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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合同解除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合同解除后如何追究违约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0 16:33: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合同解除后如何追究违约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违约是单方解除按照违约条款办
1按照法律法规 合同约定解除没有额外民事责任2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合同解除后如何追究违约

2,求助合同协商解除后原合同的赔偿事宜还有效吗

跟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但按我国《合同法》实际上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则根据履行合同的性质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但双方协商后新订立合同达成一致的话,原合同的债务,债权都会终止履行,债权人就不得再按原合同的事宜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说原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原合同未履行的可以要求迁订到新合同,如果合同解除后不再订立新的合同,在双方的合同解除协议书上的签名一样具有法律效应,原合同也就此终止。
那就要看怎么协商的了。
原则上有效。但须审查合同如何约定和具体怎么违约、怎么解除!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无效。

求助合同协商解除后原合同的赔偿事宜还有效吗

3,中华民法通则合同期内解除合同赔偿

合同解除的方式很多啊。一般来说,约定解除的话,肯定是以你们双方的协商为先的。法定解除权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一、一般法定解除权: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且经催告仍然不履行;4.一方根本违约。二、特殊法定解除权:1.不定期租赁的合同双方随时可以解除;2.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3.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可以随时解除(在完成之前);4.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5.保管合同的托管人可以随时解除(无偿保管的话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解除)。民法从原则上来说是当事人双方约定责任的。但是一般来说你行使法定解除权如果造成了对方损失,那么赔偿的请求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
因为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使合同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中华民法通则合同期内解除合同赔偿

4,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 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 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

5,解除合同关系对当事人以后有什么影响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债终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标的的属性是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就不需要恢复原状。这类情况较多地发生在:  (1)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劳务,也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  (2)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显然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不能就已经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  (3)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如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已经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将使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所谓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应将标的物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所表现的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恢复原状只发生于合同部分或者全部履行的情况。如果合同没有开始履行,就谈不上恢复原状的问题,因为合同订立以后的状态和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基本一致。恢复原状还要“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这是指从合同的实际情况和标的物的性质来看是否能够恢复到订立合同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的效果因合同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下列不同:(1)在原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时,自然要返还原物;除返还原物外,还应当补偿因返还原物所支付的费用,如果返还的是能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应当随主物一起返还。(2)在原物不存在时,如原物是种类物,可以同一种类的物返还。在有些情况下是不能恢复原状的,例如,原物是特定物而灭失,又如,提供劳务或者使用物品作为合同的给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只能采取赔偿损失或者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恢复原状。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失,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则非违约方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少受了损失,如果受益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只能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债务人取得了第三人的赔偿而又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等于取得了双重利益,而债权人却要自己承担责任,还是不公平的,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债务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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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解除了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第一为选择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如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得请求损害赔偿。德国民法采纳了此种观点。 第二为合同解除与追究违约责任之两立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除了能够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可以请求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 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此种观点认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请求赔偿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损害,该损害赔偿,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们认为应采纳第三种观点。第一种立法例虽然在理论体系上能自圆其说,但过分注重了逻辑推演,忽视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对非法违约方保护不利。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第二种立法例,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合同既已解除,合同违约责任之条款亦不复存在。此时再追究违约责任,于理无据,因此第二种观点也不可取。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合同一经解除,合同之条款应不再生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理所当然地应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违约责任实质上是为确保主债物无效或被撤消,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那种认为合同消灭后,违约责任条款仍可独立存在的学说不符合立法逻辑。而且从我国《合同法》第97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非追究违约责任。因此,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即瑞士的立法例。同样道理,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生效后,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为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它会使违约方带来经济上极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责任形式并用,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儆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促进交易的进行,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一般来说,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但乙方对其进行了催告,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 综上,本案乙方只能请求赔偿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 附: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在双方合同中,一方对其负担的给付有迟延的,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给付的适当期间,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未及时进行给付的,在期间届满后,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排除履行请求权。 2、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在对价给付的契约中,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将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约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在此限。 3、瑞士债法第109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解约时,仅将并行请求因契约消灭所生之损害赔偿。 4、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双方契约中,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均视为订有解除条件。在此场合,契约并不解除,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者请求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5、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解除权的行使,不妨碍损害赔偿的请求。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 1、日本民法典第557条规定: (1)、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定金时,于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契约前,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出卖人可以加倍还定金,而解除契约。 (2)、第545条第3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前款情形。 2、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负担的给付,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保留定金。

7,合同的解除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处理依据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二、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3、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合同解除的程序  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为解除合同行为,合同才因解除而消灭。  1、主体与客体。  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包括解除权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继承人或合同地位受让人。  2、解除权的行使方法。  (一)须有意思表示。解除权的行使,应向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须以通知方式为之,法律另有规定的,遵行其规定。例如某些法规规定解除特定合同须以书面方式。  (二)相对人对解除权有异议的,解除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  (三)解除权行使不可分原则。在解除权人或相对人为多数人时,解除的意思表示应由全体或向全体为之。  (四)解除权消灭不可分原则。在多数人之债,解除权人中有一人丧失解除权的,解除权对其他人也消灭。  (五)法律对解除合同有特殊规定的,如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则按特别规定履行手续。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经解除,其效力消灭。但合同是溯及消灭还是向将来消灭,应视合同类型而定。通常持续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只向将来发生,已履行的义务继续有效,如供电合同等;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当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则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换言之,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权益违反等价有偿原则,要平复这种权利义务的失衡,得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其他法定协议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单方解除程序;行使期限:合同法95条;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行驶程序:合同法96条1、一方行驶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协议解除的程序:实质为原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效力:合同法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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