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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律师免费咨询,消费者权益咨询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6 12:12: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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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咨询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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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者权益咨询

你有没有购物发票最为重要。发票与你购买的皮带如果一致,你就没有权退货。如果没有发票,你不好主张该权利。
先不要做决定,拨打12315好好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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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请律师帮个忙

你没有发票,很难证实是在那间商店买的,因此 ,你最好再第二次去那商店,以同样的方式向其购买,然后录音,要求其开发票,这样证实他商店卖假货,不过,这么小的一桩买卖,花这么大心机,你自己衡量值不值?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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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48法律咨询客服那边我问他们问题都说他们不清楚不知道这时候

下面是一些常用的电话:  消费者权益电话:12315;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  司法热线电话:12348。
给你两个律师群,你要不?免费咨询,也能电话咨询
可能是刚刚开始弄这个,打电话有时候系统还不太稳定

5,咨询律师关于消费者权益的

呵呵,这个事情大概是这样的。摄影楼是甲方,你是乙方。 协议上应为甲对乙进行A.B项服务,共计2400元. 因乙方家庭原因,甲方无法进行A项服务。 我看不见你和他们签的协议。所以不敢断言。 但你这件事确实很有争议:看你需要做到哪种程度,如果是要起诉他的话。可以联系我
楼主您好,建议您到司法服务网(www.sffw.org )上免费咨询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希望楼主早日解决困难
这个问题不太熟悉。找懂行的律师作答。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消协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免费律师在线咨询

1、一切财产包括私有住房。2、在您爷爷去世后执行这么遗嘱。3、从您爷爷去世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现在还没过期。4、应该按照公证遗嘱执行,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1,私有住房算一切财产。2,当然是你爷爷去世后执行。3,从你爷爷去世开始计算,2年诉讼有效期。4,当然是执行公立遗嘱
专业律师回答您:1.个人财产中是包括个人住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提醒:私人住房权属一定是你爷爷奶奶的,即房产证上属名是你爷爷奶奶)。2.你的这个案子不必按照侵权来做。律师建议:直接到房管局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把财产权划归自己名下。然后再要求你叔叔搬离或者租赁你继承的房屋。3.我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第二点意见,建议马上办理遗产继承手续。4.公正遗嘱效力大于自书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果你的公正遗嘱没有问题的话,其他遗嘱是无法对抗你的。律师提醒您:与律师保持沟通,获得专业解答,及时捍卫权益。
你爸爸当时知情吗?不知情的话,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你可以去我用户名中的网站看一下,里面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7,消费者权益 咨询

(我用一条金手链换了一枚白金钻戒 买的时候我是有问是不是白金钻戒的,但带了才发现不是纯白金的,有变色)这是假冒产品,可以投诉,(换的时候销售员是没有和我说过的,换的时候销售员只说过以后想换钻戒可以同价换,没有说不可以换回黄金,现在我拿去想换黄金,商家不肯 怎么办)因商品有瑕疵,故你们的换货协议无效,可以等量换回,如协商不成可向工商局,或消协投诉,
我从你所介绍的内容看,我认为你的这种交易行为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是目前黄金首饰交易过程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模式。首先,是你把金手链估价后卖给商家,卖出的价格交易双方都无异议,且作为下个交易的前提。第二阶段,商家将白金钻戒等价(金手链价值)卖给你。商家在卖白金钻戒给你时应明确告知你所售商品的价格、成分(说明书内容,如:99.99%纯金等)、计价方式(套、斤等单位)。从你的介绍中看出:1、销售员在表述商品环节存在误导行为;2、在你提出换货要求后,销售员存在增设条件否认之前承诺的行为。建议按下列步骤操作:1、取证(收集发票、说明书、商品标签、销售人员描述、你在购买商品时身边朋友的证言等,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证据);2、在具备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求助工商局消费者服务热线12315,更有利于解决你的诉求;3、配合12315工作人员工作。按常规,你会很快解决你的问题。祝顺!附相关法律条款如下,供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章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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