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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义务回去算帐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3 01:31: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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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义务回去算帐吗

没有这个义务,你不愿意可以拒绝。你愿意的话属于友情协助。
有义务。

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义务回去算帐吗

2,保险合同解除后返还保险费的问题

保险合同从解除起就没有效力了,退保时退给客户的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客户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具法律意义的合同,客户解约等于单方面终止之前订好的协议,当然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再则,在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为你提供保障,替你承担了风险,所以不会是全额退还保费。补充回答:是从解除合同起中止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之前你的保障是有的,保险公司也为你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保险合同解除后返还保险费的问题

3,解除劳动合同五险一金是否返还个人

解除劳动合同后,“五险一金”是不能返回个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在连续缴纳十五年以上,并且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是在你被动失业(即企业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才有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你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不继续缴纳,则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企业缴纳的,更不会返给职工个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是在职工退休后,才能返给职工个人。 所以,如果你一时找不到工作,也没有到退休年龄,建议你也要把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以免影响自己的切身利益。

解除劳动合同五险一金是否返还个人

4,劳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员工应该尽哪些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力,就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还需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

5,如果合同解除了双方返还了钱款如果合同又被确认无效了会不会

一般不会再返还一次。但是也不排除双方有约定其他违约责任,违约一方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财产赠与合同的格式如下: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字):_________ 受赠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6,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分别是什么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1、办妥退工手续办妥退工手续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及向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或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办妥退工手续方面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劳动者在离职后更容易获得工作,另一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可以获得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不仅如此,用人单位给离职的劳工出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也属后合同义务的一种——照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1、办妥退工手续办妥退工手续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及向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或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办妥退工手续方面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劳动者在离职后更容易获得工作,另一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可以获得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不仅如此,用人单位给离职的劳工出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也属后合同义务的一种——照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二是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的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项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2、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我国的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的;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应包括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对于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因为原法律没有规定应何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存在着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好,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将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应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将经济补偿金交给劳动者。3、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备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4、其他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三种后劳动合同义务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如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用人间单位还承担一些其他后劳动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于用人单位财产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如《劳动手册》的返还义务等。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2、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就是因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从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诚实、尽力、一心一意地为其工作和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对竞业禁止约定的违反,无论原用人单位是否受到损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不在此限。即使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没有约定,劳动者也应当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其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使然。否则,即承担侵权责任。3、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进行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时,所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如果劳动者对该劳动关系的消灭负有过错,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受培训或分配住房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相应的比例递减。但是,培训费用,不应包括培训期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义务有: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支付工资或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交接,以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合同了,没有也就是单位要把个人的社保和所有归您个人都给您,
用人单位: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若与单位签订特殊行业保密协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7,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些后合同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妥退工手续 办妥退工手续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及向劳动者开具退工单或解除工作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该条款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在办妥退工手续方面对劳动者的后劳动合同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劳动者在离职后更容易获得工作,另一方面使第三人(未来的雇主)决定是否雇用时,可以获得劳动者的相关信息资料。不仅如此,用人单位给离职的劳工出具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也属后合同义务的一种——照顾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 二是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的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扣留劳动者的档案,不明确告知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这项规定首先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内办理完毕。 2、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我国的劳动法确立了经济补偿金制度,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不适用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的随时解除也排除在外。该规定范围过窄,而且只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的情况下不需要支付,变相鼓励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金的功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对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以下情形: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 4)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 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了上述情形外,还应包括竞业禁止补偿费。如果劳动合同将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 对于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因为原法律没有规定应何时给予经济补偿金,所以存在着所有的工作交接手续全部办理好,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及时将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应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将经济补偿金交给劳动者。 3、保存劳动合同文本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实践中,发生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一些劳动争议,往往因为时过境迁,劳动合同文本灭失,导致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从查证,法院难以判明事实,有时对劳动者极其不利。考虑到劳动合同文本是记载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用人单位有保留相关档案的义务,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文本保存二年以上备查的义务。 4、其他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三种后劳动合同义务内容,但是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如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用人间单位还承担一些其他后劳动合同义务。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裁减人员,那么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再比如,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曾寄存于用人单位财产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如《劳动手册》的返还义务等。 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后劳动合同义务 1、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2、竞业禁止和保密义务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合理限制,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就是因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从而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诚实、尽力、一心一意地为其工作和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对竞业禁止约定的违反,无论原用人单位是否受到损失,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原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则不在此限。即使劳动合同竞业禁止没有约定,劳动者也应当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其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使然。否则,即承担侵权责任。 3、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曾进行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的,双方的劳动关系消灭时,所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的,如果劳动者对该劳动关系的消灭负有过错,应当依照法定或约定的要求,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受培训或分配住房后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间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相应的比例递减。但是,培训费用,不应包括培训期间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等待遇。
劳动合同的无论解除或终止,意味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亲密关系的结束,双方合同内容不必再履行,用人单位可以重新招用新的劳动者开始新一轮的劳动合作,劳动者也可以重新选择东家,开始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前双方不再履行任何手续,也不意味着双方没有任何义务。双方都因该按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该移交单位的财物、资料等要移交,单位该给劳动者发放的工资或经济补偿要发放,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手续的也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否则,双方不仅不能和平分手,还有可能因为没有尽到法定后合同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真可谓好聚不一定好散。【案例一】蔡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签订了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蔡某为了进一步深造,参加了研究生考试,不就,蔡某接到了中科院的复试通知,蔡某通过了复试,接到了中科院的正式录取通知书。蔡某向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申请,明确表示,他要在九月份入学读研究生,将不再工作,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应档案调动手续。没想到,一个多月过去了,公司的人事主管一直不同意,理由是公司有一个新的文件规定,凡不到期的应届生要提前离开单位的,除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外,还要再支付每年2万元的违约金。蔡某左右为难,认为公司的规定很不合理。【案例二】李某在某公司做行政管理工作,订立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对岗位、工资、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赔偿等均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直接到朋友开的一家公司工作。李某在新公司工作一周后,回原公司办理有关档案转移手续。原公司的人事主管让李某找董事长,董事长见到李某后,非常生气,提出李某不言一声。说走就走,害的公司几十位员工好几个小时进不了门。这是,李某才想到,走的时候自己手里的那把前门钥匙确实忘记交给别人了。最后,董事长说什么也不给李某办理手续。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法条链接】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提示】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大于劳动者的义务,这是相较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掌管着劳动者的社保、档案关系等人事方面的资源优势以及用人单位天然的强势地位,比如要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社保关系转移手续、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还要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法定义务。对劳动者而言会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而有不同的交接内容,比如返还掌管的物品、资料、有的还要专项离职审计,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还要承担保密以及竞业禁止义务等。针对案例一,蔡某为了继续深造考取研究生,按照法定程序向单位提出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履行法定程序,期限届满,到时合同解除,这是劳动者行使法定的辞职权,单位无权加以限制;另外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无效,对蔡某无法律约束力。单位应该为蔡某办理离职相应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档案等的转移手续。针对案例二,李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因为期限届满而终止,在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单位应该为李某办理离职手续。当然,李某也应当及时办理钥匙等移交手续,没有及时移交确有不当之处,但并不构成单位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理由。
文章TAG:合同解除后的返还义务合同合同解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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