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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法典劳动法,民法典有规定不能索取彩礼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3 04:05: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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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有规定不能索取彩礼吗

最新民法典没有具体规定,就是保护了一定的公序良俗
没有
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有规定不能索取彩礼吗

2,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时可寻求何种法律救济

【】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是妇女的话,那么还可以反映到当地的妇联。
没有劳动只是,新版劳动法明文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星期五天40小时工作制,如有加班需按加班处理。希望你看一下2008年一月一日执行的新版劳动法

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时可寻求何种法律救济

3,新劳动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未审结的案件适用那部法律

在新法实施前,一切劳动争议都按旧劳动法执行。当过了1月1日,所有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
不是同一部法律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1.1施行 我国现行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flfg/fl/200412/585.html

新劳动法实施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未审结的案件适用那部法律

4,法律在线咨询求解

呵呵,房子涨价了吧应该? 好了,说正经的。你提到的“转交”我不是很明白,是买卖关系?有合同没? 那些背景都不重要,关系多复杂都无所谓。 不管谁“转交”给谁还是买卖给谁,法律只认证据。 直白一点说就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面现在是谁的名字?乙方是吧? 证件在谁手里就是谁的。 另外还有一点,20年,诉讼时效的问题也要注意一下。要是过期了,再大的冤屈也没地方告,法院不受理。
乙方既然已经办了房产证,就是乙方的房子了
从你所述,二十年前,甲即通过手续将房屋交给乙方,而且乙方也已实际居住使用二十年,且在2002年办理了产权证,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事实上,乙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甲 无权再要回。

5,最新民法总则143条有哪些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43条撇开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了有效的要件,在法技术上是不妥当的。更严重的是143条与153条第1款发生了矛盾,该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许有人会做这样的解释:153条第1款是143条的例外,或者是效力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这是解释不通的,因为143条规定的是“有效”要件,143条规定的是“无效”事由,两者是一正一反的。还应当指出两点:(1)153条第1款前半句与后半句是矛盾的。(2)“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是啥意思,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宛如文字游戏。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你行为违法了就不行,但不导致不行的就行”。尽管德国学者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所论述,但还有个水土服不服的问题呢。

6,新劳动合同法未实行前是按照那些法律依据执行劳动合同的 搜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法》以其第三章(共20条)规范劳动合同。
当时处理劳动纠纷主要还是靠《宪法》、《民法通则》和《劳动法》来执行,由于有很多不足和不完善,很多纠纷都很难界定,在法律上也有诸多争议和歧义。1998年1月1日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在这种争议和歧义中诞生的。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和相关的司法及解释劳动保障条例来处理的

7,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对劳动争议有何影响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诉讼时效的特别法)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我能想到的就是,起诉不还款的持卡人,诉讼时效变成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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