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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租赁合同才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可以解除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22:28:3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可以解除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双方协商解除、双方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可以解除

2,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里面没有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既认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也是有法律依据的。签了三年租赁期,未到期要解除合同,就要付一点违约金了(按合同约定执行)。可继续找房东协商,不成找工商调处,或法院诉讼解决。
私了私下协商
你按照约定提前15天通知对方即可解除租赁合同,你搬离并交付房屋,对方退还你押金。如果对方拒不退还押金,可到法院起诉。

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怎样可以解除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三种: 1、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那么自达成共识时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2、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的,那么自条件发生时,合同自动解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解除发生争议的,应当起诉由法院定夺; 3、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那么合同自一方的解除通知到达另一方时解除。但通常当事人会对合同解除与否发生争议,最终也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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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一定原因使合同提前失去法律效力而不再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第二、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第三、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5,房屋租赁合同怎样解除

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过怎么样的方式才有效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华律网律师解答:你已经将要是交还房东并搬走,你们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直接写协议或者在原协议中注明你们之间合同已经解除、合同作废即可。相关法律知识:房屋租赁合同法律效力的审查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四)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7,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诉讼的话成本较高,直接110把警察叫到房屋门口双方调解呗,或者找居委会调解,他是没有理由的,诉讼也可以,诉讼费要求对方给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有解除权一方当事人作意思表示、或者合同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可因双方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的成就而触发式获得合同解除权。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了禁止中途解除的机制: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当事人也不得中途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不经意地理解,似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丧失了效力,对此种观点我们认为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考察出租人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一般地,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在于收取租金,而且由于租赁物的专用性,其对于出租人的变现价值较低,因此出租人往往不会主动解除合同,而选择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全部租金。 然而,在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情形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总是有利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的优点之一在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提高了所融出资金的安全性。发生致使租赁物毁损的不可抗力之后,再一味地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置所融出资金于残损的、甚至已经不存在的租赁物之上,对出租人而言并非最佳选择。业务实践中,由于实行强制保险,租赁物因不可抗力而毁损后往往可以获得足够以恢复租赁物价值的保险赔偿金,因此不少出租人认为应该由承租人使用保险赔偿金恢复生产、继续履行合同。然而,租赁物重置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而且租赁物的价值恢复并不等同于承租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的全面恢复,在承租人生产能力恢复之前,就要求其按原合同继续支付租金,对恢复生产将带来进一步的困难。对于出租人而言,与其把资金继续留在灾后重建的承租人手中,还不如直接领受保险赔偿金用以回收资金、弥补损失,并主动主张、或者接受承租人的主张而提前终止合同。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资金安全,又给对方一个过渡、重建时期。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出租人还可因承租人拒绝履行或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延迟履行债务而获得解除权。简单地说来,由于租赁物的专用性,收回租赁物对出租人来说常常是不经济的,因此此种情形下出租人一般不会解除合同,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出租人的解除权,出租人应该综合分析承租人拒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具体原因,以及租赁物的变现价值等因素而决定是否行使解除权。另外,实践中承租人拒付租金常常是因为其试图解除合同不能转化而成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具体分析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并在解除合同与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直至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时所能得到的利益补偿之间作出比较选择。 二、租赁物的无形磨损等其他事由常常导致合同解除 除了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毁损的情形之外,租赁物还可能因为技术进步等无形磨损而不再具有经济价值,在这样的情形中,承租人也会产生解除合同的需求。但这在业务实践中被简单地理解为承租人违约,理论和实践中均不承认承租人在此种情形下的解除权。然而,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任何一种交易结构的设计,以及法律对任何一种交易结构的确认和保护,都应该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为首要目的,法律不应该设置障碍束缚承租人放弃原租赁物而采用新技术。当然,承租人应该承担当初选定租赁物时对无形磨损考虑不周的经济后果,并把这个后果纳入解除合同的利益计算之中。只要承租人承担了其对无形磨损考虑不周的经济后果,赋予其法定解除权无疑是符合社会利益的。这个经济后果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为该笔交易所支付的租赁物价金、筹资利息、固定资产税、保险费、手续费,以及出租人的机会成本等等。其中机会成本难以在事后界定,一般只能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以违约金的形式加以确定和认可。 此外,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承租人丧失主体资格(如破产兼并、解散等),或者认为承租人财务危机、难以为继,预期将影响交付租金、严重违约并有确切证据时,出租人可以主张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三、剥夺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有失公平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支付融出资金是一次性履行完毕的,因此在合同解除事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主张禁止中途解除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出租人利益。然而,从法律的正义性立场出发,物质利益受损并非法律主动保护的充分条件,只有当受损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自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法律才会、也才有必要出手干预施以主动保护。同时,法律保护一方利益的同时应避免损及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检查融资租赁双方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各款所规定的情形中的地位和权益状况,在第(二)、(三)、(四)条款所述情形中,利益受损的出租人为单方解除权人,承租人原本就没有解除权,以保护出租人权益为理由加设一个所谓的禁止中途解约机制是多余的。至于第(一)款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情形下双方都是相对于不可抗力的弱势者,出租人并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事实上,遭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意味着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已经遭受严重影响,是直接的利益受损者,在这样的情形中剥夺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全部租金,不仅有悖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而且,将束缚承租人重新组织生产的活动,从而有悖于合同法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很明显,这一规定采用的是解除权人的视角,并且先验地认为解除权人总是利益危机者,从而赋予他对法律后果的选择权。我们已经表明,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以及在无形磨损致使租赁物失去经济价值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理应赋予承租人解除权。然而此时的承租人却不是主要的利益危机者:出租人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所融出的资金能否收回依赖于承租人的法定义务量以及承租人对法定义务的履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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