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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上限,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9 17:20:3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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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没有法定的上限,可以双方约定。《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2,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

还真没有特定的针对物业费的,通常各地的司法实践也有些不同,通常是按照合同约定走,如果违约金超过了欠费,法院会酌情帮你协调减免,当然你要是死皮拖欠了10几年,法院不会管你。现在行业里常用的是日率万分之三至五,老旧合同里还有千分三至五。

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在法律上有没有明文规定

3,违约金有没有上限

1、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上限,但违约金标准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也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应予以合同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赔偿,一般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金,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一方提出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请求依法调整。2、违约金的上限,应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和明确的预期损失程度来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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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违约金的上限有什么法律规定

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合同违约金法律规定上限是多少

当我们签订合同之后原则上是需要按规定进行履行合同,但是我们也经常遇到签订合同之后出现违约的情况。这时候违约方就需要进行相关的经济赔偿,那么这个赔偿金的上限是多少呢?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但因违约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1万元,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1.3万元和2万元之间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 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可以约定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的违约金。
定金才有上限规定,不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违约金没有上限规定,但违约金有也不能过分高,否则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违约金一般不应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一般以不超过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为限。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
没有。只要不过分高于合同标的20%是定金的上限

6,违约金怎么算违约金有没有最高或最低规定

违约金可以参考实际损失来计算。但是一般违约金在合同签订之时已经确定,所以如果约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的,法律上认定过高,相反,低于实际损失30%的,认为过低。过高或者过低都应该适当调整。
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数额或者计算方法。违约金没有明确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果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过低可以请求予以增加。过高一般是指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过低也可比照这个标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应当如何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甲方不是一个特定的主体,而是一群人,即全体业主。物业费是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的,其过程实质上是所有业主先筹集资金,之后再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来购买和消费服务。从理论上说,物业服务费首先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而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欠交或拒交物业费,实际上造成了全体业主的违约,损害的是全体业主,尤其是正常交费的业主的利益。 因此,违约金的约定过程最好是由全体业主事先讨论决定,在《管理规约》中先行约定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标准,之后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由于《临时管理规约》是由开发商主导制订的,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实际往往较高,这样就成了“霸王条款”,所以建议《临时管理规约》对于违约金标准的规定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 这样制定的物业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更为合理,同时也便于业主委员会依据《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督促业主限期交纳物业费或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物业合同违约金怎么算参考一、欠交物业费违约金的标准关于欠物业费的违约金的标准应该看你们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当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另一个可以请求进行调整。如何判断过高还是过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你们物业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物业的违约金,物业公司只能要求业主承担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标准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的约定金,按照上述标准来判断是不是过分高于物业公司受到的损失二、物业费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三、物业费的组成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7,法律有对违约金规定上限吗

在履约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扩展资料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于上限,并无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解读为:违约金只能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培训违约,一种是竞业违约。培训违约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竞业违约,违约金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至于上限,最新的劳动法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在劳动仲裁的时候,如果违约金过高,个人无法承担,法官会降低违约金的标准。反之,效果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法官也会适当提高违约金。这个范围法官说了算。
仅供参考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内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你们公司在合同中给你们规定违约金的款项是违法的,是无效的条款。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只能在因你的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为限。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如果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去同你们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不管跟公司是否造成损失,你都不能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的,如果在你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的三十日后,公司仍然不准许你走人,或扣押你的工资和其它证件,或者向你索要违约金都是违法的行为,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你造成损失的,公司还要承担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原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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