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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无效,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9 09:18:4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务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79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把这一个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债权转让是除外: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第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上述三种情形是转让是无效的,而同时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这一个对于债务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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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转让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债务转让后有什么法律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抗辩权随之移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二、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债权转让无效有哪些情形: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务转让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4,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5,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你们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你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6,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进行债权转让

这是一个新型的法律实务问题,目前尚没有直接法律规范给予明确解答。从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及相应的操作方法:一、认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属于买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得转让,因此,相应的债权转让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目前相当数量的学者及法官持此观点,并且有相应的判例,你可在网上查询。二、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是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转让应受法律保护。该观点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是合法债权,只要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以及社会道德,法律不应当进行过多干涉。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种性质的债权转让作出明确规定,法无禁止即可行,因此,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进行债权转让。三、从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来看,某中级法院支持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的债权转让。总之,在法律界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如此操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债权转让前与当地法院进行沟通,取得法院的认同,如果将来债务人对此提出异议,以便法院对债务人的异议不予支持。在假设该债权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当然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判决书是指法院对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的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不可以转让的,但对于判决中涉及的债权实际上是财产权,财产权是可以依据合同法转让的;当事人去世后,该财产权则成为遗产,继承权人是有权继承的。
可以!相当于代理人的身份。
可以转让,但要到执行庭变更申请执行人,不需要通知债务人
1. 可以转让。转让前可到法院说明,做到万无一失。2. 债权人和接手债务者订一份协议。3. 双方拿上协议,到法院执行庭办妥,变更转让手续。4. 要通知债务人,法院执行庭能够做到这一点。

7,关于债权转让的问题求助

您好,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 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 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 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假设原债权人甲,债权受让人乙,债务人abcde。假设abc没有收到通知。此外,我们还必须有一个前提,这个债权是一个可分之债。  ① 根据《合同法》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个 不发生效力怎么理解呢?  不发生效力就是,abc依然有向甲还款的义务,且没有向乙还款的义务。此时就整个债权而言,就abc的债务,应当由甲负责追讨,乙不得追讨。就de的债务,应当由乙负责追讨,甲不得追讨。也就是,这个可分之债已经事实上的被分割了,即形成了多个债权债务关系。  但是,此时最担心债权让与不成功的,应该是乙。因此,在乙受让债权的时候,应当与甲签订债权让与合同,并明确提出由甲负责通知。如果因为甲没有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等原因造成乙的损失,由甲承担责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乙的利益。这个考虑并非对甲不公平,而是基于只有甲才熟悉债务人,才能够(也是应该)找到并通知债务人。把这个通知义务加在乙的头上,是非常不公平的。  可惜,由于法律规定不清晰,我们就只能通过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  ② 在①的前提下,你的许多问题应该可以迎刃而解。此时,时效的催收人,应当由各自的法定债权人负责。债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责任),则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③ 关于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并没有提到不通知担保人转让就不生效的问题。因此,转让成功的关键仍在于通知债务人。此处人民法院内部有过论述,具体详见http://court.hefei.gov.cn/contentdir/20108/2415589417.shtml。  特别提醒:  债权转让,最大的威胁和隐患,在于如何举证已经通知。很多时候,明明通知到了,却无法举证导致损失。  这个是目前经常被疏忽的事情,请千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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