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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而行的合同关系有哪些例子,同向而行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9 00:42:1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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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向而行的问题

(x-2/5x)*0.5=60 (0.5是半小时)看不懂可以问我

同向而行的问题

2,行程问题中的相向而行相对而行同向而新相背而行各是什么意思有哪些

相向而行和相对而行一样就是一个向左,一个向右,且越来越近,同向而新则都是向左或都是向右,即一前一后,相背而行也是一个向左,一个向右,但越来越远。相向就是朝同一目标,面对面运动。注意,在表述双方目标一致时,常用相向而行一词。在政治、外交问题叙述时,常用相向而行来表达双方具有共同目标或共同愿景、有共识等共性表示。扩展资料数学中的相向而行两个物体从两地出发,相向而行,经过一段时间,必然会在途中相遇,这类题型就把它称为相遇问题。相遇问题是研究速度,时间和路程三者数量之间关系的问题。它和一般的行程问题区别在:不是一个物体的运动,所以,它研究的速度包含两个物体的速度,也就是速度和。

行程问题中的相向而行相对而行同向而新相背而行各是什么意思有哪些

3,甲乙二人沿着三百米的环形湖散步他们同时从同一地点出发同向而

300÷(63-55)=37.5经过37.5分钟乙第一次追上甲问题已解决记的采纳。

甲乙二人沿着三百米的环形湖散步他们同时从同一地点出发同向而

4,甲乙两人分别从AB出发同向而行甲的速度是乙的5倍3小时

【3×(5-1)】 ÷(5+1) =(3×4)÷6 =12÷6 =2小时。 2小时后相遇。

5,甲乙两人从一条公路的某处出发同向而行已知甲每小时行a千米

1)b/(a-b)2)5/(6-5)=5小时3)没有,
第一问:甲追上乙需要的时间是b/(a-b)小时。第二问感觉有问题。

6,行纪合同什么样举例说明案

1、行纪合同,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以自己 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 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 方为委托人。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 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2、行纪合同文本 行 纪 合 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行纪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 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按照《合同法》第22章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举例说明:假如你想购买一台冰箱,因有事不能自己亲自购买,你委托我去购买,我就去商场以我自己的名义去买台冰箱给你。你要支付我一定报酬给我。这中间我承担法律风险,你与商场无直接法律关系。

7,合同法案例问题

我认为甲乙之间的口头协议只能构成合同的转让而不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标的物是没有加工的画,而甲与店主之间的合同其内容主要是在加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甲将加工名画的产生的支付加工费用的义务和取得名画的权利都转让给乙方,因此甲乙之间形成的只是变更主体的合同转让。而转让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内容不变更。 乙要求老板更改裱画,只能认为乙是要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在乙方和店主之间,如果要要合同成立,即是要在原合同效力消灭的情况下,从新订立合同,产生新权利义务,此时店主有拒绝的权力。 关于店主拍卖名画所得价款,是店主在行使留置权,即超过2个月,乙方并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店主可以拍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拍卖所得补偿自己的裱画费用,而多余的需要退还给乙,乙可以就追讨剩余价款提起诉讼。
首先应该注意的是甲与乙口头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在装裱店老板不在场的情况下,而这个合同是在装裱后也就是加工合同之后订立的,因为都是债权,根据时间的先后确定其效力,也就是加工承揽合同优先于赠与合同,因此老板可以拒绝乙对画的改动要求。(只对甲负责) 而乙是在取画之日也就是装裱老板完成装裱后去取画,而实际上此时装裱店老板已经完成了加工合同的要求,乙要求降低装裱费用明显侵犯了装裱店老板的权利。 因加工合同装裱店老板对该画产生了留置权。(因为乙并未按时支付装裱款) 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而新的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题目说的是6个月,按出题人的意思应该是过了这个期限的(留置权是两个月),所以装裱店老板有权拍卖该画,是正当行使了留置权。但应支付甲除装裱费以外的剩余价款(要注意当初要装裱店老板装裱该画的是甲,不是乙,如果随意变更法律关系主体会给第三人造成影响,)
本案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乙应当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老板不同意变更合同内容并不违法。老板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但行使的方法不对。法院会判决老板和拍卖者赔偿损失,乙方支付装裱价款。而画作可能为他人善意取得追不回了。

8,合同法案例分析

第一案乙方肯定胜诉。但现实中不应硬判,采取调解的方法为妥。如果甲同意,则将丙列为第三方参与调解解决。第二案看面粉厂在什么时候将面粉厂转卖他人。如果在事故后进行的,面粉厂资产车辆所有权虽被转移,但该笔赔偿作为原厂债务未偿,由面粉厂因出卖而得益者负责赔偿(如其中还存在其它状况,则应补充说明)。如果是在事故前进行的,则由当时车辆所有权者负责赔偿。第三案:1。 钱某与孙某买卖无效。2。 孙某属于善意购买所得。在赵同意下,所有权可以判属孙某。钱所收款为不当得利,应予交付给赵某。如果赵某不同意,则古董所有权仍归还于赵,钱某须将所收款退还给孙某。3。实物质押关系。4。有效。符合公平、公正、公信的基本交易规则。5。承揽加工关系。6。向钱某主张施工款。钱某与施工队属于雇主与雇工关系。7。财物保管违约。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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