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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适用法律,签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9 23:54:3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签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签合伙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您好!合伙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其中没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谢谢阅读!

签合伙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合伙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不进行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对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伙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纠纷案由

3,关于合伙合同的纠纷

非常理解你的心情,你不是没有书面证据,口头约定的事项在补签的合同里已有反映。技术入伙并占有三分之一的收益权是明确的。但是,合伙的基础是相互信任,如果这个基础不存在,合伙也进行不下去。由于你们的合伙企业还没有盈利,也就无法按约分配,既然如此,就按你的劳务投入接受补偿算了。浅见供你参考。
这是民事合同,一切按民事合同上面的办。所以你的合伙人并不犯法。但你们的合同并不完整,你们没写到出现纠纷的处理办法。下次多个心眼吧。不过,如果你朋友是法人代表,你可以向其要当地最低工资的。因为你们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合伙合同的纠纷

4,合伙协议纠纷怎么处理

一、合伙协议纠纷怎么处理1、合伙协议纠纷处理如下:(1)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做为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二、合伙合同中财产出资种类有什么合伙合同中财产出资种类如下:1、货币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3、知识产权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没有公司法人那么高,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公司的出资中不易评估,但完全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5,合伙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发生纠纷合伙人合同能作为证据吗内详

如果注册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的两个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5个股东只以其投资的金额去承担公司债务,出现资不抵债时,通过破产程序,让债权人按比例分摊他们的损失。但是你们3个股东却按无限连带责任方式去清偿债务,对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其他2个股东当然有权拒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是成立公司还是合伙组织?如果是公司,就不是合伙人,股东以成立公司时的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谈不上什么再承担。如果是合伙关系,可以起诉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协议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协议内有关于内部承担责任的约定可以要求另外2人偿还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拒不履行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有关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属于对个人合伙成立的一般构成要件,即通常情况下,成立个人合伙应当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但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前提下,就个人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明确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7,法律合伙纠纷

首先张三和李四是合伙的法律关系,因为是个人合伙,所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的规定,具体两个人就合伙的比例依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照出资比例,如果不能证明出资比例,按等额比例;第二,王五和张三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五和合伙之间村咋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王五支付张三的工程款实际上是支付给合伙体;二是王五和张三存在借款法律关系,王五偿还了借款。李四可以主张王五并未偿还工程款,王五肯定拿出张三书写的收条。李四只能找张三追偿。张三辩解自己没有收钱,王五可以拿张三写的收条之类的证据抗辩。
你们以前属于合伙企业,你们分开后到工商局变更或注销登记了吗?如果是就没什么问题了,他那是无理取闹。像你说的“分开以来厂房的土地使用费都是我家自己交的,合同也是我们家的名字签的合同” 那他就没理由主张任何权利了呀别担心,你们家应该没什么危险。当然啦,你们也得赶紧找找以前你们分开时的一些证据以防万一。希望对你有用
主要看协议,还有他有没有出资的证明。1、协议中如果只有你的名字,那对你有利2、如果他有出资证明,那要看日期,时间越靠前的出资证明对你越有利3、你给他10多万,如果10多万有收条或者转帐凭证对你有利,但这10多万必须在他的出资证明时间之后才行。而且10多万的证明在符合前面所说的条件的情况下,时间越靠前对你越好4、其实最好的方式是看企业名称,原来的名称和现在你用的不一样那对你非常有利,这种情况下,即使他有以前和你合伙那公司的出资证明,你也能赢
根据你的描述是没有危险的,但主要得看你们那协议内容?你可以发给我帮你看看.

8,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处理具体如下:正确地把握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的几个基本原则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扩展资料:《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下接第四版)(上接第三版)关系明确,各合伙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容易确定,合伙人之间争议不大的,在审理个人合伙对外债务案件时,可以一并确定合伙各方应承担债务的份额,但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各合伙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如合伙人之间对如何分担债务争议较大,将合伙组织对外债务与合伙内部债务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理的,可以分开审理。(二)偿还合伙债务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或者部分合伙人对外承租了全部合伙债务后,在向其他未承担合伙债务的合伙人行使追偿权时,其他合伙人均应列为诉讼当事人。(三)对合伙经营期间帐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在受理案件前尽可能要求当事人清算。在诉讼中核实合伙帐目,可采取以下方式:1、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各方当事人对所提供帐目单据逐一审核。2、法院将当事人提供的帐目单据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核。3、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机关对帐目进行审核。法院对当事人自己或者审计机关对帐目的审核结果应进行审查。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可予认定;对审核结果虽有异议,但又提不出相反证据的,对其异议不予支持。
您好,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正确地把握处理合伙协议纠纷的几个基本原则1、掌握合伙的最本质特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要求合伙人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就是说,做为合伙,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盈亏与共。这是《民法通则》对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2、合伙协议不允许约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担风险。《合伙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末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3、合伙人退伙,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如果不经同意,因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合伙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对外有债务时,以合伙财产承担,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全体合伙人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责任。5、合伙投入合伙的财产和合伙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经营。6、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7、合伙人散伙时在清理完各种税款后,清理对外债务,仍有剩余时,退还各自投资,还有财产时分取利润。《合伙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合伙企业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被吊销营业执;(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投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你的诉讼请求存在问题,合伙财产应当先行要求分割,而不是简单要求对方返还车款;车子现在的财产价值多少,需要通过司法鉴定部门来进行认定。你们合伙没有收益,怎么会有租金的分割?

9,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一、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二、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常见的约定方式有:1、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2、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3、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三、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四、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2、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3、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4、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哪些重要法律问题?签订股东出资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虽然股东合资协议的确不是程序上必备的文件,但签订合资协议对于明确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具有重大意义。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介绍股东签订合资协议的注意事项。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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