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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裁定不服可以申诉吗,强制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2 16:04:5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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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对强制执行裁定不服,必须先提出异议,法院会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叫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强制执行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2,对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只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才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对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吗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吗

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一审判决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条的当事人包含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吗

4,中法民事终审裁定原告不服怎么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诉

可以上诉。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而由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何时实现及能否实现的问题,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审判实践中,由于个别审判人员滥用诉讼中止弹性条款,造成一些不应当中止 诉讼的案件被中止。而诉讼中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即使当事人认为中止诉讼不当,也无处可诉。这既 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不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当中止诉讼的原因及情 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逃避审限约束,使个人免受追究。有的审判人员办案作风拖拉,当发现案件审限将至,就裁定中止诉讼,逃避内部监督;二是规避 法律规定,不正当拖延诉讼。有些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办案法官为回避矛盾,同时,为防止案件超审限,应付催办的当事人,寻找理由中止久拖不决的诉讼; 三是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错误使用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及弹性条款。
对法院中止审理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6,仲裁不服可以上诉吗

【1】对非劳动经济纠纷不服裁定,只有三项,可以去二审法院上诉。1、不予以受理案件;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的。【2】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40条。【3】从收到一审裁定书10日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4】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47条。【5】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服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劳动者要在15日内向当地一审法院上诉;用人单位从收到裁决书后之日起,不服仲裁裁定的,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二审法院提起上诉。【6】根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和第49条。【7】《一裁终局》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裁决有两种,一是商事仲裁,二是劳动仲裁。无论是哪一种仲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3.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4.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5. 仲裁和法院诉讼是相互排斥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7,对裁定不服还可以申诉吗

对裁定未生效,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一、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2、对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五日。 3、上诉期限计算: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二、对已经生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 你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以及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改判的,对结果不服的,你还可以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维持原裁定的,那就不能要求再审了。下面详细介绍一下: 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与以前相比,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更加明确具体。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十五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四)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再审案件有没有审查期限,是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 《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对于再审案件审查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没有期限规定,导致一些再审案件拖延较长期限。 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这项规定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落实,提高诉讼效率 3、何时可以申请再审?有没有期限限制?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4、再审审理完成之后,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1]159号)的规定,“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法定再审事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该规定,如果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再次申请再审;如果再审没有改变原审结果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般不能再次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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