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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适用什么法律,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时应适用哪些法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5 05:08:2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时应适用哪些法律

合同法,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规范。总的来说应该是行政方面的用行政法规,民事方面的用民事法律规范
若是已经起诉到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涉及合同的法院必须审查合同效力,因为这是案件审理的基本前提;若是没有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不会主动来审查你们的合同,不告不理!

法院在审查行政合同时应适用哪些法律

2,法律 行政合同

不是行政合同
均是民事合同,法律上未有行政合同这一说法
民事合同,不是说是行政单位签的合同就必然是行政合同。
这不是行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本合同是民事合同,不属于行政合同。行政是行政主体及其委托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根据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 盖家属楼和办公楼都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

法律 行政合同

3,分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上的区别 2目的上的不同

1、主体上区别: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但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2、目的: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的经济利益。3、权利上: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民事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享有此等权利。4、义务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自愿同行政主体缔结合同就意味着相对人要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普通民事合同双方是平等的,一方无需接受另一方的管理、监督。5、适用法律: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除行政合同的内容部分受民商法调整外,总体上是受行政法调整的,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履行民事合同发生纠纷,根据民商法律法规解决双方争议。
同问。。。

分析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上的区别 2目的上的不同

4,行政合同的名词解释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余佥行政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学》名词解释  1.行政  2.行政处理权  3.羁束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  5.行政诉讼  6.行政法  7.行政处罚权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9.狭义的行政征收  10.行政赔偿  11.行政主体  12.行政强制权  13.行政行为的效力  14.行政处罚  15.行政复议  16.行政拘留  1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8.行政法学  1.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处理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力。  3.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行使、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4.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务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  5.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请你去相关部门、有些不能解说的
行政合同,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常见的行政合同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

5,行政合同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它是公法和私法相互渗透,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更不同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法律适用上、调整原则上出现与民事合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不同的特征,它同时具备行政性和合同性的两大特点。 受案范畴 1、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 行政合同从特征上来说,具有双重属性,但从根本属性上来说,它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行为,而是公法契约的一种,是一种非强制性的公法行为,以非强制性的自愿接受、自觉履行为原则。这是因为,在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中,行政性是第一性,而合同性则是第二性。“行政合同其实质就是受行政权监督的契约关系”。 (1)、虽然行政合同具有合同性,但“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产生的基础在于公法,特别是行政法律法规的设定,所以行政合同设定的是公法意义的上权利义务。 (2)、行政合同中行政相对人一方的私法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公法权利的限制,外在表现为,行政机关一方拥有行政优益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上不可能享有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契约自由。例如,在缔结合同方面,行政机关受行政合同适用范围的限制,哪些行政事务可以采用行政行为方式处理,哪些事项可以采用合同方式进行,并不能由缔约的行政机关自主决定。由于行政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行政合同本身为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行政合同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的现实需要 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一方面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行政机关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强权进行监控,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强权或滥用职权,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是民事诉讼所无法完成的。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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