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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55条欺诈行为的认定,请问新消法中对欺诈行为的假货都有精神赔偿了为什么诈骗案中没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6 11:09:3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请问新消法中对欺诈行为的假货都有精神赔偿了为什么诈骗案中没

消法是民商法类的是私法。诈骗罪是属于刑法当中规定的,是公法。我国刑法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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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消法食品过期赔偿不足十倍按500元赔偿是哪条

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而根据“食安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新消法食品过期赔偿不足十倍按500元赔偿是哪条

3,了居然又降价了三百这样算是欺骗消费者吗

算是啊??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应当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了居然又降价了三百这样算是欺骗消费者吗

4,按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后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要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是欺诈!欺诈行为就不存在退货情形。假如你消费300元是被欺诈,你就有可能获得900元的赔偿。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5,付10万定金货没有钱不退电话不接算诈骗吗可以报警不 搜

付10万定金,货没有钱不退,电话不接,一般不算诈骗,公安局不会受理,应当向法院起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消费者什么情况可以获赔双倍价款什么情况获10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涉及食品方面的欺诈,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欺诈,只能获得双倍价款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若企业违反该义务,构成欺诈,应当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10倍赔偿,法律没有规定,但有的商家会提出“假一罚十”之类的宣传,这种情况,一旦商家违约售假,消费者可以主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如实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若企业违反该义务,构成欺诈,应当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10倍赔偿,法律没有规定,但有的商家会提出“假一罚十”之类的宣传,这种情况,一旦商家违约售假,消费者可以主张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怎么区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因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均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同:   (1)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编辑本段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一)重大误解  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传,按该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这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契约的撤销原因。通常一项交易是否公平是由当事人自己决断的,法律不予干预。但在交易中总会有人“欺生”,使对方当事人无从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使表示意思与内心意思不一致。 (三)乘人之危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四)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 编辑本段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一)撤销权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得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为之,若当事人不撤销,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变更权  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的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变更权的行使人、行使方式,同撤销权。 (三)除斥期间  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变更权必须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
效力待定是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效力是由具体的民事行为是否生效决定的。而可撤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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