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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17条原文,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原告是否也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0 06:09:5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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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原告是否也

仲裁裁决后,公司向法院起诉,劳动者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都必须在仲裁请求范围内起诉,超出仲裁请求事项及数额,法院不会审理。如果仲裁全额主张你的请求,你就无需起诉,起诉也没有用。如果是部分主张,可以就未主张部分起诉,法院依法应该受理,并依法与公司起诉不支付一案,并案审理。
你好!肯定可以啊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如果被告提出上诉原告是否也

2,劳动合同法17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9项条款如单位名称员工名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部分条款与法规相冲突的,则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执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在你说的情况中:第七项不写不代表整个合同无效。合同依然有效,但是第七项按照国家对于社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特定为月劳动报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是不包含公交补贴、用餐补贴、话费补贴等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必须要有的条款。如果劳动合同中缺少其中任一条款,那么此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并非无效,缺少保险条款也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17条 劳动合同应具备9项条款如单位名称员工名

3,新劳动法17条规定职工签定合同时要对岗位进行描述指出职工的工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35条规定得很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话,就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是变更的条件!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可以调动。但要注意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更换工作岗位,这属于依法变更,无需劳动者同意!
1、按照工作年限计算;2、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3、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4、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劳动者超过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支付,最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个年。 由于个人原因辞职的,单位要支付这个费用吗 ?

新劳动法17条规定职工签定合同时要对岗位进行描述指出职工的工

4,请问劳动法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被雇者签订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七)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必需签定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

5,劳动法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强制性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基金。职工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扣缴工资,所在单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额,两数相加,存入职工个人账户。此项储蓄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5 U#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和职工个人买房、建房及缴纳新增加房租之用。但此房屋公积金不能抵交住房租金,不得上市流通。如有结余,可存入房改金融机构,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单位不能挪作他用。 如职工住房已解决,到退休时,可连本息一起支取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 社保就是社会保险的简称。社保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社保目前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社会保险作用在于: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有所保、伤有所疗、失有所得。也就是让你在老病伤失的时候,能获得一定费用的补偿和救济。 如果有条件办,肯定是办比不办好的,办了就有保障,反之没有。缴费时个人只需要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三种,生育和工伤由用人单位缴。 个人缴纳养老比例为8%,医疗为2%,失业为1%,以你的工资额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

6,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未上保险,员工可提出辞职,并且企业应当支付双倍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如下: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和住房公积金,就是老百姓简称的“五险一金”普通职工和高级职工公司都都必须给缴纳,普通职工和高级职工缴纳费用有高低差异,高级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高!未来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也有差异。如果公司没给你缴纳的话,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公司缴纳。

7,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交通补贴,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可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 5,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并具备以下条款,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劳动合同期限【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如何给付劳动报酬,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补充养老保险等、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1、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是日班还是夜班。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4)工资调整办法,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3)加班;(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删去了劳动纪律、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引发争议,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更与劳动关系的稳定紧密相关,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二)工作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所谓工作内容;(5)试用期及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都有紧密关系、事业,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2)工资支付办法。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是必不可少的,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四)劳动报酬,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因此。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4。 5,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 一、机关。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性质,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五)劳动纪律。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便于遵照执行、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 2、团体等单位中。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才能实行补充保险,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生活环境,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 6。 3,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工作种类,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劳动者的姓名,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补充保险、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不完善,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子女教育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通讯补贴。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经济补偿等。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机关,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加点工资及津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报酬。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具体,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的事项。 由于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具有哪些内容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随意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合同的内容不规范、不完善,从而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的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建立劳动关系,但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明确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内容、劳动报酬等都有紧密关系,更与劳动关系的稳定紧密相关。合同期限不明确则无法确定合同何时终止,如何给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引发争议。因此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这一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源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应当规定的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内容或约定的工作内容不明确,用人单位将可以自由支配劳动者,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难以发挥劳动者所长,也很难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劳动关系的极不稳定,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时间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由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工作时间,不断的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工作时间上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休息休假的具体时间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种类、工作性质、工龄长短等各有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因此,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条款的约定,要符合我国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4、补充保险。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保险需求的愿望,包括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保险的建立依用人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定,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只要求用人单位内部统一。用人单位必须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实行补充保险。因此补充保险的事项不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 5、福利待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社会生活千变万化,劳动合同种类和当事人的情况也非常复杂,法律只能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概括,无法穷尽劳动合同的所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法律规定的可备条款之外对有关条款作新的补充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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