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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居间方欺诈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01:11:3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居间方欺诈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居间方欺诈双方签订合同的效力

2,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 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3,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种合同如果被认定属于欺诈,只能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被认定无效。这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重大区别。国有企业并不能说就是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要根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4,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

合同欺诈的法律责任包括下列内容:一、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合同欺诈行为具备侵权民事责任的主客观要件。从客观要件看:1、有侵权损害事实。欺诈行为造成被欺诈人人身和财产的不利益,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从钱财方面看,欺诈行为致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由于决策失误而无法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本质是损害了受害人动态财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从精神损失来看,欺诈行为致使被欺诈人自由意思表达受到干扰,其结果是使被欺诈人人格受到贬低,威信下降。2、欺诈行为具有违法性。即欺诈行为人作了法律不允许作的行为-破坏、干扰他人意思自由。3、欺诈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因为欺诈行为,才使受害人钱财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损害。从主观要件看:合同欺诈行为是故意而为,既表明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同时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合同欺诈行为的侵权民事责任,主要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害:第一,对于返还财产,可以由受害人主张,以有利于受害人为原则,决定是否返还,实现减少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和浪费”的目标。第二,对由于欺诈行为使受害人对预期不利的规避决策失误致使规避没有实现,或因欺诈而决策失误致使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应适当损偿。按照民事协商原则和调解原则,这种责任制度将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二、违法行政责任:合同欺诈行为的干扰使相对人的意思按照欺诈行为人设计的模式运行,相对人表达的意思实际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为人的意思。它破坏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坏了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交易的自愿性,破坏了社会信用。合同欺诈行为使参加交易的人没有安全感,使市场运行缺乏稳定的信用支持。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要承担一定的惩罚性经济义务,通过经济惩罚强制教化;二是对严重违法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实行市场禁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三、犯罪刑事责任: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民法和《合同法》调整范围,其承担的是一种民事责任。但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如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种性质时,行为人承担的就不只是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有些合同欺诈行为破坏性很强,欺诈所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一定程度,我国1997年刑法第224条增设了对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理应受到刑法制裁。

5,欺诈合同的效力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一般的欺诈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如果损害国家利益了就是无效的。你说的那个效力待定是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有效的一般自成立起生效,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法》这么规定: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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