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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25 01:32:09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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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

没错,完全正确
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除非不能履行外。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

2,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吗是否构成合同履行不能

不会出现你说的情况吧。如果在运输途中,而且是你自己运输,肯定与出卖人无关。如果是别人运输,肯定有运输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出卖人运输,那么应该等货物交付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你承担。半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你可以拒绝付款。
是的

3,为什么一物二卖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是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事实上的履行不能一般都是标的物消失了。其他的差不多都是法律上的不能
举个简单的例子:张三把他家房子卖给了李四,同时又买给王五,都签订买卖合同。张三如果把房子交付给李四,那么张三就不能对王五履行交付义务了。不论怎样只能对一方尽到交付义务,另一方则履行不能。这不就是一物二卖在法律上履行不能吗?
因为善意第三人已经合法的取得了物权,法律保护这一物权关系的变动,所以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为什么一物二卖是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是事实上的履行不能

4,如果己方已经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又不肯解除合同我方能否有

  答复如下:  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如果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要具体分析不能履行的原因。如系外来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你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你和对方均可依法解除合同,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防止损失的扩大。这种情况下,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  三、如系你自身的原因所致,你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你提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要求;  如你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并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要求;  此种情况下,你不能提出解除合同,但你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对方当事人不提出解除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果要求履行的是非金钱债务,但该非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履行成本过高或者合同标的物不适合强制履行的,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得不到*的支持。最终只能解除合同,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劳动合同纠纷求解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有点问题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既包括用人单位的,也有劳动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于经营上的原因发生困难,亏损或业务紧缩;也可能因为市场条件、国际竞争、技术革新等造成工作条件的改变而导致使用劳动者数量下降;后者则是由于原本胜任的工作在用人单位采取自动化或新生产技术后不能胜任,或者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本条对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规定了“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目的在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为劳动者寻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  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有权在医疗期内进行治疗和休息,不从事劳动。但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如果劳动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调动岗位,选择他力所能及的岗位工作。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无法完成,说明劳动者履行合同不能,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以便劳动者在心理上和时间上为重新就业做准备。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单位的职业能力,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发生上述情况时,为了使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继续履行,必须根据变化后的客观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协商,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根据本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非过失性原因而解除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本律师做如下解答:只要你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客观存在,只是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话,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代通金”,即一个月工资。
你好!如果公司不能举证有提前30天通知你的话,那么你的请求就会被支持的(未提前通知只是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的。你申请仲裁之后,有没有收到公司的答辩书呢,公司方面怎么说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解除合同时,要按员工工龄,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金的经济补偿金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主要视《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是表明为你提出解除合同的(没有代通金,没有经济补偿金)还是由于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的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没有代通金,但是有经济补偿金)
签了就等于自愿离职。自愿离职是没有待通知金的。自愿离职优先于客观变化。。。查证你如果属于自愿离职后,不可能判决你赢的。除非这个自愿离职你能证明不是你在真实的意愿下签的,即被公司胁迫签的。次情况能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又不能举证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因“客观变化”要和你解除合同的话。补偿金应该是每满一个工作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小于一个月的赔偿半个月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年)外加一个月待通知金。

6,安全生产中四不放过三不伤害三违分别是啥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3、“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4、“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5、“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6、“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
四不放过: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三不伤害: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作业中作业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三违:“三违”是指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这三种现象。反违章首先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的理念,以完善“三项制度”为核心,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实现“三个转变”为标准,以形成先进安全文化为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职责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内各部门及各类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基本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制度之一,是所有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制度。它使职责变为每一个职务人的责任,用书面加以确定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必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这就明确指出了安全生产是全员管理。“纵向到底”就是生产经营单位从厂长、总经理直至每个操作工人,都应有各自己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各业务部门都应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就从根本上明确了安全生产不是哪一个人的事,也不只是安全部门一家的事,而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这体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基本思想。“横向到边”,这里分为四个层面,就是: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安全生产
四不放过: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三不伤害: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作业中作业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具体为: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三违:“三违”是指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这三种现象。反违章首先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的理念,以完善“三项制度”为核心,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实现“三个转变”为标准,以形成先进安全文化为目的。扩展资料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5、“三同时”原则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简称。6、“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的支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7、“三个同步”原则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深化改革、技术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同步实施。8、“五同时”原则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安全生产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四不放过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三不伤害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三违
一、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隐患未处理不放过4、全体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纪律。扩展资料安全生产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的原则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3、“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即使其他指标顺利完成,仍无法实现项目的最优化,安全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隐患未处理不放过,全体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 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目前还增加一个伤害:不让他人伤害他人)。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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