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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纠纷判决书,跟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判决书下来也不用当事人签字受理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5 03:20:4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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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判决书下来也不用当事人签字受理吗

要看律师授权事项,如为全权委托且代领判决文书,则无需当事人签收。律师代为签收即可。
代理律师的代理期限是根据双方的委托合同确定的 委托事物完成,代理律师才履行完合同

跟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判决书下来也不用当事人签字受理吗

2,郭玲芝案件判刑没有

郭玲芝案件没有判刑。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公开信息显示,该案件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详情介绍:郭玲芝与云南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于2020年6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判决结果如下:1、解除原告郭玲芝与被告云南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关于菩提岛酒店经营及装修的框架性协议》。2、被告云南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郭玲芝支付租金17061元。3、被告云南中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郭玲芝支付违约金1831元。

郭玲芝案件判刑没有

3,2021黔0382民初444号合同纠纷杨官林与邹国权判决书

上网限于生效判决,且不涉及隐私秘密等不可公开的判决书,如果该判决没有上述情形且已经生效,应该可以查询。
两个规定确实有冲突。该两个规定都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若遇到此类事情,应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21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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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欠群众投资处理结果怎么样

L某某与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21-09-29文书首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1民初7392号原告:L某某,*,****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5号楼12层1201。法定代表人:郑艳南,经理。诉讼记录原告L某某与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事实依据原告L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西公司向L某某支付理财本金及利息合计86300元;2.诉讼费用由华西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L某某于2019年9月3日在华西公司支付理财5万元,转账至Y某某银行账户。Y某某为华西公司股东,任职副总经理。该笔理财款期限为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2月3日。债权协议编号为:HSJR-TZXY-20190122432。理财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合计本金为50000元,利息1000元。第一笔理财到期后,L某某只收回了利息1000元,理财本金5万元没有收回,而是追加理财5万元,转账至Y某某银行账户。第二笔理财本金10万元,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每月返息,到期还本,每月利息900元,于每月3日正常发放。2020年12月3日理财到期,华西公司并没有如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合计100900元整。L某某经过催问,得到的答复是公司现在有困难,正在解决中,需要过些日子再偿还。后来经过多次电话询问催款,华西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1万元,其余欠款承诺于2021年1月4日过后再偿还。2021年1月4日过后,L某某联系华西公司,得到承诺是2021年1月31日前偿还部分本金。此后L某某于2021年2月2日收到理财款3600元,于2021年4月3日收到还款1000元。之后就无法联系到华西公司,亦未收到后续款项。被告科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日,L某某(甲方、投资方)与华西公司(乙方、咨询服务方)、河北燕汇担保有限公司(丙方、融资性担保公司)签订《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甲方通过乙方的债权推荐,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于他人,完成该笔债权的受让关系,取得债权权利并享有债权收益。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出借;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或授权签署等方式于乙方签署委托处置协议,并授权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事宜。甲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将出借资金交予乙方,让乙方完成受托约定。为便利、统一的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或乙方认可的合作机构代为管理回收本息及循环出借。甲方债权到期后,甲方不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乙方推荐合适的债权受让人(若没有合适的受让人,则由乙方直接回购甲方债权资产)来受让甲方的债权资产,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到甲方资金回收专用账户;乙方将借款方定期偿还的本息不断循环出借累积的债权总价值(可能会大于乙方理财产品约定的到期转让对价)与到期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计提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服务费,甲方对此完全同意,仍按理财产品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得到相应收益。甲方在该协议下选择投资10万元的年年盈项目。投资期限12个月,甲方受让债权资产至出让债权资产期间为期12个月,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到期前甲方不回收收益,到期后甲方一次性出让债权获得回报。具体解释如下:甲方出借一笔资金后,在12个月内甲方委托乙方将按月代划转的借款人偿还的本息参考乙方推荐进行新一次出借,款项由乙方代为划转给所受让债权的转让方;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满12个月时,甲方将该笔资金对应的债权资产(包括收益部分)全部转让给乙方为其推荐的债权受让人,到期转让对价为甲方初始出借资金金额及预期收益的总和,由新的债权受让人在12个月期满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支付。对应该笔资金到期后的债权总价值与到期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为甲方付给乙方的转让服务费,由新的债权受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时,代为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该笔资金出借期满3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寻找到债权受让人,则由乙方直接回购甲方债权资产。投资协议中所附的转让债权明细载明月借款年息10.8%,还款方式到期还本付息。2020年12月3日债权到期后,华西公司并未继续为L某某寻找债权受让方。诉讼中,L某某自认,华西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3日通过案外人Y某某、W某某、Q某某等人向L某某返还了部分投资本金和利息1万元、3600元、1000元。上述事实,有投资协议、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L某某与华西公司的投资协议约定,投资债权到期后,由新的债权受让人3日内将本期投资本金和收益一并支付L某某,若华西公司未能在3日内为L某某选出新的债权受让人,则华西公司需回购L某某的债权。现华西公司未为L某某选出新的债权受让人,又仅向L某某支付部分投资本金及收益,则L某某要求华西公司支付剩余投资本金及收益共86300元,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华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86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9元,由被告华西世纪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尾部审 判 员 沈光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5,民事合同纠纷官司我是原告的女儿想在庭审时坐在原告席上旁听

授权委托书一般不需要其他手续,只需要原告写给你就可以了,基本格式是这样的。标题,授权委托书,内容:本人某某某,身份证号:多少,住址:多少,现就,某某事情,(你们打官司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写清楚)全权委托某某某(注明身份证号码和住址等信息)进行处理。最后写上委托人的名字,日期。名字要按委托人的手印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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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高法院关于口头委托合同如何认定代理费规定

【案例】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J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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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合同纠纷起诉书怎么写

一份好的委托合同纠纷起诉书要写清楚以下内容:1、列明原、被告的信息,包括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企业工商登记号、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其中联系方式和住所务必要正确,这是法院联系被告、送达相关文书的重要方式,如果送达不成功,可能就要公告送达,会拉长诉讼时间。2、列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表述要明确、具体,例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委托合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这些诉求都非常明确、具体。3、阐述事实和理由,支撑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注意用词要简练、准确,尽量不要使用形容词,特别是带有情绪化的夸张、攻击性质或者贬低对方的形容词。

8,个人诉讼全权委托授权委托书范本

授 权 委 托 书(自然人)委托人:***,男,****年*月出生,**市**乡**村人。联系电话:***********。受托人:***,男,,****年*月出生,**市**乡**村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因*******************判决一案,特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了解执行情况,参加执行和解,提出执行建议,代领执行法律文书。受托人:年 月 日
原发布者:kpc74784个人诉讼委托书范本3篇  根据法律规定,由民事诉讼当事人授权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以当事人名义,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进行诉讼行为和接受诉讼行为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享有诉讼代理权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篇个人诉讼委托书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诉讼委托书范本一  委托人:性别:年龄:  住址: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职务:  工作单位:电话:  我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为我的______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个人诉讼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年*月**日生,家住**省**县***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省***市***路**号**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年*月**日生,家住**省**县***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省***市***路**号**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西安三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同西安河渎实业吴晓朋一个公司同一个人欠了钱 换了个马甲又出来 骗钱 老赖一成 大家擦亮眼睛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民终154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银辉,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云,被上诉人青岛港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秋、李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港在原审中诉称,其与河渎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及2013年12月5日,先后分别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XAHD2013003的代理进口协议,协议均约定:(1)、青岛港以河渎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外贸合同进口货物;(2)、青岛港为河渎公司对外代理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手续和其他银行、外管局工作;(3)、河渎公司提货前需付清与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4)、青岛港代理河渎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手续,代垫交纳各种关税和其他各项杂费,河渎公司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付给青岛港。同时,2014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信用证到期付款之日起,河渎公司以月利率5‰支付青岛港已垫付的货款、银行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利息。   代理协议签订后,青岛港全面履行了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但河渎公司并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擅自将全部货物提走。截止2015年5月31日,在XAHD2013002协议项下,河渎公司尚欠青岛港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498966.29元;在XAHD2013003协议项下,河渎公司欠青岛港货款及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12620853.02元;河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青岛港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河渎公司向青岛港赔偿损失13119819.31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河渎公司承担。第一次庭审时,青岛港将诉讼请求变更和增加为:1、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货款11608351.78元、代理费160570.71元、银行开证费16886元、承兑费24332元,向青岛港支付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的货款利息1309678.82元,合计13119819.31元;2、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河渎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货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河渎公司承担。   河渎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河渎公司与青岛港之间有合作关系,对棉花降价的部分青岛港应承担责任。2014年2月28日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西安国际港务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河渎公司出资3000000元,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0000元,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青岛港方面出资4000000元。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三方共同决定先由河渎公司先代表三方向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棉花,待三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成立后,将所购进棉花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后因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的青岛港方面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未能成立。2014年8月棉花价格由当时购进的93美分/磅下降到62美分/磅,为了降低损失,三方同意该棉花由河渎公司使用。之后河渎公司将购进的棉花纺为棉纱销售。河渎公司在使用棉花后理应向本案青岛港支付货款,但由于棉花价格的降低,对于购进棉花至河渎公司使用时的差价应由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及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时河渎公司申请追加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二、青岛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希望青岛港明确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11月30日,青岛港、河渎公司双方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号《代理进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河渎公司(甲方)委托青岛港(乙方)进口797吨棉花,进口单价93.75美分/磅。合同约定:二、双方职责2.1.1甲方(河渎公司)负责与外商就合同货物的品名、规格、品质、数量、金额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确认,对因进口商品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交期或其它问题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1.5根据本代理协议费用条款及时支付各项约定费用;2.1.6按照外贸合同的规定,需要对外开证时,甲方预先支付货款的15%作为开证保证金。乙方(青岛港)发货前,甲方补足货款;2.1.7甲方按进口商品每顿90元人民币支付乙方代理开证费,于开证前付给乙方;2.1.8甲方从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提货前,甲方付清与其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保证金在最后一次提货时冲抵货款。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乙方保留对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棉花的所有权。2.2乙方责任2.2.1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提一个公司同一个老板欠了钱 换了个马甲又出来 骗钱 老赖一成 大家擦亮眼睛 【法宝引证码】CLI.C.15937032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民终1543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建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振秋,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西安河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港)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逄明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温燕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建云,被上诉人青岛港的委托代理人姜振秋、李银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港在原审中诉称,其与河渎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及2013年12月5日,先后分别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XAHD2013003的代理进口协议,协议均约定:(1)、青岛港以河渎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外贸合同进口货物;(2)、青岛港为河渎公司对外代理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手续和其他银行、外管局工作;(3)、河渎公司提货前需付清与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4)、青岛港代理河渎公司办理各种进口手续,代垫交纳各种关税和其他各项杂费,河渎公司应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费用付给青岛港。同时,2014年7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从信用证到期付款之日起,河渎公司以月利率5‰支付青岛港已垫付的货款、银行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利息。   代理协议签订后,青岛港全面履行了上述代理进口协议。但河渎公司并未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是擅自将全部货物提走。截止2015年5月31日,在XAHD2013002协议项下,河渎公司尚欠青岛港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498966.29元;在XAHD2013003协议项下,河渎公司欠青岛港货款及银行手续费、资金利息费及代理费合计12620853.02元;河渎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青岛港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河渎公司向青岛港赔偿损失13119819.31元;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河渎公司承担。第一次庭审时,青岛港将诉讼请求变更和增加为:1、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货款11608351.78元、代理费160570.71元、银行开证费16886元、承兑费24332元,向青岛港支付截止到2015年5月31日的货款利息1309678.82元,合计13119819.31元;2、判令河渎公司向青岛港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河渎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货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河渎公司承担。   河渎公司在原审中辩称,一、河渎公司与青岛港之间有合作关系,对棉花降价的部分青岛港应承担责任。2014年2月28日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三方共同出资成立“西安国际港务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0000元人民币,其中河渎公司出资3000000元,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0000元,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青岛港方面出资4000000元。在签订上述协议后,三方共同决定先由河渎公司先代表三方向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购进棉花,待三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成立后,将所购进棉花转移至新成立的公司。后因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代表的青岛港方面的原因导致新公司未能成立。2014年8月棉花价格由当时购进的93美分/磅下降到62美分/磅,为了降低损失,三方同意该棉花由河渎公司使用。之后河渎公司将购进的棉花纺为棉纱销售。河渎公司在使用棉花后理应向本案青岛港支付货款,但由于棉花价格的降低,对于购进棉花至河渎公司使用时的差价应由河渎公司、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及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同时河渎公司申请追加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青岛港国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二、青岛港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希望青岛港明确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是,2013年11月30日,青岛港、河渎公司双方签订编号为XAHD2013002号《代理进口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河渎公司(甲方)委托青岛港(乙方)进口797吨棉花,进口单价93.75美分/磅。合同约定:二、双方职责2.1.1甲方(河渎公司)负责与外商就合同货物的品名、规格、品质、数量、金额等问题进行谈判并确认,对因进口商品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交期或其它问题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2.1.5根据本代理协议费用条款及时支付各项约定费用;2.1.6按照外贸合同的规定,需要对外开证时,甲方预先支付货款的15%作为开证保证金。乙方(青岛港)发货前,甲方补足货款;2.1.7甲方按进口商品每顿90元人民币支付乙方代理开证费,于开证前付给乙方;2.1.8甲方从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提货前,甲方付清与其所提货物等值的货款和仓储费,保证金在最后一次提货时冲抵货款。在甲方未付清货款前,乙方保留对西安国际港务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库棉花的所有权。2.2乙方责任2.2.1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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