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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律行为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0 04:22:3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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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一节 集体合同第二节 劳务派遣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2,劳动合同法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主要有合同订阅、变更、履行、终止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拓展资料: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情况。有可能产生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状况、学历和职业技能等证件。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法包括哪些内容

3,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 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哪些规定

4,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应具有哪些

合同要签两份,是为了防止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所以两份合同必须是一样的。但是只要签了劳动合同,表明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就是有效力的,所以即使只有一份,公司的那份合同也是有效力的。
有劳动部门印制好的制式合同,内容包含了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不可更改。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你们的合同尽管只有一份,但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是有效的。

6,法律 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有: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7,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有哪些

下面是劳动合同应该具有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内容太多,没法发,想看的话到百度搜就行,很好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可以在百度里搜索一下劳动合同法,内容不就全部看到了。
1、适用范围2、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类型4、劳动合同的效力5、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带薪年休假、加班费;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6、医疗期7、劳动合同的履行8、劳动合同的变更9、劳动合同的解除10、劳动合同的终止1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和责任12、劳动争议的解决(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诉讼)13、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想了解详细的问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劳动合同 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1劳动合同签订中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劳动合同签定是民事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是法律事实行为。不存在冲突的
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合同欺诈行为合同的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着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行为或者手段骗取另一方财产。那么,常见的合同欺诈行为具体包括哪些呢?企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合同欺诈有以下几种:一、伪造合同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二、货物引诱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三、盗用、假冒名义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四、虚构主体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五、谎称专利技术引诱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六、虚假广告、信息引诱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七、虚构担保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八、抵债诈骗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被逼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以上就是“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合同欺诈行为”相关知识,合同是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我们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

9,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哪些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主要有哪些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处于特定情形下劳动者的权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仍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如果受到支付经济补偿十二年限制的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不超过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十二年;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倍的数额支付赔偿金。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通过提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但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的,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为,本条规定赔偿金的目的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赔偿,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则可以鼓励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促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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