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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有效吗,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9 01:40:3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是什么

1、所谓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2、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 3、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核查六个方面内容:核实承包合同的主本是否变更或实际上已变更(合同的甲、乙方互为监督人);检查现场管理人员的隶属关系,且与申报质量监督时一致;核查其行为(包括组织机构、工作协调、技术措施、方案、质量、安全责任等)的落实情况;核查其管理人员的实际到位情况;核查工程项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应;核查用于工程施工的大型机具、设备、设施是否为总承包人所有。

建筑工程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区分是什么

2,建筑施工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门认定

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当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有效,与甲方无关,丙可以向甲方提起上诉。

建筑施工违法分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门认定

3,建筑工程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怎么区分

建筑工程分包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也是争议焦点比较密集的部分。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所谓的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根据法不禁止即为可行的观点,区分了违法分包,此外的分包都是合法分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综合来说以上是法律对违法分包的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违法分包的法律特征是:  1、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  2、未经约定或认可的分包;  3、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  4、二次分包。因此,合法分包主要是指主体符合资质要求、专业工程经约定或认可条件下的分包、分包的内容是除主体结构的施工外的部分内容,只允许一次分包且分包指向内容合法。
那你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吗?这也不算违法犯罪,顶多行业违规。能中标,施工,结账,这个流程是有行规的!算了吧,干点力所能及的吧!甲方没异议,你算哪一方?这方面归项目所在地建委管为什么挣3000元的抱怨,挣两个亿的也有意见,就是屁股(位置 )决定头(思路)!现在工程公司有工人吗?!工人(农民工)是公司注册员工吗?怎么界定转包,承包???体制就这样,你是第一天上班吗??你有注册公司吗!工程给你操作,你能垫资吗?那你能顺利干好吗(处理好各种关系),能把工程款结到位吗?人治与法制!!这就是体制的问题。
非法分包是指二次分包,比如甲把工程A分成A1~An,其中把A1分包给乙,而乙又将A1分包给丙或者将A1又分成若干分分包给丁、戊等等。

建筑工程合法分包和非法分包怎么区分

4,非法转包具有法律效力吗

1、该分包合同无效。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于违法分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2、如果总包合同中针对“擅自分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发包人可请求解除总包合同。
首先你要依照合法的程序,关于农村土地转让的手续和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  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二、审核、登记  1、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5、自愿协商县、乡(镇)土地流转服组织作为管理、服务机构,协助土地流转双方依法自愿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经乡(镇)鉴证。流转面积较大的应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证。合同文本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三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归档备案 。转让协议范本:个人土地转让合同范本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一、转让标的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四、支付方式和时间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8、其他约定:____.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八、争议条款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2、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生效条件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十、其他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身份证号:____身份证号:____住址:____住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包方(签章)____ 鉴证单位(签章)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5,建设工程的非法分包与违法转包是怎么回事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我国并不禁止专业技术性较强和劳务性的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在实践中,很多建设合同的建设单位(发包方)为了将项目款项专用于投资工程,常常出现发包方指定分包,而通过总承包方、分包方、发包方三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总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付款,发包方以约定的项目管理费的方式,达到发包方以合法手段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目的。指定分包、肢解分包的违法性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从未平息。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14号 【发布日期】2004-10-25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报价 | 诚聘英才 | 法律公告 | 京ICP备05029464号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7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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