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 > 合同订立 > 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0 15:54:3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绝对关系和相对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都包括什么关系啊

2,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法律关系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相对关系和绝对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关系有哪几种

3,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⑴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可分为:   1.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劳动法律关系是主要的,居于主导的地位,   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单位的劳动法关系,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劳动法律关系,在我国也是重要的劳动法律关系。   3.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劳动者与去帮工和学徒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4.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城乡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5.股份制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中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6.外商投资企业的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4,法律关系具体有哪些

一、按照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四、根据形成和实现的特点,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5,有几种法律事实就有几种法律关系吗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
这个说法欠妥。 1、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法律关系,就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研究法律事实问题时,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两个复杂的现象:(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

6,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法律关系有哪些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2. 人身3. 精神产品4. 行为结果2.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 精神产品又称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 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7,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这个问题是出自那本书的问题

张文显主编的第三版的《法理学》里讲的比较权威。 n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n(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n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n(二)法律关系的特征 n1.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n2.体现了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n3.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某种社会关系 n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n1.隶属型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 n隶属型法律关系?a指由于主体之间的不平等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n平权型法律关系?a指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n2.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n第一性法律关系?a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n第二性法律关系?a是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或在多种法律关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n3.相对法律关系和绝对法律关系 n相对法律关系?a特定主体对特定主体的法律关系 n绝对法律关系?a特定主体对不特定主体的法律关系 n4.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n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n普通法律关系?a以宪法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与各类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n诉讼法律关系?a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A(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n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n(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n1.我国公民 n2.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 n3.法人 n4.国家 B(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n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n1.物?a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各种物质资料 n2.智力成果?a法律规定的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无形财产 n3.行为?a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4.人身?a是人类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 C/ 法律关系的内容 n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n法律权利?a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n特点:1.以国家的法律规定为前提;2.在国家许可和保障的范围内,权利主体是自由的 n法律义务?a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某些行为的一种约束 n特点: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或从法律规范的精神中推定出来,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出自《法理学》 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

8,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按照分类标准的不同分类的结果也不同,下面的你可以参考参考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只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9,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文章TAG:法律法律关系关系种类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