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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合同适合什么法律,发改委92号文件和居民供暖合同哪个法律效力大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1:40:0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发改委92号文件和居民供暖合同哪个法律效力大

92号文件,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
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发改委92号文件和居民供暖合同哪个法律效力大

2,什么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属于连续供给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买卖合同。

什么是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工作单位和供热工司签定的温度不保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单位与供热公司的协议:无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对单位和供热公司有约束力。2、但单位签的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员工在公司住宿、供热不达标,员工可依据与公司的住宿合同追究公司违约责任。
也许是的。

工作单位和供热工司签定的温度不保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试述我国合同法当中有哪些合同分类及其特性

您好,我国《合同法》分则具体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者外,债权人可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所应赔偿的损害一般包括: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人因失去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的给付物时,因返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些内容是我在网上摘的,不好意思,不知道能不能帮助你!

5,供暖协议书的范本以及相关问题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范本-如有不明,可登录中国供热信息网查询了解。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 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 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 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 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 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 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 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 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 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 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 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 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 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 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 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 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 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 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 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 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s]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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