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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格式条款有哪些,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9-02 19:20: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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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 保险合同 、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 人身损害 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9、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中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二、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是什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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