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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6条法院是否不具备直接判决合同解除的权力而只有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0 04:55:2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依据合同法第96条法院是否不具备直接判决合同解除的权力而只有

法院只有确认合同的效力的权利,对于合同的解除,法院只有通过判决一方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而实际解除合同的行为,是需要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来履行的。

依据合同法第96条法院是否不具备直接判决合同解除的权力而只有

2,法院能判决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况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5、显失公平。

法院能判决撤销的合同有哪些情况

3,诉讼期间能解除合同吗

按法律规定,如果合同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在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诉讼期间还没确定上次是不是解除了,现在发通知不等于认可没解除吗。

诉讼期间能解除合同吗

4,浅论能否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指当事人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提前终止权利[①]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审判实践对于当事人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否仍存争议笔者拟对该问题做粗浅探讨 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同观点有观点认解除权行使双方之间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也有观点认解除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其向对方送达文书相当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因此应该否认解除权人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解除合同笔者认《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款规定:当事人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该条款用语应当而说明通知对方解除权人法定义务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下直接起诉符合起诉前提条件无相关法律规定了法院直接解除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法院直接受理其实种民事权利行使作了诉讼来处理法律合同解除权本质上属于形成权其完全当事人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自行行使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原则上当事人种民事权利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代行只有相对人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权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审查对合同解除效力予确认若当事人未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即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其享有直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请求权指导或建议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再起诉同时当事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订立合同法院应指导其变更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现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期而司法资源又相对紧张引导当事人依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只有解决了情况下再求助法院样仅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案件压力而且有利于促进纠纷尽早解决减轻当事人经济成本(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5,能否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无效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你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支持你的请求,关键还是要有合理的未按时缴纳上述费用的理由。如有不详之处,可电话联系。
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

6,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吗

虽然对方没有着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但他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至于法院是否判决解除合同靠双方证据来确定。
颜华兵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行使解除两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解除,就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解除原合同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构成一个新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它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自为要件,也要遵守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方法,以彻底终止双方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合同的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另一种是行使解除权,即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依其适用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权与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前者是对各种合同都能适用的,后者则是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的。约定解除权,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但其目的都在于为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在同一当事人间,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改变或排除法定解除权。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或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解除条件与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区别在于,一旦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即自行终止,而约定解除权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解除权人实际行使解除权方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三、几种合同解除方式的性质 协议解除是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个新的合同行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原合同的命运,这是民事主体所特有民事权利,作为公法主体的法院无权干预,只有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协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或对解除协议有异议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作出解除协议有效、无效或撤销解除协议的判决,法院是无权主动作出解除合同判决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法律性质上为形成权,即由权利人单方作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诊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反对解除的当事人则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撤销之诉。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方式来行使,但也有两年情况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对条件是否成就有异议时,同样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可以作出确认条件是否成就的判决,若条件成就,合同自然终止,若没有成就,合同继续有效。即使条件成就,法院也不能依职权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总之,笔者认为,除非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直接的规定,法院是不能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的。

7,法院有权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吗

颜华兵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 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约定解除条件或是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应否受理此类案件,主要看解除合同的案件到底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有学者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另一方没有异议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另一方有异议的,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赋予了合同当事人,而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受理,有的不受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做一探讨。 一、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一)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问题。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行使解除两种形式。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除当事人协议解除以外,当约定解除或是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后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的解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协议解除,就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解除原合同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构成一个新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它的成立以当事人意思自为要件,也要遵守要约与承诺的规则。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的财产处理方法,以彻底终止双方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合同的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另一种是行使解除权,即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根据解除权发生的原因,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依其适用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法定解除权与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前者是对各种合同都能适用的,后者则是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的。约定解除权,是指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这种约定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约定,但其目的都在于为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当事人在约定解除权时,对此种权利的行使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期限。在同一当事人间,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改变或排除法定解除权。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或解除条件。解除条件就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法律行为解除条件与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区别在于,一旦解除条件成就,法律行为的效力即自行终止,而约定解除权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只有解除权人实际行使解除权方可导致合同的解除。 三、几种合同解除方式的性质 协议解除是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个新的合同行为,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原合同的命运,这是民事主体所特有民事权利,作为公法主体的法院无权干预,只有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协议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或对解除协议有异议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作出解除协议有效、无效或撤销解除协议的判决,法院是无权主动作出解除合同判决的权利。合同解除权属私力救济权,法律性质上为形成权,即由权利人单方作出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可,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征,在通常情况下,形成权以单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也就是说,实现形成权既不需要进行强制执行,也不需要向法院提出请求。我国《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要求确诊合同解除有效,表现为确认之诉;反对解除的当事人则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合同解除不符合法定或约定事由,要求宣布无效或撤销,形成撤销之诉。总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能以直接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方式来行使,但也有两年情况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这两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裁判解除。对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对条件是否成就有异议时,同样也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可以作出确认条件是否成就的判决,若条件成就,合同自然终止,若没有成就,合同继续有效。即使条件成就,法院也不能依职权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 总之,笔者认为,除非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直接的规定,法院是不能直接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的。
合同纠纷诉到法院,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理由成立的,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律师提示:  网上咨询的判断仅是依据咨询者提供的内容所作的分析,供参考。案情复杂的,最好找律师面谈研究处理。    因时间精力有限,右侧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拨打,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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