歌,导演只能崩溃地说出了“我这一天都经历了什么东西......”网友纷纷表示心疼的同时,也在大笑。

五条人是什么意思梗

4,国际海洋法公约

《国际海洋法》对已个国家的领海主权是这么规定的。人工岛和岛礁多哦不能作为划定领海主权的依据。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条 领海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的法律地位   1.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  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3.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第二节  领海的界限 第三条 领海的宽度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第四条 领海的外部界限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第六条 礁石   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 第七条 直线基线   1.  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2.  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   3.  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4.  除在低潮高地上筑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   5.  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   6.  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八条 内水   1.  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九条 河口   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第十条 海湾   1.  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   2.  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3.  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4.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5,车辆买卖合同优先还是保全执行优先

债务到期发生在买卖合同之后,优先买卖合同,反之优先保全。另外还要考虑买卖合同是否有避债的意图,如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一般也会先予执行保全。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64年两个海牙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基础上制订的。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和总体评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3.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用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公约第30条至第44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3)权利担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第34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2.买方的义务。公约第53条至60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2)交付替代物。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4)减价。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5)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2)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2)损害赔偿。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3)支付利息。(4)免责。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6)保全货物。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的处置权,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四)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公约第67条、68条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第67条第2款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
买卖合同是为了实现物权,保全执行是为了实现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如果已经支付了车辆全款,车辆也已经交付的,应优先保护物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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