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标准化Law-2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监督实施标准,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标准的制定、实施标准和标准化监督管理活动,长沙标准化Management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123。
1、B类标准是什么意思?B类: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达到B类标准。这类纺织产品是指大部分产品在穿着和使用时直接与人体皮肤接触,如内衣、衬衫、t恤、裙子、裤子、袜子等。还有婴儿用A类物品:36个月以下婴儿穿戴或使用的纺织制品。以及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C类产品:不与人体皮肤直接接触或在穿着或使用时只与人体皮肤有小面积直接接触的纺织产品。
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8.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标准化Law-2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均有权对违反本技术的行为进行举报、申诉和投诉。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实施以抽查为主。8.4本技术规格书涉及产品认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sy/t是什么标准sy/t是中石油的行业标准,sy/t中的“T”是推荐的意思,是推荐性标准。如果没有“T”,则显示为SY的内容是必填项。这个规律在中国很普遍。行业标准的代号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标准化Law-2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根据国家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并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批准发布的标准代码。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码,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2
3、标准编制原则标准制定的原则是:确保标准的适用性;保持标准的先进性;注意标准的统一和协调;注重标准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管理,保证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Law实施-1,
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管实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机电部关于机械工业标准 实施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Law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实施是指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执行的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实施的监督是对依据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是推动标准实施的重要措施。
6、行业标准是强制标准吗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标准化Law-2条例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地方标准,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标准化Law-2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7、安徽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的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第二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监督实施标准。第三条企业应当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经销,禁止不规范生产。
8、铁路运输企业 标准化管理 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国家的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企业标准化是企业科学管理的基础。为了加强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 Law,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Law-2条例Enterprise,第二条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应以现代化
9、长沙市 标准化管理 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标准化 Law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标准化Law-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标准的制定、实施标准和标准化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普及农业标准化。第五条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实施和宣传,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为社会提供标准化服务,提高本市水平标准化,标准化行政部应建立标准化工作信息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