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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有,下列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8 03:20:1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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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

第一个答案,因为原告与其诉讼代理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下列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

2,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在具体的事件中可以回答: 发生了侵权关系时--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双方有买卖行为时--买卖合同关系 还有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无因管理法律关系、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

3,以下哪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例子

1;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有法院参与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

以下哪个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例子

4,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b
B
b。
b、c是民事法律关系。但愿你不是为了让人替你做作业。
D
b,c

5,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6,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所调整的,产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您好!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人民同赞同法律、法律赞同的人民法律!!!!
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以民事权利以为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7,下列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是

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主要分类: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窃以为,这是体现了下定义者不同的观点。问题在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或者说,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认为检察机关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都是持这种观点,这也是传统学术通说。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表述,理应包括“检察院”。还有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或者是一种“特殊主体”。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应当秉持“当事人主义”,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即“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规律相悖,破坏了民诉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和平等原则,是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不当介入。此一观点否定了检察机关的主体地位,或者把它作为“特殊主体”处理(因为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硬性规定和学术通说采“肯定说”),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有异议,希望检察机关不要出现在民事诉讼中或至少淡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影响。法院机关工作人员持此观点较多。按照此种观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下定义,肯定不包括“检察院”。 以上纯属我个人见解,见笑。
答案为D,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核心是诉讼两个字,关键是看双方之间是否有诉讼权利与义务,A项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诉讼并无关系。乍一看貌似是的,但诉讼后再委托代理人,他们之间存在的关系是完全为诉讼关系所衍生的、为其服务的。可以这么说,但凡遇到这类问题,首先看是否有法院为主体,再分析法院与相对方是否有诉讼权利义务,显然D项才是符合的
答案是D……满意答案是值得商榷的A是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就是委托合同的内容,委托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B、C选项中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法律上的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D选项中,法院和制定的鉴定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诸如鉴定人回避、鉴定人独立对鉴定结论负责等都是由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因此答案是D要判断一种关系是否属于某种法律关系,就要看这种关系是否受某种法律调整,即由此种法律所确定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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