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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协议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和股权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0 05:12:0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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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和股权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公司章程和股权协议都有法律效力,不过,以公司章程为效力更强;也就以公司章程为准;具体请查阅公司法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股权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公司章程如何约定之前签订的股东协议有效

你要放也是放在《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条款中,在章程最后几章节,发生冲突两个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都不会提前订协议,章程本身具有约束力。
你好,一般仅仅约束双方,同时与章程抵触的无效。

公司章程如何约定之前签订的股东协议有效

3,合同章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使用时,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替代合同专用章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章有什么法律效力

4,协议书和公司章程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应

公司章程是单位职工人人尊守的行为规则,明确规定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而协议书则是单位与职工签定的责权利关系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协议比章程更具有法律效力。
办税务登记证很简单的。不用公司章程。1.办理地税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件、会计证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收费:40元2.办理国税需携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件、会计证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收费:40元注:领取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办理税务登记证,超过日期可能要罚款的.办理国、地税登记证时还需携带公章。

5,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联系与区别

据百度百科,发起人协议指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7386634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尽管目标一致,关系密切,但是两者在性质和功能等方面不同。 网友-LawyerTang在其博客中说,二者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A)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将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协议规定为公司设立的必备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B)发起人协议的制定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必须依据公司法制定,不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要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必要审查。C)从效力范围来看,发起人协议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关系。D)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成功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协议的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的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协议约束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针对的是全体公司人员,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

6,公司股东协议与章程据有同等效力吗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股东协议,又可称之为发起人协议,是指公司发起股东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公司章程则是公司发起股东制订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相同之处在于:(1)产生阶段相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一般均产生于公司的设立阶段。(2)制订主体相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都是由发起股东制订的,都对发起股东具有约束力。(3)制订目标相同。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制订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公司的有效成立。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不同之处在于:(1)性质不同。股东协议属于任意性文件,并非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外);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法》第23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均以公司章程为必备文件。(2)内容不同。股东协议的内容是发起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属于发起股东之间的任意性约定;而公司章程一方面是体现了发起股东的主观意志,另一方面还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如果公司章程缺少了法定记载事项,将导致无效。(3)效力不同。股东协议的效力及于参与协议签订的各方发起股东;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1条)。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章程是对外的,股东协议是对内的,即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有区别,但是只要合法,都有效。

7,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是指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相比较,更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是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 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由于各国和地区的公司体制(主要是指设立体制)不尽相同,因此各国关于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程序和方式而言,公司章程的生效时间更加复杂。具体原因为: (一)公司章程需要调整公司成立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民事关系。我国公司法没有将公司设立协议规定为所有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公司章程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前,即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民事关系;一部分调整公司成立后才可能发生的民事关系。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程还肩负着设立协议的重任。由于内容的不同,章程的生效时间就显得更加复杂,不能一慨而论。 (二)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和程序不同。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创制界定为“制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尚有一定的封闭性,在公司登记之前也没有其他机制对制定的章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但是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则不同,公司章程的制定包括发起人制定和创立大会通过两部分。 综上,章程中调整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内容,相当于公司设立协议,可以适用《公司法》的一般规则,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均自章程成立时受其约束。章程中调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未来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东的相关内容,则自公司成立时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属于股份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而且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依然有效,当然在清算过程中,公司的能力、股东的权利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公司章程不因公司歇业、吊销、解散而失效,只与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续有关,随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存在而有效,消灭而失效。 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 在没有订立设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章程设立阶段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约束。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属于私立机制,但是公司法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肯定了章程有关股东出资义务的合法性,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八十四条规定,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均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不仅如此,公司法还建立了若干确保章程规定得以实现的法律机制,例如,违约责任、实物出资不实的填补责任及连带填补责任等责任机制,公司法的这些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司章程对发起设立公司投资者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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